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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典案例
经典案例
合同纠纷,守约方如何避免损失扩大?违约金怎么算?
东莞高埗律师获悉
经商环境之中,法治乃是最佳的那一种,而良好的营商环境是绝对不能没有司法保障的。上海嘉定法院的官方微信推出了“嘉商拾话”第三季!它秉持着“商事以契为本,法治以诚为基”这样的理念,到2025年的时候,该栏目要侧重关注提升企业感受度,把企业所关心的问题当作导向,依据《民法典合同编通则司法解释》来进行指引,从而为企业的经营“把脉开方”,持续做到“说实话”“出实招”“见实效”。每一期都会新设置“营商问答”这个模块,它能够答疑解惑,还能把繁杂的事情变得简单,从而给出优化营商的最优质解决方案;会持续精准绘制“营商图鉴”,凭借它按图索骥,通过点来带动面,进而提升企业营商的最佳感受;会集中精力于“以案释法”,以漫画作为引导,向企业传授方法,以此助力法治营商实现最快速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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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期话题:
#以“约”为准绳,违约必担责——合同的违约责任#
合同,乃是当事人权利义务的那个“锚点”,这一点各方都应当依照约定去行事。然而呢,市场环境那可是波涛诡异多变的模样,在合同履行的这个过程当中,因为主观方面存在过错,或者是客观方面有着阻碍这样一些情况,就有可能出现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是没有恰当履行合同义务这般的状况。到了这个时候呀,违约的那一方就必须得直面责任,通过赔偿损失、继续去履行等等这样的方式来“填坑”,而守约的一方其权益也借助违约责任机制从而得到护佑,使得合同的效力能够“落地有声”,要明晰合同违约责任的规则,筑起保障权益的防线句号。
营商图鉴
营商问答
以案释法
01
柴某同某管理公司签订了《资产管理服务合同》,在里边约定,柴某委托此管理公司,对涉案房屋进行管理运营,目的是用于居住,管理期限从2018年7月24日开始,一直到2021年10月16日结束。合同签订完成之后,柴某按照约定交付了房屋,管理公司支付了服务质量保证金,以及截至2020年10月16日的租金。后来,管理公司跟柴某进行协商,想要解除合同,但是没有成功,于是就邮寄了解约通知函,还有单方签章的结算协议,通知在2020年11月3日解除合同,柴某对此并不认可。2020年12月29日,管理公向柴某发送了解约完成通知,还发送了房屋密码锁密码。2021年10月8日,法院判决终止了双方合同权利义务关系。柴某起诉要求管理公司支付2020年10月17日至2021年10月16日的租金,柴某起诉要求管理公司支付该时间段的逾期利息,柴某起诉要求管理公司支付该时间段的违约金,柴某起诉要求管理公司支付该时间段的空置期折算金额等 。
法院经过审理得出这样的认定,当事人当中有一方出现违约情况之后,对方理应采取恰当的措施去避免损失进一步扩大,要是没有采取恰当的措施从而致使损失扩大了,那就不可以就这扩大的损失去请求赔偿。在合同终止之前,管理公司依照约定应该支付租金,然而管理公司已经通过多种不同的途径表达了想要解除合同的意思并且发送了房屋密码,柴某却拒绝接收,这就导致房屋长时间处于空置状态,柴某应当承担造成扩大损失的责任。所以综合考虑案件的具体情况,从酌情的角度支持柴某所主张的租金到管理公司发送电子密码之后的一个月,对于柴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则不予支持。
营商问答
02
某石材公司跟某采石公司签了《大理石方料买卖合同》,合同里明确规定,在采石公司于石材公司具备生产能力之后的头两年,每个月要确保给石材公司供应大理石方料,数量在1200立方米到1500立方米之间;对于货物价格,按照大理石方料体积的大小,主要约定了两类售价,一类是每立方米350元,另一类是每立方米300元。合同签订完毕之后,双方着手履行相应合同,在2011年7月到2011年9月这个时间段内,采石公司依照约定给石材公司供应了一部分大理石方料,然而在这之后,采石公司就停止了供货行为,没有再依据合同所约定的数量以及期限持续履行供货的义务。由于采石公司这一停止供货的行为致使石材公司的生产经营遭受影响,所以石材公司向法院提起了诉讼,宣称采石公司没有按照合同约定进行供货的行为构成了违约,进而要求采石公司承担相应的违约损失。在进行诉讼的这个过程当中,采石公司拿出了一份评估报告,这份评估报告表明,和合同当中所涉及的属于同一类别的石材荒料,其单价是每立方米715.64元。
法院经过审理得出认为的判断,也就是在合同履行这个过程当中,采石公司构成了违约这种情况,所以应当承担与之相应的违约责任。对于违约损失的计算而言,采石公司所提供的评估报告表明,其中显示的石材荒料单价是每立方米715.64元,这个价格能够被认定成,在采石公司违约之后,要是石材公司采取替代交易的方式,去重新购买每立方米同等质量的石料时,所需要支出的费用。所以呢,用这个市场价格减去合同当中约定的供货价格,也就是每立方米350元,所得到的差额就成为了石材公司因为采石公司违约而受到的单位损失。法院按照上述的计算方法,对石材公司所提出的违约损失赔偿的请求给予了支持。
营商建议
—01—
签订合同之际,得明确去约定违约责任条款哈,各方当事人于签订合同时,针对可能出现的违约情形,以及与之对应的责任,要展开详细的磋商,在合同条款里头,详细又明确地予以约定,涵盖违约金的计算方式,损失赔偿的范围,继续履行合同的条件等诸多内容,借此使得违约情形出现后,守约方能够依照合同条款去主张权利,从而减少争议 。
—02—
违约责任依合同之约定,应具合理性,合同所约定之违约金,既需彰显对违约行为之惩罚特性,又得避让过分高于实际损失之情;若违约金过高或者过低了,于诉讼进程里说不定会被法院依规加以调整,进而对守约方权益之达成造成影响。
—03—
一旦遭遇对方出现违约情况,务必要即刻着手采取减损措施。假如当有一方出现违约行为的时候,那么守约的一方就应当去选用恰当的举措来尽力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比如说,在存在买卖关系的合同当中,要是卖方出现违约而没有按照约定进行供货,此时买方就应该赶快去寻觅能够替代的供应商,以此来避免由于自身没有采取相应措施而致使损失朝着更大的方向扩展,不然的话,对于那部分已经扩大了的损失,守约的一方是没有权利去要求给予赔偿的。
相关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当事人当中的一方,没有去履行并非金钱性质的债务,或者履行并非金钱性质的债务时不符合所约定的情形,对方能够请求履行,然而存在下面所列的情形里头的其中一种的情况除外:
(一)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
(二)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或者履行费用过高;
(三)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请求履行。
存在前款所规定的除外情形当中的某一种,进而导致合同目的无法达成,在此种状况下,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能够依据当事人的请求,终止合同所涉及的权利义务关系高埗律师,然而这并不会对违约责任的承担造成影响。
一方当事人,其不履行合同义务,不然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如此这般从而造成对方损失,在此情形下,损失赔偿额应当等同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这里面涵盖合同履行后能够获得的利益,然而,此损失赔偿额不得超出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的,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有可能造成的损失。
当事的一方,如果违约了,在这种情况下,按照约定,向着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这是一种方式。又,还可以约定,关于因遇到违约从而产生的损失赔偿额方面使用的用于计算的方法,这是另一种方式。
和对损失有造成,低于了违约金的约定的情况是有的,人民法院能够依据当事人的请求去进行增加,或者仲裁机构也可以;而对于约定的违约金,要是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这种状况,人民法院是可以按照当事人的请求来合适地减少的,仲裁机构同样也能够这样做。
若是当事人针对迟延履行约定出了违约金,那么在违约方支付了违约金之后,依旧是应当去履行债务的。
债务人履行了债务的情况下,定金是应当抵作价款又或者是收回的。要是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从而引致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那么其就没有权利去请求返还定金;而要是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导致不能实现合同既定目的的,那就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
当事人一方,依据民法典第五百八十条第二款规定,请求终止合同权利义务关系,人民法院一般应将起诉状副本送达对方的时间,作为合同权利义务关系终止的时间。根据案件具体情况,若以其他时间作为合同权利义务关系终止的时间,更符合公平原则和诚信原则,人民法院可以以该时间作为合同权利义务关系终止的时间,不过应当在裁判文书中充分说明理由。
人民法院依据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四条规定确定合同履行后可获利益时,要扣除非违约方订立合同支出的费用,扣除非违约方履行合同支出的费用等合理成本,之后按照非违约方能够获得的生产利润计算,或者按照非违约方能够获得的经营利润计算, 或者按照非违约方能够获得的转售利润等计算。
当非违约方依照法律规定行使合同解除权,且实施了替代交易,进而主张依据替代交易价格与合同价格的差额来确定合同履行后能够获得的利益时,人民法院会依照法律规定给予支持;要是替代交易价格显著偏离替代交易发生之时当地的市场价格,而违约方主张按照市场价格与合同价格的差额来确定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此时人民法院也应给予支持。
非违约方依照法律规定行使合同解除权,然而并未实施替代交易,其主张按照违约行为发生之后合理期间以内合同履行地的市场价格与合同价格之间的差额来确定合同履行之后能够获得的利益,对于这种情况,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第六十一条,在那种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作为内容的定期合同里,要是有一方不履行支付价款、租金这类金钱债务,而对方请求解除合同,当人民法院经过审理认为合同应当依照法律解除时,能够按照当事人的主张去进行,参考诸如同合同主体、交易类型、市场价格变化、剩余履行期限这类因素,确定非违约方寻找替代交易的合理期限,并且依照该期限对应的价款、租金等,扣除非违约方应当支付的相应履约成本,以此来确定合同履行之后可以获取的利益。
人民法院,对于非违约方主张,按照合同解除后剩余履行期限相应的价款为依据,如租金等类似情况扣除履约成本,以此确定合同履行后可获得利益的情形,是不予支持的啦。然而,出现剩余履行期限少于寻找替代交易合理期限这样的状况,则属于除外情况哟。
第六十二条规定,当非违约方于合同履行之后能够获取的利益,难以依据本解释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的规定来予以明确时,人民要综合考量违约方因违约而获得的利益、违约方的过错程度、其他违约情节等诸多因素,遵循公平原则以及诚信原则去确定 。
在认定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四条规定的,“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时,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当事人订立合同的目的。综合考虑合同主体,合同内容,交易类型,交易习惯,磋商过程等因素。按照与违约方处于相同或者类似情况的民事主体在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损失予以确定。
非违约方主张,除合同履行后能获得的利益外,还有其向第三人承担违约责任应支出的额外费用等其他因违约造成的损失,并请求违约方赔偿。经审理,认为该损失是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当确定违约损失赔偿额之际,若违约方宣称扣除非违约方未采取妥当举措致使的扩大损失,以及鉴于非违约方亦存有过错所造成的相应损失,还有非违约方因违约收获的额外利益或者减少的必要支出,此时人民法院会依照法律规定予以支持。
当事人一方,以反诉或者抗辩的方式这么做,就是去请求调整违约金,对于这种情况,人民法院会依法给予支持。
若违约方宣称约定的违约金远超因其违约所造成的损失,进而请求予以适度削减,那么其应当承担举证的责任。要是非违约方主张约定的违约金是合理的,同样也应当提供相应的证据。
仅以合同约定不得对违约金进行调整,以此为理由来主张不予调整违约金的当事人,人民法院是不会给予支持的。
当事人主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违约造成的损失,请求予以适当减少,人民法院应当以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四条规定的损失为基础,兼顾合同主体、交易类型,兼顾合同的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兼顾履约背景等因素,遵循公平原则和诚信原则进行衡量,并作出裁判。
在约定中的违约金,要是超出了所造成损失的百分之三十,那么,人民法院通常情况下能够认定此为过分高于所造成的损失。
当事人一方存在恶意违约的情况,其请求减少违约金,对此人民法院一般是不会给予支持的。
第六十六条,当事人一方请求对方支付违约金,对方以合同不成立、无效、被撤销、确定不发生效力、不构成违约或者非违约方不存在损失等理由抗辩,且未主张调整过高的违约金,在此情况下,人民法院应当就若不支持该抗辩,了解当事人是否会请求调整违约金并进行释明。若第一审人民法院认可抗辩有效且未进行释明,而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定应判决支付违约金时,能够直接予以释明,并且依据当事人的诉求,在当事人针对是否应当调整违约金展开充分举证、质证以及辩论之后,依照法律规定判决适度减损违约金。
被告由于客观方面的原因,在第一审程序里没有到庭去参加诉讼,然而在第二审程序时到庭参与诉讼,并且请求减少违约金,第二审人民法院能够在当事人针对是否应当调整违约金进行充分举证、质证、辩论之后,依照法律规定判决适当减少违约金。
第六十七条,当事人交付留置金东莞高埗律师,或担保金,或保证金,或订约金,或押金,又或者订金等,然而却没有约定定金性质,若一方主张适用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七条规定的定金罚则,此时人民法院不会予以支持。当事人约定了定金性质,不过未约定定金类型,或者约定不明确,若一方主张为违约定金,那么人民法院应予以支持。
当存在这样的情况,即当事人已约定将交付定金用作订立合同的担保手段,若有一方拒绝签订合同或者在处于磋商缔约之阶段时背离诚信原则进而造成没能订立合同,此时对方提出主张要适用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七条所规定的那些定金罚则,对于这种情形,人民法院应该予以支持。
当事人之间约定,将交付定金当作合同成立或者生效的条件,应当交付定金的那一方,没有交付定金的情况下,可是合同主要义务已经履行完成,并且被对方所接受了,此时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合同在对方接受履行的时候,已经成立或者生效了。
这里存在这样一种情形,当事人订立约定,将定金性质明确规定为解约定金,当出现交付定金的一方提出主张,是以丧失定金作为代价来解除合同的情况时,或者是收受定金的一方提出主张,是以双倍返还定金作为代价来解除合同的情况时,人民法院对于这样的主张是会给予支持的。
第六十八条,双方当事人,均存在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违约行为,在此情形下,当中有一方请求适用定金罚则,人民法院是不会予以支持的。当事人一方,仅仅有轻微违约,而对方存在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违约行为,此时,轻微违约方主张适用定金罚则,对方以轻微违约方也构成违约作为理由进行抗辩,对于该抗辩,人民法院不会予以支持。
合同中,当事人一方有部分先履行了本身合约,对方接纳且声称依照未履行部分所占的比例来运用定金罚则的情况之下,若是人民法院受理,那么是会给予支持的。然而,当对方主张按照整份合同去运用定金罚则时,人民法院是不会给予支持的,但有一种特殊情况除外,即部分未履行的情况导致合同目的未能达成的除外情况。
若因不可抗力导致合同无法履行,当非违约方主张适用定金罚则时,人民法院对此不予支持。
本期主笔:刘荣
上海嘉定法院
二级法官
本期主笔:段佳丽
上海立信会计金融学院
法学专业
实习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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