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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期分居感情淡 法院依法判离婚

时间:2017-07-25  【转载】

感情是婚姻的基础,没有感情的婚姻犹如风中芦苇,随时可能出现絮杆分离的危机,长期分居更是加剧了这种危机,最终导致劳燕分飞。

 

    梅某与姚某某于2003年相识,2005年3月18日按农村风俗举行了婚礼,2009年2月3日补办结婚登记手续。2005年2月生育一子取名姚小某。婚后双方经常争吵,从2014年3月份双方一直分居生活。梅某曾于2015年1月份起诉要求与姚某某离婚,禹会法院依法作出民事判决书判决不准离婚。姚小某自2015年9月一直跟随姚某某在浙江生活、学习。现梅某再次起诉要求与姚某某离婚,所生一子姚小某由姚某某带领抚养,梅某每月给付抚养费500元。

 

    禹会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准予或不准离婚应以夫妻感情是否破裂作为区分的界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规定: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又分居满一年,互不履行夫妻义务的,一方坚决要求离婚的,经调解无效,可以依法判决准予离婚。原告梅某于2015年1月起诉要求与被告姚某某离婚,且梅某在本院作出判决不准离婚后,至今与姚某某分居已满一年,现梅某再次提起离婚诉讼,说明原、被告之间已无和好可能,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姚小某自2015年9月一直跟随姚某某生活、学习。从有利益子女成长角度考虑,姚小某由姚某某带领抚养为宜。子女抚育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综上,对梅某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应当依法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三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第7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5条、第7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准予原告梅某与被告姚某某离婚;婚生子姚小某由被告姚某某带领抚养,原告梅某每月给付子女抚养费500元至姚小某独立生活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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