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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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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串门顺走车钥匙 盗车获刑三年八个月

时间:2018-04-19  【转载】

挂在大门上的车钥匙不见了,车主没有在意,结果盗得车钥匙的小偷深夜再次光顾,将小车顺走。近日,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该起盗车案进行终审宣判,戴某因盗窃汽车,最终获刑三年八个月有期徒刑。 


  2017年8月24日,家住玉林市玉州区某酒店附近的小陈(化名)起床后发现,自己停在酒店对面路边的雪佛兰牌小车不翼而飞,随即向玉林市公安局南江派出所报案。


接报后,南江派出所民警立即赶赴现场调查,并调取酒店的监控,锁定了犯罪嫌疑人戴某,并于当天21时许,在玉林市玉州区万良路某路面将戴某抓获。戴某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8月16日晚,戴某去玉林市玉州区某酒店附近朋友家串门时,发现隔壁邻居大门上有一串汽车钥匙,遂将该钥匙拔出偷藏。


  8月24日0时许,戴某骑电车到玉林市玉州区某酒店对面路边,发现小陈的雪佛兰牌小轿车(价值82320元),遂用之前盗得的车钥匙将该车盗走,并将车内的现金占为己有,又将该车及车内的驾驶证、行驶证、银行卡等物藏在村里的废弃房屋里。案发后,公安机关已将缴获的被盗小轿车及车内驾驶证、银行卡等物品退还失主小陈。


  玉州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戴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戴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当庭自愿认罪,是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判决戴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一审法院宣判后,戴某以量刑过重为由向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玉林市中院认为原审法院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及适用法律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来源:玉林市中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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