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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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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解读:工程施工招标新规有哪些要点?
东莞高埗律师获悉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
2003年3月8日,国家计委、建设部、铁道部、交通部、信息产业部、水利部、民航总局以第30号命令公布,自2003年5月1日起施行,后根据2013年3月11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铁道部、水利部、广电总局、民航局第23号命令修订。
第一章 总?则
为了对工程建设项目施工也就是之后所称的工程施工,展开招标投标活动的规范,依靠《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按照国务院有关部门的职责分工,从而制定出当前这个办法。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境内,开展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此办法适用于该活动。
第三条,工程建设项目相符于《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此规定为国家计委令第3号所颁,该项目具备规定里的范围以及标准时,必定得经由招标来挑选施工单位。
任何单位,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任何个人,不得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第四条,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的原则,应当遵循公平的原则,应当遵循公正的原则,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五条,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依法是由招标人来负责的。任何单位以及个人,都不可以用任何的方式,非法对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进行干涉。
施工招标投标活动不受地区或者部门的限制。
第六条,各级发展改革部门,各级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各级交通运输部门,各级铁道部门,各级水利部门,各级商务部门,各级民航等部门,依照《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国务院有关部门实施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的职责分工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34号),以及各地规定的职责分工,对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第二章 招?标
第七条,工程施工招标人,乃是依法提出施工招标项目的主体,并且是进行招标的法人,或者是其他组织。
第八条,对于依法必须要招标的那些工程建设项目哟,得具备下面这些条件呢,才能够去进行施工招标呀:
(一)招标人已经依法成立;
(二)初步设计及概算应当履行审批手续的,已经批准;
(三)有相应资金或资金来源已经落实;
(四)有招标所需的设计图纸及技术资料。
第九条?工程施工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第十条,对于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履行项目审批、核准手续的,依法必须进行施工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而言,其招标范围、招标方式以及招标组织形式,都应当上报给项目审批部门,进行审批、核准。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应当把审批、核准所确定的招标内容,及时地通报给有关行政监督部门。
第十一约定款项,依据相关规定必须施行公开招标的项目,存在以下情形当中的任何一种状况时,是能够采用邀请招标这种方式的:
(一)该项目的技术存在复杂性,或者有着特殊的要求,又或者受到自然地域环境的限制,而可供选择的潜在投标人数量仅有少量,。
(二)涉及到国家安全,涉及到国家秘密,或者是抢险救灾的情况,这种情形适宜进行招标,然而却不适宜采用公开招标的方式 。
(三)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项目合同金额的比例过大。
有前款第二项所列出的情形,此属于本办法第十条所规定的项目范围。那么,由项目审批、进而核准部门,在审批该项目、并且核准此项目的时候,进行这般的认定。而其他的项目呢,则是要由招标人去申请有关的行政监督部门,来作出相应的认定。
全部采用国有资金进行投资的项目,或者国有资金投资占据控股地位的项目,又或者国有资金投资处于主导地位的项目,并且这些项目是需要进行审批的工程建设项目,其邀请招标这种情况,应当要经过项目审批部门予以批准,然而要是项目审批部门仅仅只负责审批立项的话,那么就应当由相关的行政监督部门来进行审批。
第十二条,存在这样的情况,属于依法必须开展施工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要是遇到下述若干情形中的任何一种,那么就能够不进行施工招标:
情况特殊,涉及国家安全,或关乎国家秘密,又或是抢险救灾,还有属于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的,这些不适宜进行招标。
(二)施工主要技术采用不可替代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
该特许经营项目投资人,已通过招标方式选定,依法能够自行进行建设 。
(四)采购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
对于在建工程追加的附属小型工程,或者主体加层工程而言,原中标人仍然具有承包该项工程的能力,而且倘若有其他人来承担此项工程,那么将会影响施工进度,或者无法满足功能配套要求,。
(六)国家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条,若采用公开招标方式,那么招标人应当发布招标公告,以此来邀请不特定的法人或者别的组织进行投标。那些依法必须要进行施工招标的项目的招标公告,应当刊载在国家指定的报刊以及信息网络上予以发布。
若采用邀请招标方式,那么招标人应当向三家及以上,具备承担施工招标项目能力,且资信良好的特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出投标邀请书 。
第十四条?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应当至少载明下列内容:
(一)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
(二)招标项目的内容、规模、资金来源;
(三)招标项目的实施地点和工期;
(四)获取招标文件或者资格预审文件的地点和时间;
(五)对招标文件或者资格预审文件收取的费用;
(六)对投标人的资质等级的要求。
第十五条,招标人应当依照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里头规定的时间,以及规定的地点,去出售招标文件或者资格预审文件。从招标文件或者资格预审文件开始出售的那一日起,一直到宣告停止出售的那一日为止,这个时间段,最短的情形下是绝对不可以少于五日的。
招标人能够借助信息网络,也可以采用其他媒介,将其进行招标文件的发布,借助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介所发布的这份招标文件,和书面形式的招标文件相较,具备同样的法律效力,一旦出现不一致的情形,在此种状况下是以书面形式的招标文件当作标准的,但要是国家另外有着与之不同规定存在的情况,则不在此列,是除外的,有标点符号需要注意。
关于招标文件或者资格预审文件的收费,应限定在只补偿印刷以及邮寄所产生的成本支出范围之内,绝不能以获取利润作为目的。针对所附带的设计文件而言呢,招标人能够适度向投标人收取押金;而当开标之后投标人把设计文件归还时呀,招标人就应当给投标人退回押金。
招标文件被售出之后,是不会予以退还的。除了不可抗力这种原因之外,招标人在发布招标公告以后,或者发出投标邀请书之后,又或者售出招标文件或者资格预审文件之后,是不可以终止招标的 。
第十六条,招标人能够按照招标项目自身具备的特点以及所需,要求潜在的投标人或者已参与投标的人提供可满足其资格要求的文件,以此对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开展资格审查;要是国家针对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的资格条件存在规定,那就依照该规定来执行。
第十七条?资格审查分为资格预审和资格后审。
资格预审,是指在投标前对潜在投标人进行的资格审查。
资格后审,是指在开标后对投标人进行的资格审查。
要是进行了资格预审,通常情况下就不会再开展资格后审了,不过要是招标文件里有另外的规定,那就不在此列了。
采取过资格审查预先审核方式的,招标项目的招标人相关部门,应当对外显著公开资格事前审核的通告。此种资格审查事前预告公告应用依照本办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有关招标公示告知内容方面作出的表述规定。
采取资格预审的情况下,招标人需要在资格预审文件里,载明资格预审的条件,以及标准,还有方法;倘若采取资格后审,那么招标人应当于招标文件中,载明针对投标人资格要求的条件,以及标准,还有方法。
招标人不可以去改变所载明的资格条件,也不得以未曾载明的资格条件来对潜在投标人开展资格审查,或者对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
第十九条 ,经过资格预审以后 ,招标人应当朝着资格预审合格的具有潜在性的投标人发出资格 、预审合格的通知书 ,把获取招标文件的时间 ,地点以及方法告知对方 ,并且与此同时把资格预审的结果告知资格预审、不合格的具有潜在性的投标人 。资格预审不合格的具有潜在性的投标人不可以参与投标 。
经资格后审不合格的投标人的投标应予否决。
第二十条,资格审查,应当主要审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是不是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订立合同的权利;
二、具有履行合同的能力,这其中涵盖专业、技术资格以及能力,资金与设备,还有其他物质设施的状况,管理能力,经验、信誉以及相应的从业人员 。
(三)不存在处于被责令停业的状况,投标资格不存在被取消的情形,财产没有处于被接管、冻结的状态,亦非处于破产状态 。
在近三年期间,不存在骗取中标情形,不存在严重违约状况,不存在重大工程质量问题 。
(五)国家规定的其他资格条件。
资格审查之际,招标人不可以不合理的种种条件去限制、排斥潜在的投标人或者已然参与投标之人,不可以对潜在的投标人或者参与投标之人施行歧视性的对待。任何的单位以及个人都不可以凭借行政手段或者别类不合理的方式去限制投标人的数量。
第二十一条规定,若招标人符合按法律规定所具备的自行招标条件,那么就能够自行去办理招标方面的相关事宜。且任何单位以及任何个人不容许强制招标人去委托招标代理机构来办理招标事宜。
第二十二条,招标代理机构承担相关招标事宜,应在招标人委托的范围之内。招标代理机构能够承担下述招标事宜,是在其资格等级范围以内:
(一)拟订招标方案,编制和出售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
(二)审查投标人资格;
(三)编制标底;
(四)组织投标人踏勘现场;
(五)组织开标、评标,协助招标人定标;
(六)草拟合同;
(七)招标人委托的其他事项。
招标代理机构不可以没有权力去代理,不可以超越权限去代理,还不可以明明知道委托的事项是违法的却依旧进行代理。
对于招标代理机构而言,其不可以在自身所代理的招标项目当中进行投标行为,或者从事代理投标活动,并且也不能够为其所代理的招标项目里的投标人给出咨询服务;要是没有经过招标人的同意,那么是不允许转让招标代理业务的。
第二十三条,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要同招标人,签订书面委托合同,并且要按照双方约定的标准,收取代理费;国家要是对收费标准有规定的话,就得依照其规定 。
第二十四条,招标人针对施工招标项目的特点以及需要去编制招标文件,招标文件一般涵盖下列内容,。
(一)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
(二)投标人须知;
(三)合同主要条款;
(四)投标文件格式;
(五)采用工程量清单招标的,应当提供工程量清单;
(六)技术条款;
(七)设计图纸;
(八)评标标准和方法;
(九)投标辅助材料。
进行招标的人,应该于招标文件里,规定那些属于实质性的要求以及条件,并且,要采用醒目的方式,将其标明出来。
第二十五条 ,招标人能够要求投标人 ,在提交契合招标文件规定要求的投标文件之外 ,再提交备选投标方案 ,不过应当在招标文件里作出说明 ,并且提出相应的评审以及比较办法 。
第二十六条,招标文件所规定的各项技术标准,应当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
招标文件里规定的各项技术标准,都不可以要求或标明某一特定的专利,不可以要求或标明某一特定的商标,不可以要求或标明某一特定的名称,不可以要求或标明某一特定的设计,不可以要求或标明某一特定的原产地,不可以要求或标明某一特定的生产供应者,且不得含有倾向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其他内容。要是必须引用某一生产供应者的技术标准,才能够准确或清楚地说明拟招标项目的技术标准,那么应当在参照后面加上“或相当于”的字样句号。
对于施工招标项目而言,若存在需要划分标段以及确定工期的情况,那么招标人理应合理地去划分标段,并且合理地确定工期,同时要在招标文件当中明确地予以载明。对于那些在工程技术方面紧密相联、根本不可分割的单位工程,是绝对不可以去分割标段的。
招标人不可以凭借不合理的标段或者工期进行限制,去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啊。依法必须开展施工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不能够利用划分标段来规避招标呀。
第二十八条,招标文件东莞高埗律师,要明确规定,所有评标因素,还要明确规定,如何将这些因素,进行量化,或者据以进行评估。
进行评标之时,不可以变更招标文件里面所规定的评标标准,不可以变更招标文件里面所规定的评标方法,不可以变更招标文件里面所规定的中标条件。
招投标相关的第二十九条明确指出,招标文件理应规定出一个恰当合适的投标有效期,目的在于确保招标人获取拥有充足足够的时间从而去完成评标这一行为以及和中标人签订合同这一事宜。投标有效期是从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的那个日期开始起计算的句号。
原那投标有效的期限末尾之前咯,出现特别特殊情况之时呢,身为招标人者哟,可以采用书面这种形式哟,向所有进行投标的人们要求,延深增长这投标有效的期限呀。要是那些投标的人们他同意思延长喽呗,则他就不可以去要求或者不准被允许,修改他做的那投标文件里关键本质的内容哇,不过呢应当对应着去延生增长他那投标保证金有效的期限呢;要是那些投标的人们他拒绝去延长喽呀,那他的那次投标就失去效果丧失功效了呢,但是呢那些投标的人们他有权利能够收回回来 他自己的那投标保证金呀。因为去延长这投标有效期限从而造成让那些投标的人们产生损失的状况时呢,身为招标人者哟,是应当给予补偿赔付的呀,只是因为遇到了不可抵抗的力量从而需要去延长这投标有效期限的情况除外哟。
第三十条、施工招标项目,其工期是比较长的,在招标文件里,是能够规定工程造价指数体系的,也可以规定价格调整因素,以及调整方法。
第三十一条规定,招标人应当去确定,供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的所需的合理时间,然而,对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来讲,从招标文件开始发出的那一日起,一直到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的那一日为止,这段时间最短是不可以少于二十日的。
第三十二条,招标人按照招标项目的特定情形,能够安排潜在投标人去踏勘项目现场,给他们讲述工程场地以及相关环境的相关详情,潜在投标人凭借招标人所介绍的情况而做出来的判断与决策,要由投标人自己承担责任。
招标人不得单独或者分别组织任何一个投标人进行现场踏勘。
对于潜在投标人,在阅读招标文件时所提出的疑问,以及在现场踏勘时所提出的疑问,招标人能够以书面形式进行解答,或者通过召开投标预备会的方式来解答,然而需要同时把解答以书面方式通知至所有购买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该解答的内容属于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招标人按照项目特征,能够决定是不是搞标底编制,要是编制标底的话,标底编制的整个过程以及标底,在开标之前绝对得保密。
要是招标项目编制标底,那就得依据被批准的初步设计,还有投资概算,按照有关的计价办法,参照一些工程定额,结合市场的供求状况,去综合考量投资、工期以及质量等方面的因素,进而合理地确定 。
招标人自行编制标底,或者于中介机构委托编制标底。一个工程,仅能编制一个标底。
任何单位,不得强制招标人编制标底,任何个人,不得强制招标人报审标底,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招标人确定标底。
招标项目可以不设标底,进行无标底招标。
设有最高投标限价的招标人,应于招标文件里明确最高投标限价,或者明确最高投标限价的计算办法。招标人切不可规定最低投标限价。
第三章 投?标
有这样一条规定,第三十五条,其中明确指出,那作为参与投标竞争进而响应招标活动的主体,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被称作投标人。而对于招标人而言,存在一些特定情况是不具备投标资格的,具体来说,其任何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这个指的是单位,还有就是涉及招标项目前期准备工作或者监理工作时,为其提供设计、咨询服务的任何法人以及该法人的任何附属机构,这里同样说的是单位,它们都没有资格参与到该招标项目的投标活动当中。
第三十六条,投标人需依照招标文件的期望来编制投标文件,投标文件要针对招标文件所提出的实质性要求以及条件给出相应的回应。
投标文件一般包括下列内容:
(一)投标函;
(二)投标报价;
(三)施工组织设计;
(四)商务和技术偏差表。
若投标人依据招标文件所明确阐述的项目实际状况高埗律师,打算日后在中标之后,把中标项目里面的部分并非核心主体、且并非具有关键性质的工作予以分包的话,那么就应当在投标文件当中进行清晰的注明 。
第三十七条规定,招标人能够在招标文件里要求投标人去提交投标保证金,投标保证金除了现金之外,还可以是由银行出具的银行保函,或者是保兑支票,又或者是银行汇票,再或者是现金支票。
参与投标时所涉及的保证金,其金额设定有明确规定,即不得超出项目估算价的百分之二,然而,即便按此比例计算,最高额度上限止于八十万元人民币。并且,该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限,必须要与投标有效期保持一致。
投标人需按照招标 件所要求到方式,以及所要求到金额,把投标保证金随着投标 文件,提交给到招标人处,或者提交给到其委托到招标代理机构处。
对依法必须开展施工招标的项目而言,处于境内的那些投标单位噢,要是以现金或者支票的这种形式去提交投标保证金的话呀,那应当是从其基本账户那里转出来的哟。
第三十八条规定,投标人务必在招标文件所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之前,要把投标文件密封好送去投标的地点。招标人收到投标文件之后,应该给投标人出示标明签收人和签收时间的凭证,在开标之前,任何单位以及个人都不可以开启投标文件。
若投标文件是在招标文件所要求提交的截止时间之后才送达的,那么招标人是应当拒收该投标文件的,。
进行施工招标且依法必须的项里,递交投标文件的那些投标人数量少于三个时,招标人要去分析招标失败缘由,之后采取相应各类措施,应当依照法律重新招标,重新招标后投标人再度少于三个的,身为必须予以审批、核准工程建设目型,向原审批、核准部门报备、经过批准便能不再开展招标;其他工程建设项目范畴,招标人能自行拿主意不再进行招标。
首先,第三十九条规定,于招标文件所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之前,投标人能够给以补充,或者进行修改,又或者给予替代,甚至还能够撤回已经提交的投标文件,并且要以书面形式去通知招标人。其次,补充以及修改的内容会成为投标文件所包含的组成部分。
第四十条,于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之后,直至招标文件所规定的投标有效期终止之时,在此期间内,投标人是不得作出撤销其投标文件这一行为的,不然的话,招标人便能够选择不退还其参与投标所缴纳的保证金。
第四十一条所述的情况是,至于在开标之前呀!招标人可是一定要妥善地去把那些已经接收而来的投标方面的文件呀,还有修改或者撤回通知呢,以及备选投标方案这般的投标资料统统认真保管好哟!
有两条以上个法人,或者有两条以上个其他组织呀,可以共同来组成一个联合体呢,要以当中一位投标人的身份,一起去参与投标呢。
联合体各方,在签订共同投标协议之后,就不可以再凭借自身名义去单独进行投标了,并且也不能够组成新的联合体,或者是参与其他的联合体而在同一个项目当中投标。
第四十三条,招标人要是接受联合体投标并且还进行资格预审,那就要求联合体得在递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之前构成。如果资格预审之后联合体有成员增加、减少或者更换的情况,那其进行的投标就是无效的 。
第四十四条,联合体的各方,都要去指定牵头者,把代表所有联合体成员去负责投标以及合同实施阶段的主办、协调工作的权力授予它。而且,还要向招标人去提交,由所有联合体成员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授权书。
对于第四十五条规定而言,要是存在联合体进行投标这种情况的话,那么相关方面应当是以联合体各方或者联合体里牵头人的名义去提交投标保证金的。而要是以联合体中牵头人名义提交的投标保证金,其对于联合体各成员是具备约束力的。
第四十六条?下列行为均属投标人串通投标报价:
(一)投标人之间相互约定抬高或压低投标报价;
投标人之间彼此相互约定,于招标项目里,分别以高价位报价,以中价位报价,以低价位报价。
先由投标人相互之间开展内部进行竞价,以此来确定内定的中标人,之后再去参与投标 。
(四)投标人之间其他串通投标报价的行为。
第四十七条?下列行为均属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投标:
招标人在开标之前,开启了投标文件,还把有关信息,泄露给了其他投标人,或者,授意投标人,撤换、修改投标文件 ,。
(二)招标人向投标人泄露标底、评标委员会成员等信息;
(三)招标人明示或者暗示投标人压低或抬高投标报价;
(四)招标人明示或者暗示投标人为特定投标人中标提供方便;
(五)招标人,与,投标人为竭力谋求特定中标人能够中标,而采取的,另外的,串通行为 。
第四十八条?投标人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
前款所讲的以他人名义投标,包含这样一些行为,即投标人挂靠别的施工单位,亦或是从其他单位以受让或者租借的途径获取资格或资质证书,又或者是由其他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在自己编制好的投标文件上面加盖印章以及签字等行为 。
第四章 开标、评标和定标
第四十九条规定,开标这个行为,应当是在招标文件所认可而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候,公开地去进行;而开标地点呢,应当是处于招标文件里所明确规定出来的那个地点之处。
若投标人存有对开标方面的异议,那么应当是在开标现场予以提出,而招标人则应当在当场就作出相应的答复,并且还要进行制作记录。
第五十条?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人应当拒收:
(一)逾期送达;
(二)未按招标文件要求密封。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
(一)投标文件未经投标单位盖章和单位负责人签字;
(二)投标联合体没有提交共同投标协议;
(三)投标人不符合国家或者招标文件规定的资格条件;
(四)对于同一投标人而言,其提交了两个以上不同的投标文件,或者给出了两个以上不同的投标报价,不过,这是在招标文件没有要求提交备选投标的情况之外才会出现的 。
(五)投标报价低于成本或者高于招标文件设定的最高投标限价;
(六)投标文件没有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
(七)投标人有串通投标、弄虚作假、行贿等违法行为。
第五十一条,评标委员会能够以书面形式请求投标人,针对投标文件里,含义不清晰,对同类问题阐述不一致,又或者有显著文字以及计算错误的内容,进行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评标委员会不可以向投标人提出夹带暗示性或诱导性的问题,或把投标文件里的遗漏和错误向其点明。
编号为第五十二条的规定表明,若投标文件未对招标文件里头那些实质性的要求以及条件作出响应,那么评标委员会是绝对不可以准许投标人借助修正或者撤销自身不符合要求的差异或者保留这种方式,从而让其变成具有响应性的投标 。
第五十三条,评标委员会,在对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进行报价评估时,除招标文件另有约定外,应当按下述原则进行修正,。
(一)在出现用数字表示的数额跟用文字表示的数额不一样的情况下,是以文字数额作为准则;。
当出现单价同工程量相乘得出的结果跟总价之间存在不一致的情况时,是以单价作为依据的。要是单价存在明显的小数点位置错误现象,那就应当以总价为依据,并对单价进行修改。
按前款规定调整后的报价经投标人确认后产生约束力。
投标文件中没有列入的价格和优惠条件在评标时不予考虑。
被称为第五十四条的规定表述了,针对那些由投标人所呈上的、优越于招标文件内部技术标准的备选投标方案致使的附加收益情况,绝对不可以将其考虑纳入到评标价之中。具备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基本技术要求条件,并且评标价是处于最低状态或者综合评分处于最高状态的投标人,他们所呈上的备选方案才能够被予以考虑。
第五十五条表明,招标人设有标底,此标底在评标期间应当被当作一种参考,然而却不可以将其作为评标之时唯一仅依循的依据。
第五条的第六款规定,在完成评标之后,评标委员会需要向招标人去提出书面形式的评标报告哦。而这个评标报告呢,是要由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进行签字的呀。
依法律规定必须开展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在自收到评标报告之时起三个工作日之内要进行中标候选人的公示,此公示的期限是不可以少于三个日历日的。
中标通知书由招标人发出。
第五十七条规定,要限定评标委员会所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在一至三人的范围之内,并且还要标明其排列顺序。招标人必须接受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绝对不可以在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之外去确定中标人。
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当中招标人应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提出不能履行合同,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或者被查实存在影响中标结果的违法行为等情形,不符合中标条件时,招标人可按照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中标候选人名单排序,依次确定其他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依次去确定,其他中标候选人跟招标人预期的差距是比较大的,或者是对招标人明显不利的,在这种情况下,招标人能够重新进行招标。
招标人可以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
国务院对中标人的确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十九条规定,招标人不可以向中标人提出,压低报价的要求,不可以提出增加工作量的要求,不可以提出缩短工期的要求,不能含有其他按照中标人意愿是违背的要求将这些通通作为发出中标通知书和签订合同的条件 。
第六十条,中标通知书呢,对于招标人和中标人而言,具备着法律效力哟。当中标通知书被发出之后哈,如果招标人把中标结果作出改变,亦或是中标人放弃了中标项目,那么应当依照法律去承担法律责任了呀。
第六十一条,当招标人把全部或者部分采用非中标单位投标文件里的技术成果或者技术方案之时,需要去征得非中标单位的书面同意,且要给予非中标单位一定的经济补偿。
第六十二条规定,招标人以及中标人,应当处于投标有效期之内,并且要从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开始计算,在三十日的时间范围以内,依据招标文件,还有中标人的投标文件,去订立书面形式的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事先禁止重复进行并订立其他形式的协议,这些协议是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存在的 。
对于招标人提出要求,让中标人提供履约保证金,或者是其他种类的履约担保的情况而言,招标人需要同时,向中标人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
对于招标人来讲,其不可以擅自去提高履约保证金,并且,其也不可以强制要求中标人来垫付中标项目的建设资金。
第六十三条、招标人,最迟应当在,与中标人签订合同之后的五日内,向中标人,以及未中标的投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还有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建筑规模、质量标准、具体项目、买卖定价于合同规定的,应被限定在经批复的草拟设计以及估算文件范畴之内;要是有必要超出给定范围的,得在敲定中标合同之前,呈报原先负责项目审核的部门核查通过。凡是需要报验审核却没申报的,在草拟设计以及预期估算有所变动时,原先负责项目审核的部门一概不予认可。
在依法得必须开展施工招标活动的那些项目里面,如果是招标人的话,那么应当是在自发出中标通知书开始计算的日期往后数十五天的这个时间段之内,朝着有关的行政监督部门去提交关于招标投标整体情况的书面形式的报告,句号。
前款所称书面报告至少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招标范围;
(二)招标方式和发布招标公告的媒介;
(三),招标文件之中,有让投标人去了解的相关须知,还有技术方面所涉及的条款,另外存在评标所依据的标准以及方法,并且包含合同主要的条款等这些内容 。
(四)评标委员会的组成和评标报告;
(五)中标结果。
第六十六条?招标人不得直接指定分包人。
第六十七条规定,要是存在不具备分包条件或者不符合分包规定的情况,那么招标人在签订合同之际或者中标人提出分包要求之时,是有权力予以拒绝的。一旦发现中标人出现转包乃至违法分包的状况,此时能够要求中标人改正;要是中标人拒不改正,就可以终止合同,并且还要报请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进行查处。
若监理人员察觉到中标人违背合同约定去从事转包行为,或者有关行政部门发现中标人违反合同约定进行违法分包,那么应要求中标人予以改正呀。或者告知招标人去让其改正喔。要是中标人对于改正的要求拒不遵循呢,就应当报请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来进行查处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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