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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父与杭女士离婚后,还要继续抚养小杭吗?专家这样解答

时间:2025-10-12 13:50 作者:佚名 【转载】

东莞高埗律师获悉

读者来信

二零一七年三月,我同已离婚的杭女士正式结为夫妻,从那时起,我们三个人,包括我和杭女士,以及她与前夫所生的儿子小杭,一起居住在一起。小杭成了我的继子,我负责照料他的日常起居,并且承担起支付他生活开销和学杂费的责任。最近,因为感情出现矛盾,我向杭女士表达了想要结束这段关系的意愿,她也对此表示赞同。杭女士主张我和小杭之间已经建立了抚育管教的责任,希望离婚协议明确我每月需给予小杭养育支持一千二百元。我想确认,我和杭女士解除婚姻关系之后,是否仍需承担对小杭的抚养义务?

专家解答

民法典第1072条有明确说明,继父母和继子女之间不允许存在虐待或者歧视的行为,继父或者继母如果对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形成了抚养教育关系,那么他们之间就构成了法律上的拟制血亲关系,这种关系使得他们享有与自然血亲的父母子女完全相同的权利和义务。你们与小杭一起居住,对小杭在日常生活、学习培养等方面进行关照和扶持,由此建立起养育教导的关联,你们彼此享有和承担着等同于天然父子关系的权利与责任。

但源自亲生骨肉的家长与子女间的法律联系,除非通过领养,否则无法终止。而基于收养形成的父母与子女间的法律联系则可以终止。继父与继子之间的法律联系,是由继父主动承担养育责任所引发的,并非法律规定的责任,所以理应准许继父在特定情形下,以牺牲未来权益的方式提前免除自身的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54条有明确说明,在生父同继母解除婚姻关系,或者生母同继父解除婚姻关系的情况下,对于曾经接受其照顾和教育的继子女,如果继父或者继母不希望继续承担抚养责任,那么抚养孩子的任务应当由生父或者生母继续承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第19条第2款的内容,生父同继母或者生母同继父分开后,如果有人认为继父或者继母曾经照顾过的继子女,他们彼此之间的权利与义务不应按照民法典中父母和子女关系的规则来处理,那么法院应该同意这个看法。需要留意的是,前述条款仅限于继父继母与生母生父终止婚姻关系时适用。倘若生父或生母离世,且抚养教育关系的未成年子女缺乏其他监护人,通常不允许终止继父母与子女间的法律联系。

尽管在杭女士与你的婚姻关系维持期间高埗律师,你履行了照顾和教导小杭的责任东莞高埗律师,然而在离婚之后,你有权利决定停止履行抚养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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