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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五条应完善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五条规定:“肇事车辆参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由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支付抢救费用。” 在肇事车辆的司机与车主合一包括雇佣)的情况下,该条适用不会出现问题然而该条未虑及肇事车辆的司机与车主不一致且车主不负民事责任时的情形,例如出借车辆、偷开车辆、未履行法定手续转让的车辆等发生事故,由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支付抢救费用显无法律依据。

针对部分全国人大代表连续两年提出有关修改道路交通法的议案,全国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表示,建议待有关配套法规实施后,在总结法律、法规实施经验的基础上,抓紧研究法律完善问题,并在条件成熟时列入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计划。
年全国人代会期间,共有191位代表提出6件关于修改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议案。代表们认为,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过程中,在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交通事故社会救助等方面存在一些分歧,对违法行为的当场处罚、电动自行车能否上路、堵塞盗抢机动车销赃渠道等问题也有不同理解,需要通过修改法律予以明确。
针对上述问题,公安部、国务院法制办答复说关于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问题,建议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对道路交通安全法有关条款进行修改或作出立法解释,或明确授权地方立法对该问题作出具体规定;关于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问题,财政部正会同有关部门制定试行办法;关于电动自行车上路问题,道路交通安全法并未限制电动自行车上路行驶;关于当场处罚问题,道路交通安全法是特别法,根据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的原则,可以突破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关于打击盗抢机动车、堵塞销赃渠道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正在研究起草相关司法解释。
据介绍全国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曾于2005年召开座谈会,与提出相关议案的代表和有关部门,就社会各界普遍关注的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等问题进行研究并取得共识。全国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表示,目前,国务院颁布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并正在研究制定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办法等配套措施。为此,建议待有关配套法规实施后,在总结法律、法规实施经验的基础上,抓紧研究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完善问题,并在条件成熟时列入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计划。
保险法第五十条规定:“保险人对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的损害,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上述这些情形显然不是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的损害,而是责任保险以外的人对第三者造成的损害。同时,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五条也未规定保险人在赔偿后享有追偿权,在实践中极易导致保险人以此为借口而拒绝赔偿。为此,笔者建议,修改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五条,以最大限度保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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