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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
以案说法
高空坠物砸死人谁之过
时间:2017-06-30 【转载】
近日,法院审理此案。因公安机关曾将此事作为刑事案件立案调查,法院向公安机关调取案件卷宗,根据卷宗内容公安机关现场实验确定从在建工地一定高度抛出木方,落地点可以达到其南侧18.76米远的居民楼一层商铺,即从在建工地一定高度抛出木方可能导致本案损害后果发生,不能排除木方系从在建工地抛掷或坠落。而居民楼与在建工地之间的水平距离为18.76米。经公安机关现场实验得出实验意见,居民楼顶层高度落下木方,接触大约170厘米高的人体落地后,木方的损坏程度明显小于“王某死亡”事件的木方损坏程度,可以看出居民楼所处的位置不具有造成木方坠落致使本案损害发生的可能性,故可以认定该居民楼居民不是侵权人。法院认为,本案属于物件损害责任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七条之规定:“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本案在建工地在事发时间为施工期间,处于承包方管理、使用期间,且在建工地承包方无证据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故本案原告所受损失,应由在建工地承包方给予补偿,法院审查认为数额为64.2万元,其中包括医疗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丧葬费及交通费。据此法院判决在建工地承包方赔偿原告各项损失64.2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