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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

以案说法

容留他人吸毒 换来有期徒刑

时间:2018-02-09  【转载】

2015年8月12日,进贤县人民法院判决了一起容留他人吸毒案,被告人王某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6000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5年2月16日下午,被告人王某在进贤县民和镇某处自己家中让李某和舒某、万某吸食“麻古”和“冰毒”(指甲基苯丙胺片剂和甲基苯丙胺);2015年2月18日,被告人王某又让舒某、万某、“疯子”(身份不明)在自己家中吸食上述毒品;2015年3月1日,被告人王某再次在自己家中让赵某吸食以上毒品。

  之后,进贤县公安局民警接到涉毒线索,前往被告人王某家中侦查时发现吸毒用的锡纸,遂将被告人王某传唤到派出所接受调查。另查明,被告人王某曾二次因吸毒被行政拘留处罚,并列入社区戒毒管控对象。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提供场所,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被告人王某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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