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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
以案说法
姑侄为争房产对簿公堂,法官调解重拾亲情
时间:2018-04-19 【转载】
近日,容县法院立案庭成功调解原告黄某、刘某红诉被告刘某丽、刘某明、刘某芳、刘某梅继承纠纷案。
案情回顾
原告黄某与刘某凡是夫妻关系,生育有一女儿刘某红。刘某凡婚前购有一套房,于2014年因病身故。刘某凡病故后,其母邓某尚健在;刘某凡还有姐妹四人,即本案四被告刘某丽、刘某明、刘某芳、刘某梅。2017年,邓某病故后,原被告双方就因邓某继承的刘某凡房产的份额问题发生纠纷。此案在承办法官的调解下,双方当事人达成一致协议,最终四被告放弃对该房屋份额的继承,亲情关系重归于好。
法官释法
本案中,刘某凡留下一套房产,该房产是刘某凡婚前购买 ,属于刘某凡的个人财产,刘某凡去世后,没有留下遗嘱,按照有关法律规定,他的第一继承人就是他的母亲邓某、他的妻子黄某及女儿刘某红,这三继承人占有该房产的份额。2017年邓某去世,她的第一继承人是刘某凡、刘某丽、刘某明、刘某芳、刘某梅,但刘某凡先于邓某去世,邓某的孙女刘某红可以代位继承,继承邓某留下的遗产。本案中邓某去世后,她的法定继承人是刘某红和刘某丽、刘某明、刘某芳、刘某梅。
关联法条
【继承法】第十条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继承法》第十一条规定,由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
来源:容县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