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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典案例
经典案例
强奸案件必须排除通奸的可能
案情简介:宁XX系某加工店老板,王XX(16岁)系宁XX妻子表妹兼加工店雇员。宁XX及其妻子、儿子(五岁)与王XX平时同睡于加工店之阁楼,三张床并列于一室。2013年6月10日,宁XX妻子因故外出几天。是夜,宁XX与王XX酗酒后发生关系。6月11日,宁XX与王XX同去逛街购物。6月12日,两人又同去登山游玩。12日晚,王XX外出,彻夜未归宿加工店。宁XX于次日将此情况电话告知王XX父母,并称怀疑王XX可能外出与其男朋友同宿了。王XX乃怒,告其父母宁XX欺侮过她。王父母因此向宁XX提出十几万元索赔,几经协商不成,遂以强奸告发于公安。6月18日,宁XX被刑拘。
律师接受宁XX家人委托后,通过会见宁XX,多方走访宁XX邻里及相关人员进行调查。律师并根据掌握的材料分别向侦查机关和检察机关出具律师意见书。2013年7月25日,检察机关对宁XX作出不批准逮捕的决定。
强奸案件必须排除通奸的可能
——关于宁XX涉嫌强奸一案的律师意见书
东莞市第X市区人民检察院:
律师事务所接受宁XX及其家人委托,指派律师担任宁XX的辩护律师。通过会见宁XX,多方走访宁XX的邻里及相关人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律师现向贵院提出意见书。本律师认为,宁XX涉嫌强奸犯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法应当不批准逮捕。
(一)嫌疑人和被害人发生性关系并非违背被害人意志。
违背妇女意志是强奸罪的本质特征,准确把握和认定是否违背妇女意志,是客观公正地确定案件性质,正确适用法律的前提和基础。意志是一种心理状态,而不是具体的行为模式,仅凭被害人指控不能确定,必须结合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环境和被害人前后表现及报案的原因和其他证据综合分析认定。
从事件发生之前被害人的表现来看,①被害人的过往名声不好,上初中时即开始与人谈恋爱,上高中时即与男人开房并因此缀学(见黄XX证言);②被害人在平时与嫌疑人关系亲密,经常与嫌疑人打情骂俏,两人常聊“一些很荤的男女之间的话题”(见杨XX证言、黄XX证言);③被害人与嫌疑人长期同居一室,尤其是在嫌疑人妻子离开期间,被害人仍选择与嫌疑人同睡一房(见黄XX证言);④在嫌疑人妻子离开后的当天晚上,被害人主动去小卖部买酒过来与嫌疑人同饮(见肖XX证言);⑤在两人喝酒之后的6月11日凌晨,被害人首先给其男朋友张X打电话,要求去开房,后又质问嫌疑人“你是不是男人?”“你怕什么?”“大不了有小孩了把他打掉”(见宁XX供述)。上述证据表明,被害人为满足其性享乐的欲望,希望与嫌疑人发生性关系,为达此目的,被害人在行为上先是主动挑逗,后又使用激将法诱使嫌疑人就范。
从事件发展的过程来看,嫌疑人宁XX在被害人的挑逗和激将下,坐到被害人床边,被害人主动拥抱、亲吻、抚摸嫌疑人,接着彼此互脱衣服。XXXXXX(此处省略N个字) “做爱的过程她很享受,很猛烈”。做爱后嫌疑人回到自己床上,被害人跟着过来又做了一次(见宁XX供述)。可见,整个过程完全是被害人主动自愿的结果。
需要指出的是,上述过程绝非是在被害人喝醉酒失去知觉后所发生。被害人平时能喝六瓶啤酒(见黄XX证言),此次喝完三瓶啤酒并不足以使其失去知觉。被害人上床后仍能主动给其男朋友张X打电话要求去开房,便足以证明其依然清醒,且渴望性享受。为此,侦查机关可以调取被害人的手机通话记录并调查证人张X。
从事件发生后被害人的表现来看,被害人在6月11日与嫌疑人发生关系后,均正常上班工作,中午时主动给嫌疑人和工人杨XX做饭吃(见杨XX证言),下午又主动给嫌疑人及其儿子洗晒衣服(见陈X证言),然后和嫌疑人宁XX一起带着宁XX的儿子去虎门逛街买衣服(见黄XX证言)。6月12日,被害人化了淡妆,打扮得漂漂亮亮,和宁XX及其儿子一起去莲花山游玩(见陈X证言)。证人陈XX亦证实,6月12日那天“王XX打扮得很漂亮,看起来特别精神,高高兴兴,没有任何异常”(见陈XX证言)。
虽然案发现场并无第三人,被害人与嫌疑人各执一词,但从案发前后被害人的表现来看,首先,被害人在嫌疑人妻子离开期间选择继续与嫌疑人同居一室,后又主动去买酒来与嫌疑人彻夜酗酒,酗酒后又当着嫌疑人的面打电话给他人要去开房做爱,被害人以此行为放任或希望与嫌疑人发生性行为结果的意愿是非常明显的;其次,在发生性行为后,被害人与嫌疑人同去逛街买衣服,又同去莲花山游玩,期间没有表现出任何被强奸的痛苦和哀伤。被害人强奸一说显然不能令人信服。
(二)既非强奸,被害人为何报警?
2013年6月12日,被害人与嫌疑人同游莲花山后,嫌疑人被朋友叫去搓麻将,丢下被害人一人在店铺兼住处。夜11时,宁XX归来发现被害人不见了,打电话无人接听,“怀疑她去了霄边她男朋友张X那里”。是夜,被害人彻夜未归(见杨XX证言)。第二天,嫌疑人或出于关心,或出于醋意,将此情况电话告知了被害人的父母;被害人因此恼羞成怒,发QQ给嫌疑人,扬言“要把事情搞大,要告诉我老婆,让我老婆知道我是什么人”。被害人遂告知其父母说宁XX欺侮了她(见宁XX供述)。被害人父母从佛山赶来东莞,对嫌疑人一番殴打后,被害人父亲提出十五万元人民币私了,嫌疑人拒绝,并说“我没有这么多钱,您们报警吧”。被害人父母遂报警,事件发展至此乃成案(见黄XX证言)。因此,被害人报案系因嫌疑人揭其淫乱之隐私,被害人出于报复,亦欲揭嫌疑人隐私,乃以二人之私告之于父母;被害人父母则加以经济上的考量,因获取钱财未成,通奸遂演变为所谓的“强奸”。
综上,刑事案件的证明标准必须具排他性和唯一性,具体在强奸案件中,必须排除通奸的可能。本案中,仅凭被害人指控即追究嫌疑人宁XX刑事责任显然是错误的。“万分之一的错案就是百分之一百的不公正”,为体现司法公正,避免冤假错案的发生,敬希检察机关对宁XX不批准逮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