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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典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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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某在校实习期间伤害诉某技校人身损害赔偿案

一、基本案情:
杨某2004年9月,经江苏省无锡某高等职业技术学校(以下简称技校)招生进入技校学“焊接技术与自动化”专业学习。2008年7月,由技校安排杨某到江苏某工程装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装备公司)处实习。2008年11月11日,杨某在装备公司处实习工作时被掉落的钢板砸中,致使杨某受伤。技校和装备公司为杨某治疗垫付了部分医疗费用,但就赔偿事宜始终无法达成一致。杨某委托站长代理,后向无锡市某区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最终本案以调解结案。
二、案件办理情况
笔者代理后,按人身损害赔偿案由向无锡市某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经过伤残鉴定等一些列诉讼过程后,庭审中笔者据理力争,注重调解,在杨某作出一定让步后,由装备公司、技校分别按75%和25%承担赔偿责任,最终本案以调解结案,赔偿款已全部到位。
四、办案思考
通过代理该案,笔者认为本案虽然以调解结案,但类似案件因为缺乏明确的法律规定,只因学生的身份导致受伤者不能享受到《工伤保险》的待遇,并且需要在人身损害赔偿中就责任区分问题进行举证、进行辩论。如果没有律师的参与,对保护类似伤害者的合法权益会造成很大的困扰。
因此建议相关部门尽快出台相应的规定,减少学生、学校、实习单位的后顾之忧
1、针对目前此类纠纷不断出现的现状,建议尽快通过立法,以降低商业保险费率等具体措施鼓励实习单位或学校为实习学生商业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投保费用有学生、学校、实习单位合理分摊,从而保障实习学生受伤后能及时获得赔偿,同时也减低学校和实习单位的赔偿压力。
2、最根本的办法是修改《工伤保险条例》,确认符合一定条件的实习学生和实习单位之间存在劳动关系,由实习单位为实习学生缴纳一定的工伤保险费用,将实习学生的伤害纳入工伤保险条例范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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