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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财政厅相关采购政策通知实施及行政裁决机制要求

时间:2025-10-12 13:47 作者:佚名 【转载】

东莞高埗律师获悉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发挥政府采购政策功能全力推动经济稳进提质的通知》(浙财采监(2022)3号)、《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打造最优营商环境的通知》(浙财采监(2021)22号)、《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助力扎实稳住经济的通知》(浙财采监(2022)8号)这三个文件分别于2022年1月29日、2022年2月1日和2022年7月1日付诸实施东莞高埗律师,对于此前与此不同的相关规定,需依照上述文件的要求来执行。

依据《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打造最优营商环境的通知》(浙财采监(2021)22号)文件中关于“健全行政裁决机制”的规定,提倡商家通过线上渠道发起咨询,具体路径为:政采云平台-项目采购模块-咨询投诉专区-咨询记录清单;同时,也鼓励商家在线提交质疑申请,相关路径为:政采云平台-项目采购模块-咨询投诉专区-质疑记录清单。对商家在网络上针对疑问的回应感到不满意的,可以经由网络渠道发起申诉,具体步骤包括:登录政府采购云系统,进入项目招标环节,选择咨询质疑申诉选项高埗律师,最后在申诉记录中进行操作。

若供应商觉得采购资料有损自身利益,可从拿到采购资料那天算起,或采购通告时间结束那天算起,以通告时间结束那天为准,在7个工作日内,针对采购资料提出书面质疑,针对其他事项则向采购方和采购中介机构提交书面质疑。对供应方回应采购方或采购中介机构表示不认同,或采购方、采购中介机构未于限定时限内给出回应的情况,可于答复期满后十五个营业日内向同级别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单位提出申诉。申诉函模板、投诉书范例请于浙江政府采购网下载区域获取。

4.其他事项: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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