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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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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历经多次修正与修订,其目录涵盖多章内容
东莞高埗律师获悉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
该法律于1994年8月31日经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批准颁布,在2009年8月27日由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了首次修订,随后于2017年9月1日由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对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在内的八部法律进行了第二次修订,最终在2025年9月12日由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完成了该法的再次修订。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仲裁机构、仲裁员和仲裁协会
第三章?仲裁协议
第四章?仲裁程序
第一节?申请和受理
第二节?仲裁庭的组成
第三节?开庭和裁决
第五章?申请撤销裁决
第六章?执行
第七章?涉外仲裁的特别规定
第八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为确保经济争议得到公平及时处理,维护各方当事人正当权利,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良好运行,特制定此法律。
第二条 仲裁行业的发展遵循党的方针和国家政策,执行其各项安排,为国家实现经济进步和对外开放提供支持,创造公平竞争、依法治理、国际化的商业环境,有助于解决经济领域的争议问题。
平等主体的个人、公司、其他组织之间出现的契约争议和别的财产权利争议,能够通过仲裁解决。
下列纠纷不能仲裁:
(一)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纠纷;
(二)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
当事人若想通过仲裁途径处理争议,必须基于双方共同意愿,签订仲裁契约。若缺少这份契约,即便单方面提出仲裁申请,相关仲裁部门也不会予以处理。
第五条 如果双方约定通过仲裁解决争议,其中一方却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通常不会审理此案,除非仲裁约定本身存在问题或法律有其他特殊规定。
第六条?仲裁机构应当由当事人协议选定。
仲裁不实行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
第七条 争议处理需依据客观情况,依照法律规范,以公正且得当的方式化解矛盾,确保结果合理。
第八条?仲裁应当遵循诚信原则。
第九条 仲裁依照法律自主开展,不受政府部门、社会组织及个人左右。
第十条 仲裁遵循最终裁决原则,一旦作出决定,当事人不得就相同争议再次申请仲裁或向法院起诉,仲裁部门或司法机构将拒绝受理此类请求。
如果判决被审判机构依照法律程序宣布无效或者决定不执行,那么卷入争议的各方可以依据彼此新签订的调解条款向仲裁机构提出申诉,或者选择向审判机构提起法律诉讼。
第十一条 仲裁程序能够借助数据传输途径开展,不过当事人若有异议,则不适用此方式。
网络上的仲裁程序,和线下仲裁程序拥有相同的法律地位。
国家鼓励仲裁组织拓展与国外仲裁组织及国际性团体的互动往来,主动加入国际仲裁准则的拟定过程。
第二章?仲裁机构、仲裁员和仲裁协会
仲裁组织能够于直辖市以及省级行政区首府城市建立,还能够在必要时于其他地级市创建,无需依照行政区域逐级构建。
该仲裁组织依照前述条款,由相应城市的政府牵头,联合多个部门及商会共同创建而成,其性质为公益性,且不具备营利目的,属于非营利性法律实体。
设立于依据本法第十三条的仲裁组织,必须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部门进行注册登记。
经过国家最高权力机关的许可,一个由国内商业团体牵头建立的裁决组织,向主管司法事务的政府部门进行了登记。
仲裁机构登记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第十五条?仲裁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自己的名称、住所和章程;
(二)有必要的财产;
(三)有符合本法规定的组成人员;
(四)有聘任的仲裁员。
仲裁机构的章程应当依照本法制定。
第十六条 仲裁组织若需更改其名称、地址、章程、法定代表人或构成成员,就必须提交申请,并依照法律程序完成变更注册手续。
第十七条?仲裁机构终止的,依法办理注销登记。
第十八条 仲裁组织的构成人员含有一名总负责人东莞高埗律师,二至四名助手,以及七至十一名成员。
仲裁机构的构成成员包括法律、经济贸易、科学技术领域的专业人士,以及具备丰富实践操作经验的人员。在这些构成成员中,法律、经济贸易、科学技术方面的专家比例必须超过三分之二。
仲裁组织的成员每五年为一个任期,任期结束后必须依照法律进行改选,并且更换其中至少三分之一的人员。
第十九条 仲裁组织需依据国家法律及组织规章,构建完善的内部管理体系,清晰界定决策执行与监督等环节的职务范围和作业流程。
仲裁组织需要完善民主商议机制,规范人事运作,明确收支与账目处理流程,加强文书档案管理,并且设立有效的申诉应对程序。
仲裁组织需强化对组成人员、工作人员及仲裁者的监管,对其在仲裁过程中的违规违法行为迅速依照法规展开调查并作出处理;若需承担法律责任,应立即转交相关单位执行相应措施。
第二十条 仲裁组织需要设立信息公布机制,定期向公众披露组织规范、注册备案材料、裁决规范、仲裁专家名单、服务步骤、费用标准、每年度工作总结和财务状况等资料,以便于社会公众实施监督。
第二十一条 仲裁组织选聘的仲裁人必须品行端正,拥有扎实的专业知识,认真负责,廉洁奉公,严格遵守职业操守。
第二十二条?仲裁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获得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认证,具备法律职业资质,在仲裁领域工作已满八年经历。
(二)高埗律师执业满八年的;
(三)曾任法官、检察官满八年的;
(四)从事法律研究、教学工作并具有高级职称的;
精通法律学问,担当法律、经济通商、海洋航运、科技研发等领域的职业,并且达到高级头衔或具备同等专业能力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等法规,涉及公职人员不得担任仲裁员的情况,需依照这些法规执行;对于其他公职人员,若要兼任仲裁员,则必须遵循相关制度要求。
仲裁组织能够选聘具有法律、经贸、海事海商、科技等领域专长的海外人士担任仲裁员。
第二十三条?仲裁机构按照不同专业设仲裁员名册。
仲裁员若出现不再符合担任仲裁员资格的情况,比如被取消公职身份,吊销高级律师从业许可,或被取消高级资格认证,仲裁单位应将其清除名单。
第二十四条 仲裁组织自主运行,不受政府机关干预,二者之间不存在从属关联。
仲裁机构之间没有隶属关系。
第二十五条 中国仲裁协会属于社会团体法人性质。仲裁机构都是中国仲裁协会的成员单位。中国仲裁协会的章程由全国会员大会来制定。
中国仲裁协会属于仲裁行业的自我约束团体,依据自身规定,对相关组织及其成员、职员,还有仲裁参与者在具体仲裁过程中的表现实施管控。
中国仲裁协会根据本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条款,制定了示范仲裁规则。
第二十六条 国务院司法部门依据法规管理全国仲裁事务,健全相关作业体系,整体安排仲裁行业进步。
省级、自治区的行政司法部门依照法规,对本地仲裁活动进行指导,同时实施监督。
第三章?仲裁协议
第二十七条 仲裁协议涵盖合同里写明的仲裁内容,也包括用书面形式事先或者事后达成的请求仲裁的共识。
仲裁协议应当具有下列内容:
(一)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
(二)仲裁事项;
(三)选定的仲裁机构。
若某方在申请仲裁时提出存在仲裁协议,而另一方在初次开庭前未表示异议,经仲裁机构提醒并作记录后,即认定双方间存在仲裁协议。
第二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仲裁协议无效:
(一)约定的仲裁事项超出法律规定的仲裁范围;
(二)由无法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的人,或仅限部分民事法律行为能力的人,所确认的仲裁和解条款;
(三)一方采取胁迫手段,迫使对方订立仲裁协议。
第二十九条 若对争议解决内容或仲裁组织未作规定,或相关约定含糊不清,双方能够另行商议;若无法达成新的共识,该争议解决约定即告作废。
第三十条 仲裁条款具有独立效力。契约的成立状态及其后续的变更、失效、终结、撤销或作废等情况,都不会对已经形成的仲裁条款的法律效力造成任何干扰。
仲裁庭有权确认合同的效力。
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持有不同看法时,可以请仲裁机构或仲裁庭进行判定,同时也能够向人民法院申请裁定。如果一方当事人请求仲裁机构或仲裁庭作出决定,而另一方当事人则请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那么最终将由人民法院来裁定此事。
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应当在仲裁庭首次开庭前提出。
第四章?仲裁程序
第一节?申请和受理
第三十二条?当事人申请仲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仲裁协议;
(二)有具体的仲裁请求和事实、理由;
(三)属于仲裁机构的受理范围。
当事人若想进行仲裁,需向相关仲裁部门提交仲裁共识文本,以及仲裁请求书和其复本。
第三十四条?仲裁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个人具体称谓、性别属性、岁数大小、从事行业、任职机构、居住地点、联络办法,公司团体具体名称、所在位置以及法人代表或关键负责人的称谓、担当职位、联络办法;
(二)仲裁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与理由;
(三)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第三十五条 仲裁机构在接到仲裁申请书后五天内,若觉得符合受理标准,就应当接受申请,并且告知申请人;如果觉得不符合受理标准,就应当用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不予接受,并且解释原因。
仲裁机构接收仲裁诉求后,需依据仲裁规则所定时限,把仲裁规则与仲裁员名单交给申请人,同时将仲裁申请书抄本、仲裁规则及仲裁员名单送交被申请人。
当事人拿到对方提交的仲裁文书之后,需要在规则设定的时限内,向仲裁部门递交回应材料。仲裁部门拿到回应材料后,也要在规则设定的时限内,把回应材料的副本交给另一方当事人。如果当事人没有递交回应材料,也不会阻碍仲裁程序的正常开展。
当事人之间签订仲裁约定,若其中一方向法院提起诉讼且未说明存在仲裁约定,法院在受理案件后,若另一方在第一次开庭前提交仲裁约定,法院应撤销该诉讼,但仲裁约定无效或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若另一方在第一次开庭前未对法院受理案件提出不同意见,则视为放弃仲裁约定,法院应继续审理案件。
第三十八条 申请人有权选择撤回或者调整申请事项的内容。对方当事人能够表示接受或者提出不同意见,并且具备条件时可以要求对方承担相应责任。
第三十九条 一方当事人若因另一方当事人的作为或不作为,或者其他缘由,可能导致裁决难以实施,或者给当事人带来其他损失,可以申请采取财产保全措施,或者请求法院命令另一方当事人实施特定行为,或者禁止其实施特定行为,当事人申请保全时,仲裁机构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将申请提交给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应当依法迅速处理。
遇到紧急状况时,仲裁协议的相关方在提出仲裁申请前,能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条款,向法院申请采取财产保护措施,或者要求对方实施特定行为,抑或阻止对方实施某些行为,当事人提出保全申请后,法院需依法迅速作出回应。
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保全所遭受的损失。
第四十条 当事人及法定代理人有权选定高埗律师或者其它代理人参与仲裁程序。选定代理人参与仲裁的,需向仲裁部门递交授权委托书。
第四十一条 仲裁相关文书需采用双方事先商定的合适途径进行递交;若未达成一致或约定内容含糊不清,则依照仲裁条例中明确规定的程序执行递交。
第二节?仲裁庭的组成
第四十二条 仲裁机构可以由三位仲裁人或一位仲裁人构成。若由三位仲裁人组成,则需设一位首席仲裁人。
当事人若商定组建一个包含三名仲裁者的仲裁法庭,则每位当事人需单独挑选或通过仲裁机构负责人依照仲裁规则设定的流程委派一名仲裁者;第三名仲裁者可由双方当事人共同选定,亦能委托仲裁机构负责人依照仲裁规则设定的流程委派。若当事人商定由双方各自选出的仲裁者共同决定第三名仲裁者,则按此商定执行。第三名仲裁员是首席仲裁员。
如果双方当事人商定采用一名仲裁员组成仲裁庭,那么仲裁员可以由双方共同挑选,或者委托仲裁机构负责人依照仲裁规则规定的步骤来委派。
当事人未于仲裁规则限定的时间内商定仲裁庭构成方法或选定仲裁员时,仲裁机构负责人将依照仲裁规则所定程序进行确定或指定。
第四十五条 当仲裁员出现可能引发当事人对其中立性、公正性合理质疑的情况时,该仲裁员需立即向仲裁组织提交书面说明。
仲裁组织需将仲裁专家的笔述揭示情形、仲裁团的构成情形以书面形式告知相关方。
第四十六条 仲裁人员出现以下状况,应当自行退出案件审理,当事人也有权要求其退出:
(一)是本案当事人、代理人,或者当事人、代理人的近亲属;
(二)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三)与本案当事人、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仲裁;
私下与案件相关人或其代表接触,或者收取相关人或其代表提供的宴请和馈赠。
第四十七条 当事人若需申请回避,须陈述缘由,且应于初次审理前递交申请。若回避缘由在初次审理后知晓,则可于最终审理结束后提交申请。
第四十八条 仲裁员是否需要退出,由仲裁机构负责人来判定;当仲裁机构负责人本人担任仲裁员时,他是否需要退出,由仲裁机构的其他成员共同商议决定。
第四十九条 当仲裁员因需退出或出现其他情形无法继续任职时,必须按照法律程序来重新挑选或者委派新的仲裁员。
当事人若因回避而选定或指定新的仲裁员,可以申请已进行的仲裁程序再次进行,是否同意,由仲裁庭裁定;仲裁庭也有权自行判断是否需要重新进行已完成的仲裁程序。
第五十条 仲裁员若出现本法第四十六条第四项规定的情况,且情节恶劣,或者存在本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的情况,则必须依照法律承担相应责任,仲裁组织应将其清除出去。
第三节?开庭和裁决
第五十一条 争议解决需举行公开审理,若双方当事人协商不进行庭审,审判机构可依据提交的请求书、回应书等文件资料,结合其他相关材料,最终作出权威判定。
第五十二条 争议解决过程不对外公开,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公开,不过有国家机密、他人商业机密或个人隐私情况的除外。
第五十三条 仲裁组织需于仲裁章程指定的时限内,告知两边当事人开庭具体时间。若当事人有合理缘由,允许在仲裁章程规定的时限内,申请将开庭时间推迟。是否准许延期,由仲裁审判组织裁定。
第五十四条 申请人如果收到书面通知后,没有充分的理由而未能出席庭审,或者在不获得仲裁庭允许的情况下中途离场,那么他的仲裁申请可以被看作是已经被撤回。
当事人若未获得书面通知,又无合理缘由不出席,或者未得仲裁机构同意擅自离场,仲裁方有权作出缺席判决。
第五十五条?当事人应当对自己的主张提供证据。
仲裁机构若觉得需要,能够自行获取资料;如果需要,可以请求相关单位依照法规提供帮助。
当事人有权就需核实的事项向仲裁机构请求专业评估。仲裁机构经当事人申请或依职权认定该事项须评估时,可委托双方商定的评估专家执行,或由仲裁机构委派评估专家实施。
依据相关方申请或仲裁机构指示,经仲裁机构通知,鉴定专家须出席庭审会议,相关方经仲裁机构批准,可向鉴定专家进行询问。
第五十七条?证据应当在开庭时出示,当事人可以质证。
第五十八条 当证据存在遗失风险或未来难以获取时,相关方有权申请证据保护措施。若当事人提出此类申请高埗律师,仲裁部门需将申请转送至证据存放地的基层法院,该法院应依照法规迅速作出回应。
在紧急状况下,涉及仲裁协议的各方可以在提出仲裁申请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条款,向法院申请证据保护措施。若当事人提出证据保护申请,法院需按照法律规定迅速作出回应。
第五十九条 当事人在仲裁期间可以展开争论,争论完毕后,首席仲裁员或者单独审理案件的人员应当询问当事人的最终想法。
第六十条 仲裁庭需要把开庭情形记在记录里。如果当事人或者其他人觉得对自己说的话的记录有没记全或者记错的地方,他们能够请求更正。如果请求不被同意,就要把请求记下来。
记录需经仲裁官、书记员、涉事方及所有仲裁相关人士签署或加印确认。
第六十一条 仲裁机构察觉到一方当事人无中生有编造主要依据提出仲裁,或者各方当事人互相勾结,意图借助仲裁手段损害国家权益、社会整体利益或他人正当权利的,应当不予支持其仲裁诉求。
当事人提出仲裁请求之后,可以自行协商解决。如果双方达成了和解协议,可以请仲裁机构依据和解内容出具决定文书,或者选择撤回仲裁请求。
当事人若已签署和解协议并撤销仲裁请求,事后若产生变故,仍可依据仲裁条款重新提起仲裁程序。
第六十四条 仲裁委员会在做出最终决定之前,具备先行协商解决争议的权力,如果双方当事人愿意进行协商,仲裁委员会必须进行协商,如果协商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应当立刻做出最终决定。
协商成功之后,仲裁机构需要拟定和解文书,或者依照协议内容生成终局决定文书。和解文书与终局决定文书具备完全相同的法律作用。
第六十五条 调解书需清楚记录仲裁所提要求以及双方达成共识的内容。该调解书应由仲裁人员署名,并盖上仲裁部门的印鉴,然后分发给双方当事人。
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在调解书签收前当事人反悔的,仲裁庭应当及时作出裁决。
裁决需基于多数仲裁员的一致看法形成,少数仲裁员持有异议的,可将其观点载入记录。若仲裁庭无法达成多数意见,则须依照首席仲裁员的决定来制定裁决。
裁决书需载明仲裁所求、发生纷争的情由、判决缘由、判决事项、仲裁开销的承担者以及判决的时日。若当事人协商不欲载明纷争情由和判决缘由,则可以省略。裁决书应由仲裁员署名,并钤盖仲裁机构的印信。持有异见的仲裁员,可以选择署名或不署名。
第六十八条 争议解决过程中,若部分争议要素已明确,可对该部分先行作出判定。
第六十九条 裁决书里的文字差错、计算失误,或者仲裁庭已经处理过但没写入书面的情况,仲裁庭需要修正;当事人拿到裁决书后三十天内,能够向仲裁庭提出修正请求。
第七十条?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第五章?申请撤销裁决
当事人若能提供相关依据,证明裁决存在特定问题,他们便有权向审理该案的中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请,要求撤销该裁决,而此中级人民法院即指仲裁机构所在地的法院。
(一)没有仲裁协议;
(二)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机构无权仲裁;
(三)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
(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
(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
(六)仲裁该案时,仲裁员存在索取财物、收受贿赂,偏袒一方、弄虚作假,违背法律作出裁决的情况。
法院如果审查确认裁决存在前述情形中的任何一项,就必须作出撤销的裁定。
人民法院认定该裁决违背公共利益的,应当裁定撤销。
第七十二条 当事人若想取消裁决,需在拿到裁决书后的三个月期限之内,提交相关申请。
第七十三条 人民法院在接到撤销裁决请求后,要在六十天内,要么宣布裁决无效,要么不予以理睬,并且要作出明确的书面决定。
第七十四条 人民法院接到要求撤销裁决的请求后,如果认为适合让仲裁庭再次审理,会告知仲裁庭在规定时间内进行重审,并且作出决定暂停撤销案件。仲裁庭一旦开始重新审理,人民法院必须作出决定结束撤销案件。仲裁庭如果不肯重新审理,人民法院应当作出决定恢复撤销案件。
第六章?执行
第七十五条 当事人必须遵守裁决内容。如果其中一方不履行,另一方有权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条款,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接受申请的法院必须实施执行。
第七十六条 若申请人拿出证明,显示裁决存在本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所述任何一种情形,由人民法院安排合议庭进行核实,确认无误后,会作出决定不执行该裁决。
人民法院认定执行该裁决违背公共利益的,应当裁定不予执行。
第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向法院申请实施裁决,当事人另一方申请废除裁决的,法院应当作出暂停执行的裁定。
法院作出撤销决定时,执行程序应即刻停止。若撤销裁决的请求未被批准,法院需作出恢复执行的裁定。
第七章?涉外仲裁的特别规定
第七十八条 涉及国际经济合作、物流配送、海洋事务争议等跨国问题进行调解时,参照本章节内容执行;本章节未涉及的部分,按照法律整体条款进行补充处理。
第七十九条 当事人如果需要就涉外仲裁保全证据时,仲裁组织需将相关请求转交证据存放地的中级法院,该法院必须依照法规迅速办理。
第八十条 涉外仲裁的仲裁庭能够将庭审情形记录在案,也可以形成庭审内容概要,该概要可供当事人以及仲裁相关人士签字或盖印确认。
第八十一条 当事人能够用书面形式确定仲裁地点,如果双方没有对仲裁程序的法律适用做出特别规定,那么仲裁地点将作为仲裁程序法律适用以及司法管辖法院选择的参考标准,仲裁裁决被视为是在仲裁地点产生的。
如果双方没有商定仲裁地点或者商定的内容含糊不清,就要依照双方选定的仲裁规则来决定仲裁地点;如果仲裁规则里也没有相关规定,那么仲裁庭将依据案件的具体状况,并遵循方便解决争议的准则来选定仲裁地点。
第八十二条 涉外海事争议或者自贸区、自贸港及特定区域企业间涉外争议,当事人书面约定仲裁时,可挑选仲裁机构处理;也可选定中国作为仲裁地,由符合法律规定资格的人员组建仲裁庭,依约定仲裁规则审理,该仲裁庭须在组建后三个工作日内,向仲裁协会报备当事人名称、仲裁地、仲裁庭构成及仲裁规则。
申请人要求采取财产保护措施,或申请证据固定,或请求对方实施特定行为,或禁止对方实施特定行为时,仲裁机构需依法将申请转交法院,法院应当依法迅速作出回应。
第八十三条 当事人若能提供相关材料表明涉外仲裁裁决存在以下状况,由人民法院通过合议庭进行核实审查,一旦确认事实,即可作出裁定予以撤销:裁决在事实上存在重大错误,或者在程序上明显违背公正原则,又或者仲裁机构超越授权范围作出决定,再或者裁决内容与法律规定明显相悖,亦或者当事人未能获得充分陈述意见的机会。
(一)没有仲裁协议;
第二,当事人一方未被通知指派仲裁员或仲裁程序,又或者因非其自身责任之故未能表达看法。
(三)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与仲裁规则不符;
(四)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机构无权仲裁。
人民法院认定该裁决违背公共利益的,应当裁定撤销。
第八十四条 若申请人能提供相应依据证实该涉外仲裁判决存在法律第八十三条第一项所述情形中的任何一项,由人民法院设立合议庭进行核实审查,即可作出不予执行该判决的决定。
人民法院认定执行该裁决违背公共利益的,应当裁定不予执行。
第八十五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产生的已经生效的仲裁判决书,如果请求执行的一方当事人或者其拥有的财产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那么这些当事人可以不通过其他途径,直接向具有相应处理权限的外国司法机关申请确认该判决书的有效性,并要求实施执行措施。
第八十六条?鼓励仲裁组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以外的地区建立办事场所,从事仲裁相关事务。
依照国家相关准则,为配合经济进步及对外开放政策,准许海外仲裁组织在国家级自由贸易区及海南自贸港等特定地点建立办事机构,并且可以从事处理国际争议的事务。
第八十七条 倡导有涉外因素的争议双方选用中国内地及港澳台地区的仲裁组织作为裁决方,并商定将仲裁审理活动在中国内地及港澳台地区展开。
第八十八条 如果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形成的已经生效的仲裁判决书,需要由中国法院认可并执行,那么当事人可以直接向居住在被执行人所在地或者其财产存放地的中级法院提出申请。如果被执行人的住所地或财产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当事人可以向申请人居住地或者与该仲裁裁决纠纷有合理关联的地点的中级法院提出申请。法院需遵循中国签订或加入的国际条约,或者依照对等原则处理。
若境外仲裁组织对中国公民、法人及相关实体的正当权益施加约束、区别对待,中国相关单位便具备资格依据对等法则,对应处理该国个人、公司及各类团体。
第八章?附则
第八十九条 本法所指的仲裁组织涵盖依照法规组建的仲裁委员会、仲裁院等组织类型。
第九十条 如果法律对仲裁时效有具体要求,就按照那个要求来执行;如果没有明确要求,就按照诉讼时效的规则来处理。
第九十一条 仲裁组织根据本法规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条款,可以借鉴中国仲裁协会所编撰的示范仲裁准则来拟定仲裁准则。
第九十二条?当事人应当按照规定交纳仲裁费用。
仲裁机构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收取仲裁费用的办法。
第九十三条 劳动争议仲裁方面,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方面,以及体育仲裁方面,都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相关条款执行,同时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的相关条款执行,并且要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九十四条 仲裁组织及仲裁审理组,可依据相关国际投资协议中关于投资争议提交仲裁的条款,根据争议双方事先约定的仲裁准则,处理国际投资仲裁事务。
违反仲裁机构登记管理规定的行为,将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执行相应处理。
第九十六条?本法自2026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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