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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典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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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人洒醉后抢钱构成何成犯罪抢劫还是抢夺

【案例】王娜今年25岁,无业游民,于是王娜求老乡张强帮忙找个工作,但是张强却说“帮你找个有钱的主儿,你就会有花不完的钱,还找什么工作啊?”,王娜表示同意之后,张强便带着王娜去某工地约施工队长冯斌一起吃饭。三人酒足饭饱之后后,冯斌从包里掏出一大把人民币,从中抽出100元给张强,要其去柜台结帐,王娜在扶冯斌朝饭馆门口走的时候,看见冯斌手里攥着许多钱。此时的冯斌已经酩配大醉,不省人事。王娜乘机从冯斌手里拽走3000余元人民币,装入自己随身携带的包里,然后若无其事的继续扶着冯斌来到小河边,乘其不注意的时候,王娜又从冯斌的包里掏出一整叠钞票放进自己的包内,而后便以上厕所为由趁机逃走,让张强把张武送回工地。
【法律解析】本案被告王娜事前并无意灌醉冯斌,然后掠取财物,而是冯斌自愿喝酒,酒兴大发而醉,王娜扶冯斌出饭馆门口时,见财起意,掠取现金。其主观上没有迫使被害人处于不能反抗的状况而掠取财物的故意,客观上也没有实施用酒灌醉被害人使其不能反抗的行为,因此本案不宜定抢劫罪。抢夺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乘人不备、公然夺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本罪在客观方面的主要特征在于公然夺取,这是它与抢劫罪、盗窃罪在客观方面的主要区别。王娜乘冯斌醉酒,乘其不备,不避众人,公然夺取巨额现金,以非法占有,已构成了抢夺罪。
【法律链接】《刑法》第267条规定:“抢夺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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