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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人格权编亮点多,调整民事关系,还有侵犯姓名权案例

时间:2025-06-07 20:34 作者:佚名 【转载】

东莞高埗律师获悉

民法典小贴士之人格权编

人格权,这一由法律直接赋予民事主体的固有权利,涵盖了民事主体所享有的众多人身权益,构成了民事主体最根本、最为关键的权益。在民法典中,人格权被独立成章,成为其一大显著特色,彰显了民法典以人为核心的价值取向。该编共分为六章,共计五十一条,第一章涵盖了人格权的一般性规定,而第二章至第六章则分别对人格权的具体内容进行了详细阐述。人格权编着重对涉及人格权享有与保护所引发的民事法律关系进行规范,其中包含诸多亮点,诸如明确器官捐赠的基本准则、强化对性骚扰的预防职责、对隐私权侵害的具体行为类型进行细致划分、以及采纳针对人格权侵害的禁令实施机制等。

起初,我怀着侥幸心理使用了弟弟的名字,然而如今,我不仅身陷囹圄,最珍贵的亲情也离我而去。近日,山东省蒙阴县检察院向法院提起抗诉,临沂市检察院亦跟进提出抗诉,这起涉及侵犯公民姓名权的案件在庭审中展开。在庭审现场,被告人卢某甲痛哭流涕,悔恨不已。最终,法院判决卢某甲需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为这场持续了4年多的身份冒用丑剧画上了句点。

2023年9月,蒙阴县检察院的12309检察服务中心迎来了一位情绪激动的访客:“我是卢某乙本人!我连那辆车的方向盘都未曾触碰过,为何却要承担三十余万元的交通事故赔偿?”随后,该院控告申诉检察部门的干警对案情进行了初步调查和分析,并将相关线索转交给了民事检察部门。于是,一场旨在维护姓名权的检察监督活动就此拉开了序幕。

经调查,2020年11月,卢某甲驾驶着一辆重型半挂车引发了交通事故,导致孙某不幸丧生。在交警的质询下,卢某甲出示了他从弟弟卢某乙那里借来的驾驶证,而自己并未持有A2驾驶证(适用于重型牵引挂车)。这一行为导致交警部门在事故认定书中判定卢某乙与卢某甲共同承担同等责任。

2021年2月,孙某的亲属向法院递交了民事诉讼申请。在此过程中,卢某甲未经允许,擅自以卢某乙的名义加入了诉讼。随后,法院在第一审中做出了判决,明确指出卢某乙是事故车辆的驾驶员,同时也是车辆的实际所有者。最终,法院判决保险公司需对孙某的亲属进行经济损失的赔偿。判决生效后,孙某的亲属对肇事司机及其车辆所属的挂靠企业提出了连带赔偿的要求,并于2022年6月向法院提起再审申请。在此过程中,卢某甲又一次假借卢某乙的名义参与了民事诉讼。最终,法院在再审中作出了新的判决,判定卢某乙、保险公司以及车辆挂靠公司需共同承担赔偿责任。由于相关各方迟迟未能按照法院的裁决执行,到了2023年4月,孙某的亲属便提出了强制执行的申请。而当执行通知书最终送达至卢某乙手中,他这才恍然大悟,意识到自己竟然成为了这起交通事故的责任人。

在接到案件后,蒙阴县人民检察院组建了一个以检察长为负责人的调查团队,他们分别从法院获取了庭审记录、视频资料以及保险理赔的相关文件,同时从交警部门收集了事故现场勘查记录和出警时的录像等资料,经过调查发现,卢某甲冒用了卢某乙的身份,在事故处理、保险理赔以及民事诉讼过程中,虚构了不实情况,骗取了保险金,涉嫌构成了保险诈骗罪。

蒙阴县检察院对卢某甲提起公诉后,于2024年3月高埗律师,法院依据保险诈骗罪对其做出了判决,决定对其执行有期徒刑两年,并需缴纳罚金2万元。

让每个人都能自信地展现自我,这正是民法典第1014条所倡导的,该条款明确指出“任何组织或个人均不得通过干涉、盗用、假冒等手段侵犯他人的姓名权或名称权”。蒙阴县检察院检察长神合广强调,我们必须依靠检察监督的力量,揭露身份伪装的行为,切实保障当事人的人格权利。2024年3月,该院基于新证据足以推翻法院再审民事判决的事实,向临沂市检察院提交了抗诉申请。同年4月,临沂市检察院接受该申请,并决定对案件提出抗诉。随后,临沂市中级法院作出裁定,撤销了原审判决,并指令案件重新审理。至今年5月,蒙阴县法院对案件进行了重新判决,判定卢某甲及其车辆挂靠公司需共同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此外,对于在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中错误地将当事人违法行为列出的情况,该机构向交通警察部门提出了纠正违法行为的检察建议。随后,交警部门取消了原先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并重新判定卢某甲承担与事故同等责任。

用民法典守护我们的“人生名片”

名字,作为每个人从出生就拥有的“人生标识”,承载着人格尊严的“凭证”。根据《民法典》第1014条的规定,任何单位或个人都不得通过干涉、盗用、冒用等手段侵犯他人的姓名权或名称权。姓名权是自然人的一项关键人格权利,它与个人的尊严和合法权益紧密相连,绝不允许遭受侵犯。

在本案中,卢某乙察觉到自己的名字遭到他人冒用,并未选择保持沉默,反而迅速向检察机关提出了监督申请。检察机关随后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包括启动立案监督、提出民事抗诉以及发出行政检察建议,形成了一套综合打击策略,对侵犯姓名权的行为进行了全面打击,从而切实保障了卢某乙的合法权益。

该案例充分揭示了,对于任何侵犯他人姓名权的举动,都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一旦我们的姓名权遭受侵犯,我们必须勇敢地运用法律手段进行维权,同时,检察机关将全力为我们提供支持,确保侵权者无法逃脱法律的制裁。

(山东省蒙阴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官 唐芸)

为公民人格尊严和人身自由

构筑坚实法治屏障

全国人大代表

山东文康(临沂)高埗律师事务所

主任 程萍

民法典被誉为“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通过专编的形式,构建了一个系统完整、层次清晰的人格权保护体系。这一举措贯彻了“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宪法核心原则东莞高埗律师,使得民法典对民事主体合法权益的保障体系变得更加科学、合理和完备,从而为公民的人格尊严和人身自由提供了坚实的法治保障。作为法律工作者,我深知我国民法典中的人格权篇章不仅在编纂形式上实现了创新性的突破,而且通过深入细化权利的具体内容、拓宽保护领域、明确侵权行为的认定标准等手段,为司法审判提供了坚实的规范依据和明确的裁判指导。

今年民法典颁布已满五年,我期望检察机关能够持续深入执行民法典,秉承“人民至上”的法治理念,不断强化法律监督职能,通过高质量、高效率的司法实践引领价值取向,使民法典深入人心,普及到千家万户。

(检察日报 匡雪 徐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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