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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2013修订):规范著作权集体管理活动

时间:2025-07-05 19:31 作者:佚名 【转载】

东莞高埗律师获悉

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

(2013修订)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机关:??国务院

文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45号

发文日期:??2013年12月07日

施行日期:??2013年12月07日

效力级别:??行政法规

第一章 总则

为确立著作权集体管理的标准,简化著作权人及与之相关的权利主体(以下简称为权利主体)在行权及作品应用方面的操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以下简称《著作权法》),特制定本规定。

本条所指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系指由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在权利人授权的基础上,统一实施权利人相关权益,并代表自身开展以下各项行为:

与使用者签订关于著作权或与之相关的权利的授权使用协议(以下简称授权协议)。

(二)向使用者收取使用费;

(三)向权利人转付使用费;

(四)进行涉及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诉讼、仲裁等。

本条例所定义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系依法成立,旨在维护权利人权益,经权利人授权后,负责对其著作权及其相关权利进行统一管理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

著作权集体管理机构需遵循相关社会团体登记管理的行政规章以及本条例的规范,进行注册手续,并据此展开各项活动。

根据第四条著作权法的规定,表演权、放映权、广播权、出租权、信息网络传播权以及复制权等,这些权利人往往难以有效行使其中的某些权利,因此,这些权利可以交由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进行统一的管理。

第五条国务院著作权管理部门主管全国的著作权集体管理工作。

第六条,除了依照本规定成立的著作权集体管理机构之外,其他任何机构或个人均不得参与著作权集体管理的相关活动。

第二章 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设立

中国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若依法拥有著作权或与之相关的权利,有权提出成立著作权集体管理机构的申请。

设立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发起设立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权利人不少于50人;

不得与已依法设立并登记的著作权集体管理机构所从事的业务领域产生重叠或交集。

(三)能在全国范围代表相关权利人的利益;

(四)包括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章程草案、使用费收取标准的草案以及向权利人支付使用费的方案(以下简称为使用费支付方案)的草案。

第八条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章程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名称、住所;

(二)设立宗旨;

(三)业务范围;

(四)组织机构及其职权;

(五)会员大会的最低人数;

(六)理事会的职责及理事会负责人的条件和产生、罢免的程序;

(七)管理费提取、使用办法;

(八)会员加入、退出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条件、程序;

(九)章程的修改程序;

终止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具体条件、操作流程以及终止后资产的处理方式。

设立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申请需提交相关材料至国家著作权管理部门,该部门须在接到材料后60天内,对申请进行审核并作出是否批准的判定。若申请获得批准,将颁发著作权集体管理许可证;若未获批准,则需提供不予批准的具体理由。

第十条,申请人需在国务院著作权管理部门颁发著作权集体管理许可证后的30天内,按照相关社会团体登记管理的行政规定,向国务院民政部门完成登记程序。

依法设立的著作权集体管理机构,须在国务院民政部门颁发登记证书后的30天内,提交登记证书的副本至国务院著作权主管机关进行备案;国务院著作权主管机关则需对外公布该备案的登记证书副本、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章程、收费标准以及费用的转付方式。

设立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分支机构,需获得国务院著作权管理机构的核准,同时根据相关社会团体登记管理的行政规定,至国务院民政部门完成注册程序。完成合法注册后,应提交分支机构注册证书的副本至国务院著作权管理部门进行备案,并由该部门进行公告。

第十三条规定,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在制定使用费收费标准时,需综合考虑以下几方面因素:

(一)使用作品、录音录像制品等的时间、方式和地域范围;

(二)权利的种类;

(三)订立许可使用合同和收取使用费工作的繁简程度。

第十四条规定,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需依据权利人作品或录音录像制品的使用状况,确立相应的使用费支付方案。

第十五条规定,若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对章程进行修订,必须依照法律规定,先由国务院民政部门进行审核并批准,随后,国务院著作权管理部门负责对外进行公告。

若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依法被取消登记,则自取消登记之日起,不得再从事著作权集体管理相关业务。

第三章 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机构

第十七条规定,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该大会被简称为会员大会。

理事会根据本章程的规定,负责组织召开会员大会。需提前60天,通过公告形式公布大会的具体时间、地点以及待讨论的议题;有意参加会员大会的成员,需在会议召开前30天完成报名手续。若会员大会报名人数未达到章程所规定的最低限额,理事会需对报名情况作出公开通告。在此通告发布后东莞高埗律师,会员们将有5天时间进行额外报名。最终,所有成功报名的会员将共同参与会员大会的召开。

会员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制定和修改使用费收取标准;

(三)制定和修改使用费转付办法;

(四)选举和罢免理事;

(五)审议批准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六)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确定采纳费用转付机制,并设定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收取管理费用的具体比例。

(八)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会员大会每年举行一次;若超过10%的会员或理事会提出要求,则可召开特别会员大会。在会员大会上所作出的决议,需由与会会员中超过半数的人投票赞成方可生效。

第十八条规定,著作权集体管理机构需设立理事会,该理事会需对会员大会承担职责,并负责执行大会所做出的决议。理事会成员的人数不得低于九位。

理事会的服务期限为四年,一旦任期结束,便需举行新一届的选举。在特殊情况下,换届选举可以提前或推迟进行,但推迟的时间不得超过一年。

第四章 著作权集体管理活动

权利人有权通过书面方式与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签订著作权集体管理协议,并授权该组织对其依法拥有的著作权或相关权利进行管理。若权利人满足章程所规定的加入条件,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必须与其签订著作权集体管理协议,不得予以拒绝。

权利人一旦与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签订著作权管理协议,并依照章程要求完成必要的程序,便自动成为该组织的成员。

权利人与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签订著作权集体管理合同之后,在合同所规定的期限以内,权利人不得自行实施或授权他人实施合同中约定的应由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行使的著作权相关权利。

权利人可按照章程所定流程,申请退出著作权集体管理机构,并结束著作权集体管理协议。然而,若著作权集体管理机构已与他人签署了许可使用协议,则该协议在到期之前仍保持效力;在协议有效期间,权利人有权领取应得的使用费,并可查阅相关业务资料。

外国人及无国籍人,若与我国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签订互为代理的协议,可委托该组织代为管理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享有的著作权及相关权益。

前款所提及的相互代表协议,系指我国著作权集体管理机构与外国同类机构之间所签订的,允许彼此在各自国家或地区开展集体管理工作的协议。

著作权集体管理机构与国外同类型机构签订的相互代理协议需提交给国家版权局进行登记,并由该部门进行公开宣布。

第二十三条规定,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若允许他人对其管理的作品、录音录像制品等进行使用,必须与使用者签订一份书面许可使用协议。

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不得与使用者订立专有许可使用合同。

用户在符合规定的前提下,有权向著作权集体管理机构提出签订使用许可协议的请求,该机构无权予以拒绝。

许可使用合同的期限不得超过2年;合同期限届满可以续订。

第二十四条规定,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需设立一个权利信息查询平台,以供权利所有者和使用者进行信息查询。该查询系统需涵盖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所管理的各类权利,以及相关作品、录音录像制品的名称,权利所有者的姓名或名称,以及授权管理的具体期限。

权利所有者与使用者若就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所管理的权利相关资讯进行咨询,该组织有责任给予回应。

第二十五条中,除了著作权法第二十三条、第三十三条的第二款、第四十条的第三款、第四十三条的第二款以及第四十四条的规定要求支付的使用费之外,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还需依照国务院著作权管理部门公布的收费标准,与使用者协商确定具体的使用费金额。

第二十六条若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针对同一使用方式向同一使用者索要使用费,各方可事先进行协商,以决定由其中一家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负责统一收取。至于统一收取的费用,将在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之间通过协商进行分配。

第二十七条,在使用者向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缴纳使用费的过程中,需出示所使用作品、录音录像制品等的具体名称,权利所有者的姓名或名称,以及使用方式、数量、时间等详细信息。除非许可使用合同中有其他规定。

若使用者所提供的使用情况中包含其商业机密,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有责任对其内容进行保密处理。

第二十八条规定,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有权从所收取的使用费中划拨出一部分,此部分费用将作为管理费使用,以确保其日常业务活动的正常运作。

著作权管理集体机构在收取管理费用的比率上,应随着使用费收入的提升,逐步减小其比例。

第二十九条规定,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所收取的使用费,在扣除必要的管理费用之后,必须全额支付给权利人,严禁将其用于其他用途。

著作权集体管理机构在支付使用费时,需制作详细的使用费支付清单。该清单需详细列出使用费的总金额、管理费用的具体数额、权利所有者的姓名或名称、作品或录音录像制品的具体名称、相关的使用情况以及向每位权利人支付的具体费用数额等详细信息,且需妥善保存超过十年。

第五章 对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监督

第三十条规定,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需依照法律法规设立财务和会计体系,同时资产管理制度亦须健全,并且依照国家相关规范设立会计账簿。

第三十一条规定,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资产运用及财务管理工作需接受国务院主管著作权事务的部门以及民政部门的监管。

在每年的会计年度结束之际,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需编制财务会计报表,随后委托合格的会计师事务所依照相关法规执行审计程序,最终向社会公开审计得出的结果。

第三十二条规定,著作权集体管理机构需对以下内容进行详细记载,并确保权利所有者和使用者能够方便地查阅:

(一)作品许可使用情况;

(二)使用费收取和转付情况;

(三)管理费提取和使用情况。

权利人可以查阅并复制著作权集体管理机构的财务报表、年度报告以及其他相关业务资料;同时,著作权集体管理机构应确保查阅的便捷性。

若权利人察觉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存在以下任何一种情况,均有权向国家著作权管理部门进行举报:

权利人若满足章程中规定的加入标准并申请加入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抑或会员依据章程中规定的退出流程提出退会申请,而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却予以拒绝的。

著作权集体管理机构若未依照规定收取或转拨使用费,亦或未按既定规则提取及运用管理费。

权利人若需查看本条例第三十二条所指的记录及业务资料,而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却予以拒绝提供。

若使用者觉得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存在以下任何一种情况,均有权向国家著作权主管机关进行举报:,其中包括:

著作权集体管理机构若违背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的明确要求,拒不与使用者签订相应的许可使用协议;

著作权集体管理机构未依照公告中规定的收费标准,确定并收取了相应的使用费用金额。

使用者如需查看本法规第三十二条所提及的相关资料,而著作权集体管理机构却予以拒绝提供。

任何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若非权利人或使用者,若觉得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行为违反了本条例的相关规定,均有权向国家版权局进行举报。

国务院著作权管理部门在接到检举或举报后,需在60天内对相关事项展开调查高埗律师,并依照法律规定进行处理。

第三十七条国务院负责著作权管理的机构有权对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实施监管,同时,对于监管过程中的各项活动,应予以详细记录。

对著作权集体管理机构的运营行为进行审核,确保其活动与该条例及组织章程的相关规定相吻合。

对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财务账册、年度预算编制与决算陈述,以及相关的各项业务资料进行审查。

参与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会员大会、理事会等关键性会议,并派遣代表出席。

第三十八条规定,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必须依照法律规定,接受来自国务院民政部以及其它相关部门的监督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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