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怀孕能否调岗降薪?两部门发布典型案例回应关切

时间:2025-07-05 19:35 作者:佚名 【转载】

东莞高埗律师获悉

新华社于北京4月16日发布报道,聚焦了职场中的热点问题,包括怀孕期间是否可以调整工作岗位及降低薪资待遇东莞高埗律师,以及企业未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是否需要承担赔偿责任。相关部门针对公众的疑问,通过发布典型案例进行了详细回应。

新华社记者姜琳、罗沙

企业能否因女性员工怀孕而调整其岗位并降低薪资?若未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高埗律师,是否需要承担赔偿责任?一般性的岗位调动是否也受到竞业禁止的限制?在4月16日,我国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与最高人民法院共同发布了最新一批劳动人事争议的典型案例,对公众关注的这些问题作出了明确回应。

女职工怀孕了,用人单位就能调岗降薪?

赵某在2022年1月份加入了一家科技公司,担任工程师职位。根据他们签订的劳动合同,赵某在参与项目期间,其月薪由基本工资和项目岗位津贴两部分组成;而在等待项目期间,他只能获得基本工资。

2023年二月,赵某向公司透露了她的怀孕情况。公司未进行任何交流,便直接做出了“赵某将离开当前项目组”的决定。面对赵某的反对,公司并未作出任何回应。此后,赵某便停止了工作。公司以赵某未参与项目为由,仅向其提供了每月3000元的基本工资作为孕期补贴。对此,赵某表示不满,并向劳动仲裁部门提出了申请。

该案中,该公司要求赵某退出其参与的项目,这一举动不仅违背了双方关于等待项目期间约定的规定,而且并未征得赵某的同意,更没有医疗机构的证明表明赵某无法适应原岗位的劳动,这显然是违反了《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六条的规定,属于变相调整孕期女职工岗位的行为。

该公司以赵某未参与项目为由,削减了其孕期工资水平,这一做法违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以及《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五条的相关规定。鉴于此,仲裁委员会依据法律规定,判决该公司需按照赵某“基本工资加项目岗位津贴”的标准,即每月17000元,补足赵某孕期工资的不足部分。

两部门规定,企业需依照法律保障女性员工,特别是怀孕、分娩、哺乳期间的女性员工的合法利益。若怀孕的女员工能够胜任原有工作,企业应尊重并维护她们的劳动权益,不得通过更改工作岗位、增加工作难度等手段侵犯她们的权益,亦不得违法削减她们的工资和福利。

企业没给员工缴社保,要赔偿吗?

李某在任职期间,公司仅负责为其缴纳工伤保险,而李某个人则需自行负担应由公司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等社保费用。为此,李某选择了通过仲裁和诉讼途径,要求公司支付其应承担的社保费用。

两部门指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的相关条款,若企业未依国家规定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导致员工自行垫付部分费用,这属于员工的损失,员工有权向企业要求赔偿损失。在本案中,该公司需对李某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企业应缴纳而未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损失进行赔偿。

相关部门明确指出,若用人单位未依照法律规定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则构成违法行为,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2021年8月20日,刘某松在一家出租车公司担任司机时,遭遇不幸,因病离世。然而,由于该公司之前未按照规定为他缴纳社会保险,导致刘某松在职期间的社会保险缴费年限较短,这最终使得他去世后,其家属所领取的抚恤金远未达到应有的数额。为此,刘某松的家属通过申请仲裁和提起诉讼的方式,要求该公司支付其应得的抚恤金差额。

相关部门指出,刘某松在2017年5月至2018年5月间,其所属出租车公司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这一行为导致其家属无法按照规定,即缴费年限需满5年的条件,来领取6个月的抚恤金,最终只能获得13766.64元。

劳动者如因疾病或非工作原因离世,若其亲属因雇主未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而未能足额获得抚恤金等福利,雇主需依法承担赔偿差额的责任。据此,该出租车公司需支付给受害者家属抚恤金差额,共计36633.36元。

普通工作调换,也受竞业限制

劳动法规中设有竞业限制这一制度,旨在保护企业的商业机密。该制度的本义在于,通过合理限制员工选择职业的自由,来防止企业商业秘密的泄露,从而确保市场竞争的公正性。

目前,部分行业和企业存在用人单位过度使用竞业限制条款来限制劳动者就业权利的现象,这种行为侵犯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并对人力资源的合理流动造成了不利影响。对此,相关部门表示关注。

2019年3月,李某加入了一家保安企业,并与其签署了一份为期两年的劳动协议。该协议中包含的竞业禁止条款规定,员工在离职或合同终止后的12个月内,不得加入与该公司存在竞争关系的任何单位。在此期间,公司需按月向员工支付相当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30%的补偿金。若员工未履行相关义务,需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违约金金额为20万元。

2021年3月,李某的合同期满,离职转至另一家保安公司工作。不料,不久前雇主以李某违反了竞业限制条款为理由,向仲裁机构提起诉讼,并索要相应的违约赔偿金。

相关部门指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相关条款,若用人单位与除“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之外的其他员工签订竞业限制协议,必须基于该员工承担保密责任这一前提条件,也就是说,员工的职位或岗位需达到能够让他们掌握公司商业机密以及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信息的程度。

在本案中,李某负责每日在商业楼宇街区进行常规安保巡逻,显然无法充分了解公司的商业机密以及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内容。公司亦未能提供相关证据证明李某可能知晓这些秘密。双方签订的竞业限制条款不符合相关法规,因此不具备法律效力。仲裁委员会对于要求李某支付竞业限制违约金的诉求,并未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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