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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购遇纠纷该去哪起诉?解读服务合同与平台管辖争议

时间:2025-12-09 18:41 作者:佚名 【转载】

东莞高埗律师获悉

一、案情简介

原告时某飞宣称,在2021年12月的时候,时某飞于网络平台花费5188元买下一台手机,商家大连金普新区某数码通讯经营部蓄意发错款式,未依从要求发货。原告与商家于微信上联系交流后实行退换货,可是货物邮寄至商家处时,商家称手机基带芯片损坏,退还原告1500元,余下的3688元充作维修费。原告多次向商家索要手机损坏证明,商家未曾提供。至起诉那日,被告未退还原告剩余款项,也未将手机邮寄给原告。有原告向那购买手机的某网络平台的客服去反映情况,客服表示要走司法途径,借助法律来维护权益,于是原告就将此事诉至法院,请求判定二被告把原告3688元的维修费返还回来。

对于北京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而言 ,于提交答辩状的期间之内 ,它针对管辖权提出了异议 ,其认为东莞高埗律师,当原告时某飞登录或者注册转转账号之际高埗律师,必须要先去阅读并且确认《用户服务协议》 ,在确认同意该协议之后 ,才能够成功登录或者注册账号进而开展交易 ,后来 ,《用户服务协议》第十六条存有这样的约定 :“您因为使用平台服务而产生的以及与平台服务相关的争议或者纠纷 ,会由平台与您进行友好协商来解决 ;要是协商无法达成一致的 ,那么任何一方都能够向被告所在地具备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鉴于当事人就案件管辖有约定,所以本案应依此确定管辖情况,北京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的住所地处于北京市海淀区,那么本案应当由北京互联网法院进行审理,。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设在内蒙古自治区,于2022年5月6日作出裁定,文号为(2022)内0105民初441号,裁定内容是本案要移送至北京互联网法院进行审理。两地的人民法院因为管辖权这件事产生了争议,于是两地的高级人民法院展开了管辖协商。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在2023年3月1日作出裁定,文号是(2023)内民辖5号,裁定结果是 , , , , , , , , , , , , , , , ......(此处原句未完整给出裁定结果,但按照给定任务需保持原句句式等,故用省略号代替未完整内容)。

一、将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 )内0105民初441号民事裁定予以撤销, 。

二、本案由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审理。

二、争议焦点

消费者因网络消费合同纠纷,一并对卖家以及网络平台提起诉讼,于此种情形下,本案诉讼争议焦点在于如何去确定管辖法院。

三、裁判摘要

【裁判要旨】

在网络购物这个行为当中,一般情况下会构建起三种合同关系,其一是网络平台和卖家之间所形成的服务合同关系,其二是网络平台和消费者之间一同形成的服务合同关系,其三是卖家和消费者之间建造的买卖合同关系。在实际发生的情况里,当消费者因为网络购物而滋生出纠纷的时候,通常会把卖家以及网络平台一起进行起诉。人民法院应该依据消费者具体提出的诉请,去判别争议背后所存在的基础法律关系,。

二、在实践当中,要是平台的经营者仅仅是给网络交易双方供应虚拟的交易场所,而并没有涉足去参与网络交易自身的话,那么其就不属于合同的相对方,这种情况下应当依照合同相对性的原则,借助根据那个消费者同卖家二者之间的买卖合同去确定案件方面的管辖权。 若消费者跟卖家二者之间达成了协议管辖的约定,那就按照那个约定来确定管辖,要是没有该协议管辖约定的时候呢,那就依照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二十条的规定去确定管辖,也就是通过信息网络交付标的的情形下,是以买受人的住所地作为合同的履行地;通过其他交付方式的,收货的地方是合同的履行地。对履行地有约定存在于合同之中的情况,依从该约定。需要留意的是,要是消费者因使用平台服务致使有了争议,那么应当依据消费者与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彼此间的服务合同来确定对应的管辖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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