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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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拖欠工资转移财产 恶意老板获刑受罚

时间:2017-07-25  【转载】

拖欠服装公司工人100多万元工资,反而多方转移公司财产逃避支付报酬,这样的恶意老板能逍遥法外吗?日前,安徽五河县人民法院审理一起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案件,给出否定答案:一审判处服装公司罚金50万元,判处公司法人代表有期徒刑1年6个月,并处罚金10万元。

 

    来自浙江的浙苏皖到五河从事服装加工生意,2014年11月至2015年12月期间,拖欠90余名当地工人140余万元工资。公司法定代表人浙苏皖伙同他人在明知拖欠工人工资的情况下,于2015年6月至8月期间,以虚构债务、转移公司账户数百万财产、转移变卖服装加工设备等手段,逃避支付工人的劳动报酬。工人多次催讨无果后,诉至劳动部门,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服装公司仍拒不支付。2016年初,公司法人代表被依法批准逮捕。

 

    在庭审过程中,被告人浙苏皖的辩护人对本案的定性无异议,但辩解:被告人具有自首情节;愿意支付工人工资但能力有限,希望启动破产程序使包括工人工资在内的债权人权利得到保障,故请求对被告人予以从轻处罚。法院审理认为,被告单位公司及被告人法人代表浙苏皖以转移财产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其行为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综合量刑,遂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  【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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