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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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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久基本农田保护红线管理办法公布,10月1日起施行
东莞高埗律师获悉
经2024年12月6日自然资源部第四次部务会议和农业农村部2025年7月7日第八次常务会议批准 自2025年10月1日开始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资源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
第17号
《永久基本农田保护红线管理办法》经自然资源部2024年12月6日第4次部务会议以及农业农村部2025年7月7日第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公布,自2025年10月1日起开始执行。
自然资源部部长 关志鸥
农业农村部部长 韩 俊
2025年8月29日
永久基本农田保护红线管理办法
为切实执行最严密的田地管理规范,维护永久性基础农田的界限,保障国家粮食供应,促进经济与社会进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粮食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法规,特制定本措施。
永久基本农田保护红线的划定工作,要遵循本办法的规定,管控措施也要依据本办法执行,保护工作同样适用本办法,优化调整环节也要参照本办法,相关的质量建设工作同样要按照本办法进行。
这项规定所指的永久基本农田保护界限,是依据国土空间规划所明确的永久基本农田保护的具体要求和空间分布方案。
县级及以上政府部门中负责自然资源和农业事务的机构,依据各自的任务范围,需强化相互配合,构建永久基本农田维护协作及信息互通体系,交流永久基本农田的划定情况、质量评定结果、高标准农田等数据资料,一同执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红线的监督管控职责。
第四条 永久基本农田的具体范围已经明确,并且对外公布。一旦确定,任何个人和机构都不可以随意变动、侵占或者更改其使用性质。
在生态保护红线和城镇开发边界调整期间,不能随意变动永久基本农田保护红线。
第五条 城镇建设区域内的长期耕作田地,一般要维持原状不变,确保面积不变。对于零散分布、难以耕作的田地,如果确实需要整合成大片,优先在城镇建设区域内重新规划,且总面积不能减少;如果确实需要调整出城镇建设区域,必须保证城镇建设区域的总规模不增加。
第六条 不准擅用永久基本农田,建造人工湖美化环境,铺设草坪等观赏性植被,存放固体垃圾,掩埋废物,以及法律条文不允许的其他活动。
第七条 县级以上政府自然资源部门需与农业部门协作,共同负责明确永久基本农田的备用区域,此区域将作为重大工程占用永久基本农田以及永久基本农田保护范围调整时,进行补充划定的主要依据。
第八条 那些能够持续稳定利用的、质量上乘的农田,应该优先划入永久性基本农田保护区:
(一)土地综合整治新增加的耕地;
(二)已建成的高标准农田;
(三)同已划定的永久基本农田连片分布的耕地,这些耕地质量要优于本区域普通水平,而且坡度要低于十五度。
(四)有良好的水资源与水土保持条件的耕地;
(五)从园地、林地等其他农用地恢复的耕地;
(六)法律、行政法规以及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九条 省级自然资源管理部门需与农业部门协同,周期性考察省内耕地分布及质量情况,依据不同区域特点,科学设定市县级永久基本农田预备区的规划目标,同时依据预备区内土地实际使用情形,适时修正预备区范围。
储备区内耕地划为永久基本农田前,不按照永久基本农田管理。
第十条 县级以上农业行政部门与相关单位共同执行高标准农田发展蓝图等,强化在长久根本农田区域实施高标准农田工程,分阶段将符合标准的长久根本农田转变为高标准农田。县级政府的相关部门要及时互通永久基本农田、高标准农田等耕地保护信息,将这些信息录入国土空间规划监督系统和全国农田监测平台进行管理。
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政府的农业主管单位联合其他相关部门,负责执行改善永久基本农田品质的任务,推动土地有机质含量的增加、实行保护性耕作、治理退化的土地、维护黑土地等,运用工程手段、生物技术和农业方法,增强土壤中的有机成分,优化土壤构造,维护土壤生物的多样性,修复已经退化的永久性农田。
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政府的农业主管单位联合自然资源等机构高埗律师,对永久基本农田的肥力保持和状况进行考察、检测、评定,确定其质量级别,然后定期向同级政府汇报土地肥力变化情况以及配套的保护方法。依据永久基本农田的肥力动态变化,对农业生产活动以及土地肥力维护和保障工作进行指导。
省级农业行政部门有责任创立永久性基本农田质量记录簿,并且要时常公布其管辖范围内永久基本农田的质量状况信息。
第十三条 永久基本农田保护界限必须维持全面稳定,国土空间规划设定的永久基本农田保护指标不能超出,在此条件下,允许对空间分布进行合理调整。
根据本制度要求,确实需要改进永久基本农田分布的,要遵循“总量维持、品质保证、位置调整、环境提升”的指导思想进行改进并完成补充划定,慢慢增加优质耕地在永久基本农田中的占比。永久基本农田的调整一般应在县境内进行整体规划,若确实无法在县境内完成补充划拨的,需依照省级自然资源与农业农村管理部门的相关规定执行统筹安排。
第十四条 实施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时,需配套建设灌溉排水系统、田间道路、农田防护林等基础设施,若确需调整少量永久基本农田布局,县级人民政府应负责编制调整补划方案,并统筹完成补划工作。高标准农田建设工程结束验收之后,县级自然资源部门联合农业部门,把永久基本农田的重新规划方案,一层层上报给省级自然资源部门存档,省级自然资源部门再转报国家自然资源部门,用来刷新永久基本农田的信息库。
调整补划方案可以按项目单个编报,也可以按年度统一编报。
在符合高标准农田建设要求的土地中,那些作为农业用途使用的相关设施,不会被划入土地建设许可的范畴之内。
第十五条 针对未被充分利用、效率低下或闲置的用地,以及遭受破坏和退化的土地,还有不合理使用的土地,要开展土地综合整治工作,如果确实需要微调少量永久基本农田的布局,就必须遵循以下流程:
项目在方案设计或者启动环节,由县级土地资源管理部门联合农业事务部门起草永久耕地保护调整补充计划,依照相关规范逐级提交省级土地资源管理部门审查批准后执行。
项目竣工之后,省级自然资源行政机构将联合相关单位开展考核工作,核实永久耕地基础部分的重新规划执行状况是考核中的关键环节。
项目完成验收工作之后,省级层面的自然资源管理部门需要向国家自然资源管理部门提出申请,以便更新永久性基本农田的信息记录系统。
第十六条 农村集体组织得建设相关的农田水利设施,以及乡村道路、农田防护林等附属工程,如果必须对少量永久基本农田的分布进行适当变动,就按照以下方式操作: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照其章程要求,执行重大事项的表决流程,便可在每年向乡镇政府递交永久基本农田调整补划的提议。乡镇政府会依据具体状况,对调整补划的提议加以协调,每年能向县级自然资源管理部门递交调整补划的申请。
县级自然资源管理部门与农业部门联合处理调整补划请求,若储备区耕地超出上级分配的永久农田保护指标百分之一,则可根据具体情况制定调整补划计划,并按照规定程序逐级提交省级自然资源及农业部门审批,获批后方可执行。
(三)设施完善之后,设区的市级自然资源管理部门将联合农业相关部门,检查永久基本农田调整补划方案的执行情况。
四核查完成后,省级自然资源与农业部门联合审核,然后向国家自然资源部门提交申请,以便更新永久基本农田档案信息。
第十七条 县级政府自然资源部门联合农业等相关单位,依据国土空间规划开展年度检查,审视本地永久基本农田的守护、运用及品质,实施年度评价,若评定表明须微调少量永久基本农田的分布,则按以下方式操作:
本区域内,若永久基本农田储备区的土地面积,超出上级规定的永久基本农田保护指标达百分之一以上,便具备资格,能够申请将储备区内的高质量农田,或是农业空间调整过程中形成的优质土地,转移至永久基本农田保护范围之内。
部分区域内的永久性核心耕地,涉及移民迁移后不适宜耕作的区域、零散分布的地块,或者位于坡度超过十五度、国家核准的植树造林与草原恢复范围、生态敏感地带、地下水位过度开采区域、河流湖泊管理界限内,以及被划为严格监管类别且无法修复治理、因灾害损毁和采矿破坏无法复原等难以持续稳定使用的土地,或者经过查证不符合纳入永久性核心耕地标准的地块,县级自然资源行政机构可以联合农业等相关单位,在申请调换永久性核心耕地时,同步将这些地块从永久性核心耕地名单中移除。涉及调出高标准农田的,由县级人民政府统筹落实补建。
县级自然资源部门与农业部门共同制定永久基本农田年度调整补充计划,依照规定逐级上报省级自然资源部门,省级部门与农业部门审核批准后,向国家自然资源部门汇报,以便更新永久基本农田信息库。
若农村集体单位或村民察觉自家集体土地的永久基本农田出现了第二项所述情形,可向县级自然资源管理部门反映核实请求,县级政府相关资源部门需联合农业等机构进行查证,一旦查实符合标准,便将其划入调出范畴。
第十八条 党中央、国务院核准建立的具有战略意义的关键功能载体、规模宏大的生态工程,为维护民众生命安全而进行的居民大规模迁移项目等,由省级自然资源行政机构联合农业事务管理机构制定永久基本农田的重新布局计划,依照相关流程提交国务院获得核准,进而对永久基本农田的安全保护边界进行合理修正。
第十九条 县级以上政府自然资源管理部门联合农业等相关单位,依据国土空间规划五年审核结果和全国土地调查数据、耕地品质演变状况等,全面考察土地复垦、生态退耕等情形,若确实需要修正国土空间规划已明确的耕地保护指标,需按正规流程向原规划审批机构申请许可,同时据此对永久基本农田保护边界进行合理变动。
第二十条 出现以下情况,确实无法绕开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区域的,必须遵循节约和高效利用的方针,依照法律程序,由中央人民政府核准,完成土地用途变更的审批流程:
由中央与国家层面确认扶持的关键性工程,由最高军事机关及相关单位核准的国防相关计划,经国家行政机构核定确实必须于原址展开的古迹维护工程;
符合规定被列入国家投资管理单位重大项目名单的用地工程,以及经过国家审批的国土空间规划中包含的机场、铁路、公路、水路运输、能源设施、水利工程等基础建设内容。
涉及法律条文、行政法规以及国家自然资源管理部门所设定其他条件的情况。
第二十一条 符合法律规定的架空电力传输线路、通信设施中,涉及点状杆、塔的建设确实无法绕开永久基本农田的,要在不阻碍机械化耕作的基础上,尽量沿着田间的道路、水沟、田埂进行铺设。铺设的方案需要对永久基本农田无法避开的情况以及对耕作可能造成的影响进行充分说明,然后向县级自然资源管理部门报备,并且要严格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 国家矿产资源规划中指定的战略性矿产资源,还有地热资源、矿泉水资源这类不会导致永久性基本农田被破坏的非战略性资源,可以在永久性基本农田区域申请开采权。已划定的永久性重要耕地范围内原先存在的非关键性矿产资源开采许可,可继续在原有开采区域申请延期或变更登记,已获得勘探权并申请转为开采权者,在执行特殊保护措施后,仅能通过地下开采方式作业。
第二十三条 如果因为技术失误等缘由,导致不符合规定标准的土地被错误划入永久基本农田,那么由县级政府自然资源部门与农业部门一同进行确认东莞高埗律师,然后逐级上报给省级政府自然资源部门。省级政府自然资源部门与农业部门经过审核并批准后,会向国家自然资源部门汇报,以便更新永久基本农田的记录信息。关于需要追加使用的部分,由县级行政单位在永久性基础农田的年度考核时安排实施。
第二十四条 按照本规定对永久基本农田保护红线进行优化调整的,需要执行国土空间规划监督管理的相关规范,迅速将更新的国家永久基本农田资料录入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实施监督信息平台,对社会发布,增强监管力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农业农村管理部门应提升数据信息互通水平。
不得借更改县级国土空间规划、乡镇国土空间规划,或变动永久基本农田保护红线之机,逃避永久基本农田转为农用地或土地征收的审批程序。
第二十五条 国务院自然资源管理部门需要和农业农村部门一起,依据耕地保护跟粮食安全责任评价,推动省一级自然资源、农业相关部门,依照本规定,实施永久基本农田保护红线变更,并且进行必要的补充划定。
省及市级土地资源管理部门需与农业事务主管机构协作,运用随机抽查并公示等监督手段,检查永久性核心耕地保护界限的优化变更及相关增补工作执行情况。
第二十六条 县级以上政府部门涉农和自然资源单位及其职员,若不遵守本规定,在永久基本农田保护红线管理方面存在失职、权力滥用或徇私情弊行为的,应依照法律接受惩罚;若行为已触犯刑法,则必须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2025年10月1日起施行。
编辑?/郭彩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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