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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因被催债踢伤债主获刑一年

时间:2018-02-09  【转载】

6月7日,被告人接到被害人胡某电话催其归还欠款,一言不合发生争吵将其打伤。西湖区人民法院判决被告人程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胡某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9208.33元。


  2015年9月23日中午12时许,被告人程某接到被害人胡某电话催其归还欠款,二人因此事在电话中发生争吵。程某挂断电话后赶到胡某的铝合金店门口,见胡某蹲在店门口,程某上前朝胡某胸部踢了一脚后便离开。经鉴定,胡某因外伤致胸骨新鲜性骨折,损伤程度构成轻伤二级。被害人胡某受伤后被送往医院住院治疗,住院8天,花费急救费160元、医疗费6681.33元、鉴定费430元。


  另查明,被告人程某于1996年6月7日因盗窃被劳动教养三年,2002年2月25日因犯敲诈勒索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04年1月17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程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被害人胡某轻伤二级,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被告人程某曾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满释放后再次犯罪,应酌情从重处罚;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并自愿认罪,可从轻处罚。被告人程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造成被害人胡某经济损失,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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