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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

以案说法

漯河国土局违法颁证拿不出有力证据败诉

国土局在办理典质登记时,未能审核典质当事人是否签订书面典质合同、典质当事人是否在典质合同上签章以及典质合同是否成立的事实,其作出的土地他项权利证实书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应予撤销。该局审批后为其颁发了种类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典质的土地他项权利证实书,载明权利人为漯河市某银行,义务人为鑫汇公司。       2005年6月30日,某银行因典质贷款纠纷起诉禹王公司、鑫汇公司,要求禹王公司、鑫汇公司分别履行还款和担保义务。因为禹王公司仅支付了10万元,双方后来又签订增补协议,商定由原来的买卖关系变更为租赁关系,每年由禹王公司支付鑫汇公司房钱10万元。漯河市国土资源局在接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10日内并未提交答辩状和作出详细行政行为的证据和依据。日前,在这起民告官案件中,漯河市国土资源局因未能拿出有力证据而终极输掉了官司。此外,作为典质当事人的鑫汇公司并未在典质担保借款合同上签字盖章,该合同并不成立。 5月30日,禹王公司持鑫汇公司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土地估价讲演等材料向漯河市某银行申请借款200万元,并签订了典质担保借款合同。该局表示服判没有上诉。漯河中院于9月20日作出民事判决,认定鑫汇公司的典质正当有效并判令其承担典质担保责任。       漯河中院审理以为,漯河市国土资源局对作出的详细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但其并未在法按期限内举证,也未向法院说明理由,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之后,禹王公司持同样材料向漯河市国土资源局申请办理土地他项权利登记。       2000年1月19日,鑫汇公司同漯河市禹王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禹王公司)签订房地产转让合同,商定将鑫汇公司所属面积为5821.6平方米的土地及地上建筑物以150万元的价格转让给禹王公司。河南漯河市鑫汇农资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鑫汇公司)以漯河市国土资源局出具的土地他项权利证实侵犯其正当权益为由,向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法院据此作出了撤销国土局作出的土地他项权利证实书的一审讯决。鑫汇公司这才发现其土地已被禹王公司贷款典质,大呼冤枉,遂于9月27日以漯河市国土资源局出具土地他项权利证实书侵犯其正当权益为由提起行政诉讼。河南郑州闻名律师董超律师提醒:只有行政部分依法办事,公民的权益才有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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