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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
以案说法
三“瘾君子”为筹毒资 多次飞车抢夺获刑
时间:2018-04-19 【转载】
广西浦北县三名“瘾君子”为筹毒资,竟合伙飞车抢夺9起,所抢财物均用于购买毒品吸食、挥霍。近日,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该起飞车抢夺案终审宣判,廖某养、罗某龙、庞某元均因抢夺罪获刑。
2017年6月7日至同年8月10日期间,短短两个月时间,廖某养、罗某龙、庞某元,或单独、或两两结伙,在兴业县葵阳镇、石南镇以及浦北县寨圩镇等地多次飞车抢夺手机、包包。他们所选对象多是将手机放在电动车的车头储物格,或者骑车接听电话,或者将手机放在后面的裤兜里,或者是在路边背着挎包,拿着手提包的女性。其中廖某养参与抢夺4笔,涉案金额11910元;罗某龙参与抢夺6笔,涉案金额12403元;庞某元参与抢夺2笔,涉案金额4212元。
一审法院根据廖某养、罗某龙、庞某元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以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于2018年2月7日,作出如下判处:一、被告人廖某养犯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二、被告人罗某龙犯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三、被告人庞某元犯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四、责令三名被告人退赔各被害人的经济损失。
一审判决宣判后,廖某养以一审判决量刑过重为由上诉至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8年4月3日,玉林市中院对该起案件进行开庭审理,在开庭当天,廖某养表示服从一审判决,申请撤回上诉。玉林市中院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遂作出准许上诉人廖某养撤诉的裁定。
来源:玉林市中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