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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人大常委会公告(十四届)第四十四号:安徽省法律援助条例修订通过并公布

时间:2025-07-05 19:32 作者:佚名 【转载】

东莞高埗律师获悉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十四届)第四十四号

安徽省法律援助条例》于2025年3月28日,在安徽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上经过修订并通过,现正式对外公布,并将于2025年7月1日开始正式实施。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5年3月31日

为使法律援助活动得以规范化和推动发展,确保公民及有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保护,确保法律得以准确执行,维护社会的公平与正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结合本省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地方性法规。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法律援助活动。

第三条县级以上政府需将法律援助相关工作融入国家经济与社会发展蓝图,以及基础公共服务体系之中,确保法律援助事业与国家经济社会的同步进步。

县级以上政府需将法律援助所需资金纳入本级行政预算之中,确保法律援助工作的顺利进行。

省司法行政部门与同级的财政机关共同商定法律援助补贴的具体数额,这一数额的确定基于地区经济发展状况、法律援助服务的种类、处理案件的成本以及基础劳务费用等因素,且该标准会进行持续性的调整。此外,设区的市政府有权结合本地的经济条件,对法律援助补贴的标准进行适度的提升。

第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政府的司法行政机构负责对本辖区内的法律援助事务进行指导和监管。

县级以上政府及相关部门,根据各自的职能,对法律援助事业给予必要的支持和保障。

第五条,法院、检察院、公安部门需在其职能所及的领域内确保当事人能够依照法律规定获得法律帮助,同时为法律援助工作者执行任务创造有利条件。

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以及司法行政部门需构建完善的沟通协作体系,确保在权利告知、案件移交申请以及案件处理等环节的顺畅对接,从而确保法律援助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六条 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等群团组织,依据各自职责和工作实际情况,为职工、未成年人、妇女、残疾人等特定群体提供符合其特点和需求的专项法律援助服务。

第七条:积极促进与长三角及其他相关省市在法律援助领域的交流与合作,不断完善法律援助跨区域协作、信息交流、资源共享等方面的机制。

第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司法管理部门需依照法律规定建立法律援助中心。该中心承担以下法律援助职责:组织实施、执行。

通过设立服务窗口、电话咨询和网络平台等多种渠道,向当事人提供法律咨询,并告知其依法申请法律援助的权益、所需满足的条件以及相应的申请流程。

负责接收并审核法律援助的申请,迅速做出是否提供法律援助的判断。

指定高埗地区的律师事务所、基层法律服务单位,以及高埗地区的律师、基层法律服务人员、法律援助志愿者,为当事人提供符合规范要求的法律援助服务。

本机构将指派持有高埗律师执业资格或法律职业资格的员工,为其提供符合质量要求的法律援助服务。

(五)支付法律援助补贴;

(六)我们需定期将法律援助资金的运用情况、案件处理的进展、以及质量评估的结果等信息公开于社会,以便接受公众的监督。

(七)其他依法应当组织实施的法律援助工作。

第九条鼓励并支持那些符合条件的人员投身于法律援助志愿者的行列,他们应依照法律规定,提供以下志愿服务:

(一)法律咨询、代拟法律文书等法律援助服务;

(二)外语、少数民族语言翻译等相关服务;

(三)盲文、手语翻译等无障碍服务;

(四)心理疏导等相关服务;

(五)参与法律援助的宣传、培训、理论研究等工作。

第十条规定,各级政府及司法行政等相关部门和机构需强化法律援助的信息化进程,广泛运用互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等先进科技手段,以简化当事人申请法律援助的程序,并促进法律援助机构与相关部门和机构间的信息互通与工作联动。

省司法行政部门积极推动,致力于构建一个覆盖全省的法律援助申请统一受理平台,以此达成法律援助申请在全省范围内通行的目标。

第十一条 法律援助人员依法履行法律援助职责受法律保护。

法律援助工作者需勤奋履职,严格遵守职业道德规范与执业规则,不断提升法律援助服务的质量水平。

除《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明确规定的情形之外,若当事人由于经济原因未能聘请代理人,他们有权向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寻求法律援助,针对以下列出的具体事项:

(一)依法请求行政补偿;

(二)因劳动争议请求给付经济补偿、赔偿金;

要求赔偿因工伤事故、交通事故、食品药品安全事故、医疗事故以及产品质量事故所造成的损失;

(四)请求高危作业损害赔偿;

要求补偿因采用假冒伪劣农药、种子、化肥等农业生产资料导致的农业产出损失;

由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过程中,相关合法权益遭受了损害,因此提出了维护民事权益的诉求。

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可以对前款规定以外的事项作出补充规定。

第十三条规定,那些符合经济困难标准且已由相关部门及单位确认的人员,若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而寻求法律援助,将不受法律援助服务范围规定的限制。

(一)特困人员、最低生活保障对象;

(二)无固定收入的重度残疾人;

(三)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重度疾病儿童。

第十四条规定,公民能否获得法律援助,其经济困难程度需参照当地最低生活保障线高埗律师,具体标准为该保障线数值的两倍。

设区的市政府可依据该行政区域的经济状况,对公民获得法律援助的经济条件要求进行适当放宽。

若申请人在同一问题上向两个或两个以上具备管辖权的法律援助机构提交申请,则由最先接到该申请的机构负责处理。

若法律援助机构在处理申请时产生分歧,将由它们共同的上级司法行政机构负责指派处理。

第十六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在处理刑事案件过程中,若遇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或第二十八条所列情形,须在发现该情形后三日内,立即通知法律援助机构,并指派律师进行援助。若人民法院决定开庭审理,除非案件适用简易程序或速裁程序,否则必须在开庭审理前十五天,将相关法律文件送至法律援助机构。

第十七条规定,对于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服刑人员以及强制隔离戒毒人员等,若他们提出法律援助的请求,负责办理案件的机关和监管机构需在24小时内将申请材料转交给法律援助机构。同时,还需在三天内告知申请人的法定代理人、亲属或者他们委托的其他人,协助提供申请法律援助所需的相关证件和证明文件。

第十八条规定,若需申请法律援助以担任代理人、进行刑事辩护或代为撰写法律文件,申请人需提交以下必需的申请文件:

(一)法律援助申请表;

在申请过程中,若涉及居民身份证或其他合法身份凭证,代理申请人还需提供能够证明其代理权限的相关文件。

经济状况证明文件,抑或依法无需受经济困境条件所限的相应凭证。

(四)与所申请法律援助事项有关的其他材料。

对于寻求法律咨询的人士,法律援助机构应立即处理,无需进行审查或作出是否提供法律援助的决定。

第十九条规定,对于申请人提交的法律援助请求,法律援助机构需依据以下不同情形,逐一进行相应的处理:

若提交的申请材料符合相关要求,则应予以接受处理,同时向申请人颁发一份证明已收到申请材料的正式文件。

若提交的申请文件存在缺失或未遵循规定格式,则应一次性向申请人明确指出需补充或更正的具体内容,或要求其提供相应的解释。若申请人未按照要求完成补充或解释,其申请将被视为自动撤回。

若申请内容不属于法律援助机构的接受范畴,需向申请人明确表示不予接受,并详细阐述不予接受的原因;若能明确指出有权处理该申请的部门,则应指导申请人向相应的部门提出申请。

第二十条 若申请人因经济困境寻求法律援助,其需详实陈述自身经济状况。

法律援助中心对申请者的经济困境进行审查,可采取网络审查、实地审查、协助审查等多种途径进行核实,亦或由申请者本人作出诚信保证。

法律援助机构在执行核查任务时,相关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村(居)民委员会以及个人均有责任提供必要的协作与支持。

第二十一条 在法律援助机构接收法律援助申请之后,若需对异地情况进行核实,该机构可向负责该事项的当地法律援助机构提出协作请求。被要求的法律援助机构有责任提供协助,并且协作过程中产生的相关费用应由提出协作请求的机构承担。

第二十二条规定,法律援助机构需在接到法律援助申请后,于七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流程,并据此决定是否提供法律援助。

对于符合法律援助资格的申请者,应作出提供法律援助的决定,并相应地编制法律援助决定文件;而对于不符合法律援助资格的申请者,则应作出不提供法律援助的决定,并相应地编制不提供法律援助的决定文件。在不提供法律援助的决定书中,需明确不提供法律援助的具体原因,并告知申请人如何提出异议及其相应的途径和方法。

申请者修正文件和提供解释所需的时间,以及法律援助中心请求其他地区法律援助中心进行协助核实所需的时间,均不应计算在审查期限之内。

第二十三条规定,针对各类不同的申请内容,法律援助机构有权决定提供包括法律咨询服务、代为起草法律文件、代理诉讼、刑事辩护以及安排值班律师提供法律援助在内的多种形式的法律支持。

案情不复杂、诉讼金额不大的情况下,法律援助机构能够提供法律咨询服务,协助起草法律文件,并指导当事人如何独立进行诉讼。

第二十四条,一旦法律援助机构在接到法律援助申请时,发现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所规定的需要优先提供法律援助的情形,该机构便有权作出决定,提前为申请人提供法律援助服务。受援者需在法律援助机构规定的时限内完成相关手续的补办,并提交必要的材料;若未能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手续补办或材料齐全,或经法律援助机构审核后认定不符合援助条件的,则应终止已提供的法律援助。

第二十五条规定,自法律援助机构作出提供法律援助的决定之时起,需在接下来的三天内,依照法律规定,指派或安排相应的法律服务机构和法律援助工作人员来负责处理相关的法律援助案件。

法律援助机构在接到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关于指派高埗律师参与法律援助工作的要求后,需在规定时间内,即三日内,指派相应的高埗律师负责处理相关法律援助案件,并且要及时将这一指派情况告知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

第二十六条,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所列明的终止法律援助的特定情况外,若出现以下任一情形,法律援助机构即应做出终止法律援助的判定:,,,,,,,,,,,,,,,,,,,,,,,,,,,,,,,,,,,,,,,,,,,,,,,,,,,,,,,,,,,,,,,,,,,,,,,,,,,,,,,,,,,,,,,,,,,,,,,,,,,,,,,,,,,,,,,,,,,,,,,,,,,,,,,,,,,,,,,,,,,,,,,,,,,,,,,,,,,,,,,,,,,,,,,,,,,,,,,,,,,,,,,,,,,,,,,,,,,,,,,,,,,,,,,,,,,,,,,,,,,,,,,,,,,,,,,,,,,,,,,,,,,,,,,,,,,,,,,,,,,,,,,,,,,,,,,,,,,,,,,,,,,,,,,,,,,,,,,,,,,,,,,,,,,,,,,,,,,,,,,,,,,,,,,,,,,,,,,,,,,,,,,,,,,,,,,,,,,,,,,,,,,,,,,,,,,,,,,,,,,,,,,,,,,,,,,,,,,,,,,,,,,,,,,,,,,,,,,,,,,,,,,,,,,,,,,,,,,,,,,,,,,,,,,,,,,,,,,,,,,,,,,,,,,,,,,,,,,,,,,,,,,,,,,,,,,,,,,,,,,,,,,,,,,,,,,,,,,,,,,,,,,,,,,,,,,,,,,,,,,,,,,,,,,,,,,,,,,,,,,,,,,,,,,,,,,,,,,,,,,,,,,,,,,,,,,,,,,,,,,,,,,,,,,,,,,,,,,,,,,,,,,,,,,,,,,,,,,,,,,,,,,,,,,,,,,,,,,,,,,,,,,,,,,,,,,,,,,,,,,,,,,,,,,,,,,,,,,,,,,,,,,,,,,,,,,,,,,,,,,,,,,,,,,,,,,,,,,,,,,,,,,,,,,,,,,,,,,,,,,,,,,,,,,,,,,,,,,,,,,,,,,,,,,,,,,,,,,,,,,,,,,,,,,,,,,,,,,,,,,,,,,,,,,,,,,,,,,,,,,,,,,,,,,,,,,,,,,,,,,,,,,,,,,,,,,,,,,,,,,,,,,,,,,,,,,,,,,,,,,,,,,,,,,,,,,,,,,,,,,,,,,,,,,,,,,,,,,,,,,,,,,,,,,,,,,,,,,,,,

(一)受援人不履行规定义务导致法律援助事项无法办理;

(二)受援人失去联系或者死亡,无法继续为其提供法律援助。

第二十七条 依据国家相关法规,研究建立法律援助职称的专业类别,拓宽职称申请的途径,促进法律援助工作队伍向专业化方向迈进。

第二十八条在法律援助的实施过程中,若法律援助人员出现以下任一情况,法律援助机构有责任对其进行更换,同时司法行政部门等相关机构也需依照法律规定进行相应的处理:,

(一)拖延办理法律援助事项;

(二)擅自终止或者转交他人办理法律援助事项;

在处理法律援助相关事务时,不得泄露所了解的国家机密、商业机密以及个人的私密信息。

(四)向受援人索要、收取财物或者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

(五)指使他人、煽动情绪、教唆行为、诱导他人,使受援人运用违法途径来处理争议与纠纷。

(六)与他人恶意串通侵害受援人合法权益;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九条在法律援助案件中,若出现以下任何一种情况,法律援助人员都必须立即向法律援助机构进行汇报:,

(一)刑事法律援助案件的受援人拒绝其辩护或者代理;

(二)有依法应当终止法律援助情形;

(三)主要证据认定、适用法律等方面存在重大异议;

(四)若发现与本案有直接或间接的利益冲突,或者由于客观因素导致无法继续负责处理此案件;

(五)可能涉及群体性事件;

(六)可能有重大社会影响;

(七)其他复杂、疑难情形。

第三十条县级以上政府司法管理部门需依照国家及省级的法律援助服务品质规范,对法律援助服务实施严格监管。他们需通过第三方评价、质量检查、同行评议等多种手段,定期对服务质量进行考核和评估,并将评估结果公之于众。这些评估结果应成为对高埗律师事务所、基层法律服务单位及其律师、服务人员年度综合评价的重要参考依据。

法律援助机构需对法律援助事项的处理流程进行规范化管理,同时采取多种手段,如参与庭审观摩、审查案件材料、征求案件处理部门意见以及跟踪访问受援者等,以推动法律援助工作人员提高服务品质。

第三十一条若法律援助机构未提供合理理由拒绝发放法律援助经费,司法行政部门将责令其进行改正;若情况严重东莞高埗律师,将依法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及其他直接责任人进行相应的处罚。

第三十二条 若违反本规定的各项行为,法律或行政法规已明文规定处罚措施,则应依照其规定执行;若行为已触犯刑法,则必须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 本条例自2025年7月1日起施行。

来 源丨安徽人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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