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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后不和分手 调解财产返还

时间:2017-07-25  【转载】

近日,淮上法院沫河口法庭审理了原告马某诉被告吴某婚约财产纠纷案件。

 

    马某和吴某是经人介绍相识,于2015年9月26日按风俗举行了结婚仪式,后未进行结婚登记,便同居生活。同居期间,吴某常因琐事与马某吵闹,且回娘家不回,并多次要求与其分手。请求判令吴某返还彩礼钱938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吴某辩称,马某诉称同居经过属实,彩礼没有原告诉称的那么多。嫁妆价值40000元,希望能够折抵。

 

    经过法官调解,吴某最后同意返还马某20000元彩礼,嫁妆归马某所有,折抵部分彩礼。

 

    这桩婚事就维持了几个月,虽然双方未领取结婚证,不受法律保护,但两个年轻人因为生活小事,不愿意在婚姻生活中磨平自己的棱角,便发生了这样的分手、还彩礼的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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