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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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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受交警质询次日外逃是否属肇事后逃逸

【案情】

  张三驾小汽车回家途中,因操作不当而撞倒行人李四,张三立即下车查看并拨打急救电话和报警电话。120救护车救走李四后,张三在现场接受交警询问后才回家。李四因伤情严重经抢救无效于次日死亡。张三得知李四死亡后,十分害怕,遂于当晚逃往外地。经交警大队认定,张三对事故负全责。

  【分歧】

  对于张三外逃的行为是否属“交通肇事后逃逸”,有二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张三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主动拨打急救电话和报警电话,并在事故现场接受交警询问,其外逃的行为是其害怕的一种表现,故张三外逃的行为不属“交通肇事后逃逸”。

  第二种意见认为,张三虽在接受交警询问后第二天才外逃,但其外逃的目的是为逃避法律追究,故张三外逃的行为仍属“交通肇事后逃逸”。

 【管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是指行为人具有本解释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和第二款第(一)至(五)项规定的情形之一,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为。即“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是指行为人在发生交通事故后,其行为已涉嫌构成交通肇事罪,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为,至于交通肇事行为人在什么时间和从什么场所“逃跑”,均不影响“逃逸”的成立。

  2、对“交通肇事后逃逸”的认定,一是交通肇事逃逸的前提条件是“为逃避法律追究”,二是交通肇事逃逸并没有时间和场所的限定,不应仅理解为“逃离事故现场”,对于肇事后未逃离(或未能逃离)事故现场,而是在将伤者送至医院后或者等待交通管理部门处理的时候逃跑的,也应视为“交通肇事后逃逸”。

  本案中,张三某虽然是时隔一天后逃往外地,也不是从事故现场逃跑,但其主观上具有逃避法律追究的目的,且交通管理部门对事故尚在处理过程中,故张三外逃的行为构成“交通肇事后逃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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