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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
以案说法
持刀抢劫毒品构成犯罪,“瘾君子”入狱终害己
毒品本身也是财物,是一种特殊财物,具有一定价值和使用价值。毒品为法律禁止持有和所有,更不能以抢劫等暴力手段占有,抢劫毒品的行为侵犯了国家对毒品的控制权,毒品应当由执法人员依法没收。两吸毒男子因所购买毒品的数量不足向卖家进行索要,索要不成进而持刀强抢,最终,卖家受伤,买家入狱。近日,志丹法院公开宣判了一起抢劫毒品案件。被告人陈平、陈一因犯抢劫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五个月和有期徒刑三年九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
被告人陈平、陈一及被害人朱某均系吸毒人员。2014年11月25日下午16时许,被告人陈平和陈一因之前向卖家朱某购买毒品的数量不足,二人随即电话联系朱某并相约在志丹县前广场某网吧见面。见面后,因二人向朱某索要毒品不成,二人便同朱某发生争执。在网吧楼道内,陈一将朱某踢倒在地后又将其脖子掐住,陈平上前用刀在朱某左侧大腿捅了两刀,待朱某不再反抗,陈平对朱某强行进行搜身,后二人抢走朱某身上所携带的四小包毒品,后毒品被二人注射。经陕西省志丹县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证实,被害人朱某左大腿刀刺伤属人体轻微伤。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陈平、陈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暴力强行抢取他人财物,其二人的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公诉机关指控二被告人抢劫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在共同犯罪中,二被告人共同商量并积极实施抢劫,均系本案共同主犯。被告人陈平刑满释放五年内,又故意犯罪,系累犯,应从重处罚。庭审中,二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对二被告人的行为可酌情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文中人物均系化名)
法官寄语:毒品不可沾,贩毒不可沾,抢劫毒品更是不能干,害人终害己,法律来制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