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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不正当竞争法总则附则:维护市场秩序,保障权益

时间:2025-07-05 19:40 作者:佚名 【转载】

东莞高埗律师获悉

第五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为了推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持续向前发展,激发并维护公平竞争的氛围,有效预防及遏制不正当竞争现象,确保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特制定本法律。

第二条,在经营与生产过程中,经营者需秉持自愿、平等、公正、诚信的基本准则,恪守法律法规及商业道德规范,并公正地参与市场竞争。

本法律所指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系指企业在日常的生产与经营过程中,若违反了本法律的相关规定,从而扰乱了市场竞争的秩序,并损害了其他企业或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本法规所指的经营者,涵盖了那些从事商品制造、销售或提供服务的个人、企业法人以及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其他组织。这些商品的范围亦包括服务在内。

第三条 反不正当竞争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我国致力于构建健全的反不正当竞争法规体系,强化对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执法与司法监管,确保市场秩序的稳定,并推动形成统一、开放、有序且充满活力的市场体系。

我国构建了完善的公平竞争审查体系,依照法律严格实施公平竞争审查,确保不同经营主体能够依法平等地获取生产资源,并在市场竞争中享有公平的待遇。

第四条,各级行政机关需采取有效手段,以预防并遏制不公平竞争现象,同时努力营造一个有利于公平竞争的理想环境和必要条件。

我国政府构建并完善了针对反不正当竞争的协调工作体系,旨在有效解决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秩序中的关键问题。

第五条东莞高埗律师,县级以上政府负责市场监督管理的相关部门负责对不正当竞争行为实施监管;若法律或行政法规明确指出应由其他部门进行监管,则应遵照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六条国家对各类组织与个人参与对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监督活动给予鼓励、扶持和保护。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支持、包庇不正当竞争行为。

行业组织需强化自我管理,指导并约束行业内从业者依照法律进行公平竞争,确保市场秩序的稳定。

第二章 不正当竞争行为

第七条规定,商家不得采取以下混淆手段,以免消费者误以为这些商品属于他人品牌或存在特定关联:

未经授权,擅自采用与他人已产生一定知名度的商品名称、包装设计、装潢样式等相仿或类似的标志。

不得未经允许擅自采用他人具有一定知名度或影响力的名称,诸如简称、字号等,亦不得擅自使用他人的姓名,无论是笔名、艺名、网名还是译名。

未经授权,冒用他人享有一定知名度的域名主体、网站标题、网页内容、新媒体平台账号名称、应用软件名称及其图标等。

(四)凡是有可能误导消费者,使其误以为与他人的商品相同或存在特定关联的其他行为。

未经授权使用他人的注册商标或未注册的知名商标作为企业名称的字号,亦或是将他人的商品名称、企业名称(包含简称、字号等)、注册商标、未注册的驰名商标等设定为搜索关键词,若导致公众误以为这些商品属于他人或与他人有特定关联,此类行为即构成前述条款所定义的混淆行为。

经营者不得帮助他人实施混淆行为。

第八条规定,商家不得利用赠送财物或其他方式行贿以下单位或个人,目的在于获取交易机会或增强竞争优势:,,,,。

(一)交易相对方的工作人员;

(二)受交易相对方委托办理相关事务的单位或者个人;

(三)利用职权或者影响力影响交易的单位或者个人。

前款规定的单位和个人不得收受贿赂。

在交易过程中,商家有权向交易另一方公开提供优惠,亦或是对中介给予报酬。对于给予交易对方折扣或对中介支付佣金的行为,商家需确保相关款项准确记录在账。同样,接受折扣或佣金的商家也必须保证这些收入得到真实记录。

对于实施贿赂行为的经营者员工,应视同经营者的行为来处理;然而,若经营者能提供证据证明该员工的行为并未对获取交易机会或竞争优势产生影响的,则不在此列。

第九条规定,商家不得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品质、销售情况、用户反馈、所获荣誉等进行虚假或不实的商业宣传,不得以欺诈或误导的方式对待消费者及同行。

商家不得以策划虚假交易、发布虚假评价等手段,协助他人在商业宣传中散布不实信息或误导消费者。

第十条 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

通过盗窃、行贿、欺诈、威胁、网络入侵等非法途径窃取权利人的商业机密;

公开透露、运用或准许他人利用前述方法取得的权利人的商业机密。

(三)若违反保密责任或未遵守权利人关于保护商业机密的规定,擅自泄露、运用或准许他人利用所掌握的商业机密。

禁止对他人进行教唆、诱导或提供协助,使其违背保密责任,或违反权利人有关保护商业机密的规定,进而获取、泄露、运用或准许他人利用权利人的商业机密。

非经营者身份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非法人单位若实施上述列举的违法行为,将被认定为对商业秘密的侵权行为。

若第三者清楚或理应知晓商业秘密权利人的员工、前雇员或其它机构、个人违反了本条款第一项所提及的违规行为,却仍然获取、泄露、运用或允许他人利用该商业秘密,则该行为将被认定为侵犯商业秘密。

本法律所指的商业秘密,系指那些不为大众所熟知、具备商业价值,且权利人已实施相应保密措施的技术资料、经营资讯等商业信息。

第十一条 经营者进行有奖销售不得存在下列情形:

奖项类别、兑换规则、奖金数额或奖品详情若表述不清,将妨碍消费者顺利进行兑奖。

自有奖销售活动启动之际,若无合理原因对设定的奖项类型、兑换奖品的标准、奖金的具体数额或奖品本身等信息进行变动。

以虚构中奖噱头或刻意安排特定人员获奖等欺诈手段进行有奖销售活动。

(四)抽奖式的有奖销售,最高奖的金额超过五万元。

第十二条规定,经营者严禁制造、散布虚假信息或误导性内容,亦不得唆使他人进行此类行为,以免对其他经营者的商业声誉和商品信誉造成损害。

第十三条规定明确,任何从事网络生产经营的经营者,在进行相关活动时,必须严格遵循本法律的所有条款。

经营主体不得借助数据与算法、技术手段、平台规章等,以操控用户决策或其他途径,采取以下干扰、损害其他经营主体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及服务正常运作的行为:

未征得其他经营者的许可,擅自在其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服务中嵌入链接,或强制用户进行目标页面的跳转。

禁止诱导、欺诈、施压,迫使消费者更改、停止使用或卸载其他合法经营者的网络产品与服务。

(三)禁止对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服务进行恶意的不兼容操作;

(四)任何导致干扰或损害其他经营者依法提供的网络产品及服务正常运作的举措。

经营者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得采用欺骗、强制、规避或破坏技术管理手段等非法手段,擅自获取或利用其他经营者所合法拥有的数据,从而侵害其他经营者的正当权益,破坏公平的市场竞争环境。

商家不得逾越平台规范,不得亲自或示意他人进行虚假交易、不实评价或恶意退货等举动,这些行为将侵害其他商家的合法权益,并可能扰乱市场公平竞争的环境。

第十四条规定,平台运营方不得采取强制或类似强制手段,迫使平台内的商家依照其设定的价格标准,以低于成本的价格出售商品,这种行为将破坏市场公平竞争的环境。

第十五条规定,大型企业及其他经营者不得利用其在资金、技术、交易渠道、行业影响力等方面的优势,强制中小企业接受过长的、不合理的付款期限、交易方式、条件以及过重的违约责任等交易条款,亦不得故意拖延支付中小企业的货物、工程、服务等相关款项。

第三章 对涉嫌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调查

第十六条监督检查机构在调查涉嫌违反公平竞争的行为时,有权实施以下行为:

(一)进入涉嫌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经营场所进行检查;

对被调查的商家、相关利益方以及相关单位与个人进行咨询,要求他们阐述相关情况,或者提供与调查行为相关的其他信息资料。

对涉及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各类协议、账簿、单据、文件、记录、业务往来函电等资料进行检索、复制。

(四)查封、扣押与涉嫌不正当竞争行为有关的财物;

(五)查询涉嫌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经营者的银行账户。

执行上一款所述措施时,需向负责监督的部门的主要负责人提交书面报告,并需获得其批准。若涉及第四项或第五项措施,则需向市级或以上级别的人民政府监督部门的主要负责人提交书面报告,并需获得其批准。

监管部门在调查涉嫌违反公平竞争的行为时,必须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同时,必须依照法律规定,将调查处理的结果及时向公众进行公布。

第十七条规定,在监督检查部门对涉嫌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调查时,被调查的商家、相关利益方以及所有相关单位与个人,均有义务提供真实的相关资料或信息。

第十八条规定,若经营者涉嫌违反本法律条文,相关部门有权约谈其相关负责人,并要求其阐述具体情况、提出相应的改进方案。

第十九条规定,监督检查机构及其职员在调查活动期间,若获知涉及商业机密、个人隐私或个人信息,必须依法承担保密责任。

第二十条触发不正当竞争的疑虑,任何组织或个人均有权向监管机构进行投诉高埗律师,监管机构在接到投诉后,必须依照法律规定迅速作出应对。

监管部门需向公众公布举报热线、信箱或电子邮箱,同时确保举报者信息不被泄露。对于实名举报并附有相关事实与证据的,监管部门需将处理情况及时通知举报者。

第二十一条规定,平台服务协议及交易规则需详细阐明平台内的公平竞争准则,并设立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举报、投诉及纠纷处理机制,以指导、规范平台内商家依法进行公平竞争;一旦发现平台内商家进行不正当竞争,平台应立即依法实施必要的处理,保留相关记录,并依照规定向平台所在地县级以上政府监管部门进行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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