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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案例
劳动案例
劳动合同确当事人可以在劳动合同中商定守旧用人单位贸易秘密
一旦劳动者违约。 《劳动法》在《劳动合同》一章中划定,劳动合同确当事人可以在劳动合同中商定守旧用人单位贸易秘密。
在法庭上,吉隆公司以为,谢某等人把握的软盘上的所有文件资料以及吉隆公司的JI2000系统,具备不为公家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了保密措施三方面的要件,构成了吉隆公司的贸易秘密,谢现在的公司及谢某在经营流动中予以使用,违背了《反分歧法竞争法》的有关划定。
法院以为,被告谢某离开吉隆公司时,违背该公司的有关划定,将原告公司的部门贸易秘密复制在软盘上带到新的公司,并将这些贸易秘密表露给被告公司,违背了我国反分歧法竞争法的划定,构成了对原告贸易秘密的侵犯,两被告的行为是一种共同侵权行为,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包括休止侵权行为、赔偿原告的经济损失。
贸易秘密是指不为公家所知悉,能为所有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所有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如工艺配方、工艺流程、技术秘诀、设计图纸等技术信息,也包括治理方法、产销策略、客户名单、资源情报等经营信息。
。用人单位可以据此追究其违约责任。
谢某原任吉隆机电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兼市场部主任,1996年他跳槽到了一家新的公司。吉隆公司以为谢某违背了公司的保密划定,并且发现被他带走的资料正在应用于他的新公司,于是以侵犯贸易秘密为由,向海淀区工商行政治理局进行了投诉。最后,法院认定被告公司使用原告的经营信息与10家单位签订了合同,获得利润200余万元,依据《民法通则》第134条第一款第一项和《反分歧法竞争法》第10条第一款、第20条的划定,这部门应作为侵权利润赔偿原告。案件受理费及其他诉讼用度共7万余元均由被告负担,两被告承担连带责任。我国的民法、反分歧法竞争法、合同法等法律以及有关科技的法规政策都对贸易秘密的保护有明确的划定。谢某走时,将原公司有关资料复制在十几张计算机软盘上带走了。工商局认定,谢某现在单位的行为构成以分歧法手段和方法获取他人贸易秘密的分歧法竞争行为,吉隆随后又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判处谢某及所在公司立刻休止侵犯原告贸易秘密的行为及分歧法竞争行为并赔偿经济损失200万元。据此,用人单位可以在合同中就守旧贸易秘密的详细内容、方式、时间等,与劳动者商定,防止自己的贸易秘密被侵占或泄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