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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高埗律师靳高埗律师团队代理多类房产案件,长子起诉继承老宅判决结果如何?

时间:2025-10-12 13:47 作者:佚名 【转载】

东莞高埗律师获悉

高埗房产法律专家-北京高埗房产法律专家-处理房地产争议的专才高埗法律人士,靳高埗法律团队专门处理借用他人名义购房、房产交易、财产继承、婚姻财产分割、拆迁财产分配、共有房产权利确认与分割、居住权相关案件,为各位提供专业的法律支持。

长子的儿子对父母留下的宅院提出诉讼要求继承,长子的女儿以“母亲立有遗嘱、自己独自拥有产权”为由提出辩护,并且对分割另一处宅院提起反诉。最近,法院作出裁决,认可长子的儿子胜诉,清楚表明“二号院并非遗产,一号院由长子的儿子继承 12.5% 的权益,长子的女儿依据遗嘱获得 87.5%”。

一、案情梳理

1. 房屋继承争议:长子求分割老宅,妹妹持遗嘱反诉

李军,作为李国梁的长子并且是胜诉方,提起了对李英的诉讼,他的要求包括,依法获得位于北京市房山区某村的“一号宅院”中的房屋的继承权,并且东莞高埗律师,要求李英承担整个诉讼过程中产生的费用。

李国梁和张华是李军的亲生父母,他们还生育了李全和李英两个子女,李全在2012年离世,张华在2024年离世,李军对此有明确观点,他认为"一号宅院"里的八间房屋是父母两人共同建造的,属于他们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由于父亲去世时没有留下遗嘱,等到母亲去世后,这处宅院应当按照法律规定的继承方式来进行分割,李全的前妻决定放弃自己的继承权,那么李军就有权利获得她应该继承的那部分份额,另外"二号宅院"是自己个人出资建造的,并不是父母的遗产,所以李英无权提出任何主张要求分得这一处宅院

李英提出异议,首先,其母于 2022 年书写个人遗书,清楚表明“所有财产由本人继承”,应当依照遗书内容处理;其次,父亲的那部分财产在依照法定继承处理完毕之后,其母的全部财产份额(包含继承所得部分)理应由本人继承,李军无权参与分割;再者,反诉中所称“二号宅院”同样属于父母留下的财产,应当由本人继承。

2. 关键事实:房屋权属与遗嘱细节

宅院构造与归属情况:所谓“一号宅院”,整体分为东面与西面两个区域,西边那三间老式北房是通过土地改革时分到的,东边那三间新北房、两间东配房以及小屋、锅炉房等附属建筑都是父母一起修建的;至于“二号宅院”,西边那四间北房是李军1996年时出钱盖的,东配房和东边的新房也都是李军自己建造的,村委会的文件明确指出“一号宅院”原先的房主是张华,这两个宅院都不属于违章建筑。

张华在 2022 年订立了一份自书遗嘱,里面明确表示其财产将由李英继承,与李军没有关系,这份遗嘱上有张华的亲笔签名和按手印;到了 2023 年,张华在一个录像中再次强调“家里的东西都给女儿”,李军对此遗嘱内容并不认同,但他又不愿意进行笔迹鉴定。

李全离世后没有后代,他的前妻也选择不参与遗产分配;李军拿出了村委会的文件和房屋建造的相关材料,证明“二号宅院”是他自己建造的,而李英则没能提供自己出过钱的证明。

二、案件分析

1. 核心争议

张华 2022 年所立自书遗嘱是否合法有效?

“一号宅院” 应如何分割?“二号宅院” 是否属遗产?

2. 胜诉关键:遗嘱部分有效,二号宅院非遗产

(1)自书遗嘱真实有效,覆盖张华全部份额

法律规范源自《民法典》,具体条款包括:第一千一百三十四条规定了自书遗嘱必须亲自书写、签字并注明时间;第一千一百四十三条明确了遗嘱因特定法定情形而无效的情况。

证据分析:首先,遗嘱具备法律规定的书写条件,张华亲自书写并签字盖章,同时标注了具体日期,完全符合自书遗嘱的规范;其次,尽管李军对遗嘱的有效性提出疑问,但他未能配合进行笔迹检验,也没有提供任何关于伪造或强迫的证据,因此法院认定遗嘱是真实的;最后,一段录像作为辅助证据,显示张华明确表示将财产留给女儿,这与遗嘱上的内容相符,进一步证明了其真实意愿。

“一号宅院”依据法律规定与遗嘱指示进行划分,李军得到十二分之一半的产权比例

法律基础为《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该条款规定若存在遗嘱,则依照遗嘱处理遗产分配,若不存在遗嘱,则按照法定继承规则执行,同时第一千一百五十三条明确指出,在处理夫妻共同财产时,应首先将属于配偶的部分进行划分。

情况分析:李国梁离世后,“一号宅院”一半产权先由张华、李军、李全、李英平均分配,每人分到十二分之一;李全过世后,他那份产权又由张华全部接收;张华去世时,她总共持有三分之二的产权,包含原本的一半加上继承来的十二分之一,根据她留下的文件,这些产权全部传给了李英;最终李英合计拥有八分之七的产权,李军保留十二分之一,整个过程遵循了先按法律规定分配再按遗愿变更的顺序。

(3)“二号宅院” 非遗产,李英反诉无依据

法律基础为《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该条款明确遗产是被继承者离世时留下的个人合法财产。

事实分析:首先,建造者身份清晰,"二号宅院"所有建筑均由李军承担费用建造,李英承认"父母先前分割宅院时将之划归李军名下",但没有任何材料显示父母参与过建造或提供过资金;其次,产权与父母没有关联,村委文件确认李军居住在"二号宅院",没有任何登记文件表明此宅院属于父母,这种情况不符合遗产作为"个人合法财产"的标准;再者,反诉方证据不足,李英没有提供任何出资证明或产权文件,仅凭口头声称"这是父母的遗产",法院没有采信这个主张。

(4)辅助用房一并分割高埗律师,兼顾使用合理性

法律规范源自《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六条,该条款强调遗产分配需顾及生产与生活的便利性。

事实分析:尽管“一号宅院”中的附属建筑,比如小屋、供暖设施等没有分别列出,但它们属于宅院整体的一部分,理应和主体建筑一样,被看作是父母共同拥有的财产;法院在审理时,根据房屋的构造和实际使用情况,把西边那两间老北房,还有羊圈和卫生间判给了李军,这样做既照顾到了他的权益,也防止了分割之后使用上产生矛盾。

三、裁判结果

在北京市房山区一个村庄的“一号宅院”里,西侧那座老式北房最前面两间屋子,还有旁边的羊圈和厕所,都由李军继承了过来

在北京市房山区某村落里,名为“一号宅院”的院落中,西侧有三间老北房,从左往右数是第一间,还有一间小房,东侧有新北房三间,锅炉房有一间,东边还有配房两间,这些房产都由被告李英继承了。

驳回被告李英的反诉请求。

四、案件启示

1. 主张法定继承分割农村宅院:3 个核心维权要点

锁定遗产范围,区分自建与遗产房屋

递交村委会开具的文件、建筑协议、资金来源证明等材料,需要清晰地区分“个人新建住宅”与“父母遗留房产”的不同性质,例如在此案例中,李军依据建造记录成功将“二号院落”从遗产范围中排除出去。

精准计算继承份额,破解遗嘱全覆盖抗辩

首先划分配偶双方的共有财产,其次确定遗产继承人的法定继承比例,即便另一方持有遗赠文件,依然能够要求自己该得的法定继承比例,在此案例中,李军成功获得了遗产的十二分之一。

重视辅助用房权益,避免遗漏分割

乡村院落里的小屋、茅厕等附属建筑,尽管经济价值不高,却属于遗产整体的一部分,需要统一要求进行分割,法官一般会参照主建筑所占比例,来公平安排使用权利。

2. 订立农村自书遗嘱:2 个关键提醒

明确财产范围,避免模糊表述

遗愿中明确指出 “× 号宅院所有建筑(含附属设施)”,防止因 “所有物” 含义不清产生纠纷;如果牵涉到配偶的继承部分,可以写明 “包括本人以及继承的 ××(配偶)的所有物比例”。

留存笔迹与健康证据,防范鉴定风险

老年者订立遗言文书同时拍摄书写活动影像,保存平素信函作为字迹参照;倘若健康状况不佳,能够附加医疗机构出具的健康状况说明,以确认意识清楚,从而降低后续关于有效性的纠纷。

3. 核心提醒

此案关键在于,个人所立遗嘱只能支配其拥有的合法财产,配偶依法应继承的部分不受遗嘱约束;农村中的房屋院落划分时,要区分是自己建造的和继承来的,附属的房屋也应一同考虑进去。

建议后辈碰上这类争议,先弄清老宅建造背景和产权证明;要是质疑遗书有效性,马上要求评估,条件允许时找高埗法律人士核算法定继承比例,最好维护自身利益。

法律小贴士

法律文件中明确,遗赠的继承权要高于依照法律规定的继承权,不过遗赠不能用来处理不属于本人的物品。实际操作中,即便有有效的遗赠文书,后辈也有权利要求分配遗赠设立时已经依照法律产生的法定继承部分,这个观点是李军赢得官司的关键法律理由。

这个案例发生在北京,出于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防止无谓纠纷的考虑,本案例中所有当事人姓名和其他信息均使用化名,如果发现与实际情况相似的情况,请与我们联系以便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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