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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撤销钨矿砂迟交罚款争议仲裁案的决定

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对外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中国和捷克斯洛伐克对外贸易机构交货共同条件议定书中的仲裁条款和申诉人(买方)捷克斯洛伐克××外贸公司第933/582/88/号申请书,原告上海某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与被告张某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代理审判员朱雯雯独任审判。原告上海某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诉称,不服嘉劳仲(2010)办字第60号裁决书,仲裁裁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致使裁决不公。现起诉要求判令:1、依法判决撤销原告支付被告2008年1月至2009年9月期间休息日加班费差额2195.75元;2、依法判决撤销原告支付被告终止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5600元。审理中,原告提出就本案愿意与被告协商解决。被告张某辩称,同意协商解决。
审理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原、被告达成如下协议原告上海某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应于2010年5月20日前一次性给付被告张某2008年1月至2009年9月期间加班费差额等共计人民币7295元如原告上海某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逾期未付上述第一项款项,被告张某有权要求按7795.75元的金额申请强制执行双方无其他纠葛本案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上海某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自愿负担。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
受理了申诉人和被诉人(卖方)中国××进出口总公司之间关于钨矿砂迟交罚款争议一案。申诉人指定××为仲裁员,被诉人委托对外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主席代为指定仲裁员,经对外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主席征得被诉人同意指定××担任本案的独任仲裁员,自1981年6月19日开始对案件单独进行审理。
仲裁庭收到申诉人1982年1月12日来电以及来函称,本案争议已由双方和解解决,要求撤销本仲裁案。根据对外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程序暂行规则第35条规定,经征得被诉人同意,现决定准予撤销本案。本案仲裁费由双方当事人平均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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