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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案例
劳动案例
单位未签字盖章是否构成违法解除?
黄理珊因工资问题与领导发生争执,部门主管让她要么认错交罚款要么走人,她一气之下填写了离职审批表,未等领导签字、单位盖章就离开了公司。其后她申请维权,主张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支付赔偿金1.2万元。近日法院终审认定双方属于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关系,判决单位向黄理珊支付6000元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
与领导发生争执 员工填离职审批表走人
“我是2015年7月1日入职赴跶技术公司的,签订一年劳动合同,岗位为车间管理员,每月工资6000元。今年3月15日,被单位辞退了。”2016年10月的一天,职工黄理珊正在向工会律师李春娟介绍自己的情况。
“别着急,请你把情况详细说一下。”李春娟律师安慰她。
黄理珊介绍,2016年3月15日上午,车间几个员工找到她,说2月份的工资发少了,问她是什么原因。
“我看了一下自己2月份的工资条,发现少给2500多元,可我也不知道为什么,于是我们几个人就到财务去问。”黄理珊说,财务部经过查看上报的考勤表,说他们从2月1日至2月14日缺勤,扣发了这些天的工资。
“几个员工当时就不乐意了,跟财务部的人吵起来。因为那期间有国家法定的春节假期,其他几天是单位放假让我们回家的,按缺勤扣钱肯定不合理。不一会儿财务部长来了,员工情绪有些激动,双方争吵起来。”黄理珊说,财务部将此事通知了车间,她接到部门张主管的电话,让她带员工马上回来:“下午别干活儿了,就开会解决这事儿。”
下午上班后管理人员开会,张主管对黄理珊说:“你与其他员工到财务部兴师问罪,与财务部领导争吵,整个公司都知道这事了,老总说你们扰乱了办公秩序,属于严重违纪。你要么在公司全体员工大会上承认错误、交600元罚款,要么走人。”
黄理珊说:“单位放假扣那么多工资,明明是公司做得不对,我又没错,凭什么让我在员工大会上承认错误?不就是让我走人吗,走就走,我还不干了呢。”于是她当天就到人力资源部填写了《员工离职审批表》,在离职原因一栏注明“辞退、开除”。当她拿着表让张主管签字时,对方拒绝。黄理珊心想“你爱签不签”,将表交给人力资源部就收拾东西回家了。
其后,黄理珊申请劳动仲裁,要求赴跶技术公司支付2月份工资差额2500元、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2万元。
工会律师相助
员工请求获仲裁支持
接着,黄理珊又向北京市总工会法律服务中心申请法律援助。她是农村户籍,符合受援条件,法服中心指派工会签约律师李春娟代理此案。
听完黄理珊的介绍,看了证据材料,又针对一些细节进行了沟通,李春娟律师说:“你这案件存在法律风险,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这项请求因为你没有证据,可能不会支持。”黄理珊点点头:“明白”。
仲裁开庭时,赴跶技术公司提交2016年2月和3月的考勤表,称2月份工资按出勤已足额发放;黄理珊于3月15日提出辞职后就不上班了,单位未签字盖章批准其离职,3月16日至3月31日旷工,因此单位不同意支付任何费用。
李春娟律师发表代理意见:“首先,黄理珊的2016年2月工资存在计算错误。2月1日至2月14日单位统一放假,并非是黄理珊个人请假或者旷工,但单位却以她旷工为由拒绝支付上述日期的工资。根据单位提交的2月份考勤表显示,2016年2月1日至2月14日公司其他员工均未出勤,其他工作日黄理珊均已出勤,因此单位计算错误,存在2月份未支付工资差额2500元。”
停顿片刻,李春娟律师接着说:“其次,单位违法解除双方之间的劳动关系。单位称黄理珊在2016年2月和3月有旷工情况,但根据其提交的考勤表来看,并未显示黄理珊存在旷工情形。单位不能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其与黄理珊解除劳动关系符合法律规定,并履行了合法手续,因此可以认定单位存在违法解除双方之间的劳动关系的情况。”
李春娟律师最后强调:“赴跶技术公司作为用工的管理方,应当承担举证义务,但其提交的证据材料无法证明其主张,因此单位应当根据法律规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不久,仲裁委采纳了李春娟律师的意见,裁决赴跶技术公司向黄理珊支付2016年2月份工资差额2500元、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1.2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