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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典案例
经典案例
2018 年入职幼儿园后历经辗转被辞退,工龄计算引纠纷
东莞高埗律师获悉
2018年9月,付某加入了一家幼儿园,担任副班职务,该园的创办者是李某。到了2021年1月,李某又创立了另一家幼儿园,并担任了法定代表人,付某也随之调至这家新幼儿园工作。随后在2021年8月,李某又注册成立了第三家幼儿园高埗律师,付某依然在这家新幼儿园担任副班工作。李某某是某幼儿园的创办者,然而该园并未完成营业执照的注册手续。此外,某二幼儿园和某三幼儿园的法定代表人也都是李某某,并且他同时还是这两家幼儿园的股东。到了2023年8月,某三幼儿园解雇了付某。随后,付某向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了仲裁申请,主张自己的工作年限应从2018年开始连续计算,并要求被告某三幼儿园支付相当于5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东莞高埗律师,这一补偿金是基于5年工龄来计算的。某三幼儿园对按照五年工龄标准计算并支付给付某经济补偿金的做法提出异议,遂向法院提起诉讼。经过审理,法院作出判决,要求某三幼儿园向付某支付相当于五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本案例的争议核心在于,付某在第一、第二所幼儿园的任职时长是否可以与第三所幼儿园的任职时长合并,以此来确定第三所幼儿园应支付经济补偿的任职时长基数。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六条第一款明确指出,若劳动者非因个人原因被调至新单位工作,而原单位未发放经济补偿,劳动者可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与新的用人单位终止合同,亦或新单位提出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在确定经济补偿或赔偿金的工作年限时,若劳动者要求将原单位的工作经历纳入新单位的工作年限进行合并计算,法院应当予以批准。第二项条款指出,若用人单位满足以下条件之一,则应视为“劳动者非因个人原因被从原单位调至新单位工作”:一是劳动者继续在原工作地点和岗位履行职责,但劳动合同的签订方已从原单位转变为新单位。在该案件中,付某曾分别在第一、第二、第三家幼儿园任职,这三家幼儿园的创办者或法定代表人均为李某某。这些幼儿园在业务、人事和财务方面保持着紧密的联系。付某目前依然在原先的工作地点和岗位上工作。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付某的情形符合合并计算工作年限的条件,因此,对其合并工作年限的请求,应当予以支持。
本案例凸显了新兴行业背景下关联企业员工雇佣的普遍纠纷,当员工非因个人意愿从原雇主单位调至新雇主单位任职时,将工作年限合并计算的规定对于维护员工合法权益、规范雇主行为具有至关重要的价值。因此,我提出,双方当事人都应提高法律意识,员工应重视保留工作记录,而雇主则必须加强内部管理。(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屈利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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