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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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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异夫妻口角之争 女子怒伤前夫获刑

时间:2018-02-09  【转载】

 女子离婚后与前夫仍有往来,一次口角之争惹怒女子刺伤前夫。9月14日,东湖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结此案,以被告人周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

  被告人周某与被害人朱某曾系夫妻关系,后双方办理了离婚手续但仍有往来。2015年4月13日晚20时许,被害人朱某开车从被告人周某的家中接其,准备一同到南昌市市区酒店住宿。途中,朱某数落周某诸多生活恶习,二人发生争吵,被告人周某心怀恨意并预谋杀死被害人朱某后再自杀。

  当两人驾乘车辆路经一超市时,被告人周某趁买零食、饮料时买下一把美工裁纸刀,准备用于杀害被害人朱某。当晚约22时许,两人登记入住南昌市一便捷酒店,至次日凌晨2时许,趁被害人朱某熟睡之际,被告人周某持事先准备的美工裁纸刀朝被害人朱某咽喉处划了一刀,被害人朱某惊醒后立即用衣服和毛巾捂着伤口自行前往医院救治。次日上午8时30分许,被告人周某逃往家中后,主动向所在地公安机关打电话反映其杀伤被害人朱某的事实,并在家中等待公安人员到来。之后,公安人员在其家中将其带走进行调查处理,被告人周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2015年4月20日,经法医鉴定,被害人朱某的伤势被鉴定为轻伤一级。同年5月8日,被害人朱某向司法机关出具谅解书一份,表示愿意对被告人周某的行为予以谅解。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周某为泄私愤,持刀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被告人周某故意杀人的犯罪情节较轻;且其故意杀人的犯罪意图因其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是犯罪未遂,可比照既遂犯从轻或减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周某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当庭认罪,系自首,依法可从轻或减轻处罚;其犯罪行为还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还可酌情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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