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以案说法>>以案说法
以案说法

以案说法

第一章总则:加强铁路安全管理,保障运输安全及相关安全

时间:2025-07-05 19:32 作者:佚名 【转载】

东莞高埗律师获悉

第一章 总 则

为强化铁路安全管理,确保铁路运输的顺畅与安全,维护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特制定本法规。

第二条:铁路安全管理应始终将安全置于首位,秉持预防为主的策略,并采取综合性的治理方法。

第三条国务院铁路行业监督管理部门承担着全国铁路安全监督管理的重任,而该部门所设立的铁路监督管理机构则具体负责对其辖区内的铁路安全实施监督管理。这两者共同构成了我们所说的铁路监管部门。

国务院相关部门依据法律法规及国务院所赋予的职责,承担着铁路安全管理的相关事务。

第四条,铁路沿线的各级地方政府及其相关部门需依据各自职责,强化铁路安全知识的宣传教育,严格执行铁路护路联防责任制度,积极预防和打击破坏铁路安全的行为,统筹协调解决铁路安全相关的各项问题,并切实做好铁路安全保障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涉及铁路建设、运输和设备制造维修的企业需强化安全管理,完善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切实履行安全生产的首要责任,设立安全管理机构或指派专职安全管理人员,严格执行国家及行业标准以确保生产安全和产品质量安全,加大从业人员安全培训力度,确保安全生产所需的资金得到充分保障。

铁路建设、运输及设备制造与维修领域的工作人员需严格遵守各项规章制度,实施标准化操作流程,确保铁路运输的安全可靠。

铁路运输相关部门和企业必须依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制定针对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方案,同时还要组织开展应急演练活动。

第七条:严禁干扰铁路建设及运输的正常秩序。严禁破坏或非法使用铁路的设施设备、标识以及铁路用地。

任何单位或个人若察觉到铁路设施设备、铁路标志、铁路用地等遭受损坏或非法占用,以及任何可能危及铁路安全的行为,均可向铁路运输企业进行报告,亦或向铁路监管部门、公安机关等相关部门进行举报。铁路运输企业及接到举报的部门应依据各自职责,对相关问题进行及时处理。

对于在保障铁路安全方面做出卓越贡献的集体或个人,将依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相应的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铁路建设质量安全

第八条,铁路建设项目的地质勘探、规划设计、施工建设、监督管理,以及所需物资和设备的购置,必须依照法律规定进行公开招标。

第九条规定,任何单位若要参与铁路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等工作,必须依照法律规定获得相应的资质认证,并且只能在所拥有的资质等级允许的业务范围内进行铁路工程的相关建设活动。

第十条要求,铁路建设单位需挑选持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施工以及监理机构来承担工程建设任务,同时,还需对工程项目的质量安全实施监督和检查,并形成检查记录以备后续查阅。

铁路建设工程在勘察、设计、施工及监理等各个环节,必须严格遵循国家法律法规对工程质量和安全管理的相关要求,同时严格执行国家、行业制定的标准和技术规范。

铁路建设项目的勘探、规划及施工企业依照法律规定,需对勘探、规划及施工的质量承担相应责任;同时,监理机构亦需按照法律规定,对施工质量履行监督职责。

对于高速铁路以及地质条件复杂的铁路建设项目,实施了严格的工程地质勘察监督机制。

铁路建设工程中的安全设施需与主体工程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启用。安全设施的资金投入应包含在项目总预算之中。

铁路建设中所采用的各类材料、构件、设备等,都必须严格遵循国家制定的有关产品质量的强制性行业标准及国家标准。

铁路建设工程的施工期限,需综合考虑地质状况、技术难度等多种因素,并依据国家、行业相关标准及技术规程,进行合理的设定与适时调整。

任何组织和个人均不得违反上述条款,强迫铁路建设、设计以及施工企业缩短建设周期。

铁路建设工程一旦竣工,必须依照国家相关法规进行验收流程,同时由铁路运输企业负责执行运营安全评估。只有通过验收和评估,且满足运营安全标准的,才能正式投入使用。

第十六条在铁路线路及其周边地带实施铁路建设项目的施工活动时,必须严格遵守铁路营业线施工安全管理的相关规定。铁路建设单位需与负责铁路运输的相关企业和工程设计、施工单位共同商定安全施工的具体方案,并依据该方案组织开展施工工作。施工结束后,应及时对现场进行清理,确保不因施工活动而影响铁路的正常运营安全。

新建或改建的铁路,若其设计时速超过120公里,或其运输量符合国务院铁路行业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较大运输量标准,且需与道路相交,则必须配备立体交叉设施。

在建设或改造高速公路、一级公路或城市快速路时,若项目需与铁路线交汇,必须配备立体交叉设施,并且应优先考虑采用地下穿越铁路的设计方案。

对于已建成且符合前两款规定情形的铁路和道路,若它们目前采用平面交叉形式,则应逐步进行改造,使其转变为立体交叉。

在建设或改造高速铁路时,若需与普通铁路、道路、渡槽、管线等设施相交,应优先考虑采用高速铁路上跨的设计方案。

第十八条规定,对于建设铁路与道路立体交叉设施及其相关安全设施所必需的费用,其承担方式应遵循以下几项原则来决定:

对于新建或改建的铁路与现有道路相交部分,其建设费用应由铁路部门负责承担;若道路方提出的要求超出原有道路建设标准,导致额外增加的费用,则应由道路方自行承担。

对于新建或改建的道路与现有铁路相交的情况,道路建设费用应由道路建设方负责承担;若铁路方提出的要求超出了现有铁路线路的建设标准,那么超出部分的费用则应由铁路建设方负责。

同步建设的铁路与道路,必须配备立体交叉设施,并将现有的铁路道口升级为立体交叉形式。这一改造工程的建设费用,应按照公平合理的原则,由铁路部门和道路部门共同承担。

第十九条规定,铁路与道路的立体交叉设施及其相关安全设施一旦通过竣工验收,便需依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将其移交给相应的管理部门负责后续的维护与管理工作。

第二十条规定,若专用铁路或铁路专用线需接入公共铁路网络,必须严格遵守国家针对铁路建设与运输安全方面的管理法规。

第三章 铁路专用设备质量安全

第二十一条,对于新型铁路机车车辆的设计、生产、维护及进口,必须遵循国家及行业标准,同时需向国务院铁路行业监督管理部门分别申请获取型号合格证、制造许可证、维修许可证或进口许可证,相关具体操作规程将由国务院铁路行业监督管理部门予以规定。

铁路机车车辆的生产、维护和运营企业必须遵循与产品质量相关的法律法规,以及国家出台的其他相关规范,以保证投入使用的机车车辆满足安全运行的各项标准。

第二十二条规定,生产铁路道岔、转辙设备,以及铁路信号控制软件与控制装置,还有铁路通信系统及牵引供电设施的企业,必须满足以下要求,并且需经过国务院铁路行业监督管理部门的依法审查与批准:

具备符合国家及行业标准的检测与检验,且经认证合格的专业生产设施。

(二)有相应的专业技术人员;

(三)有完善的产品质量保证体系和安全管理制度;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二十三条规定,除铁路机车车辆外,那些对铁路运输安全产生直接影响的专用设备,依照法律规定必须通过产品认证。只有通过认证且合格的产品,才能被允许出厂、销售、进口以及投入使用。

第二十四条规定,涉及危险化学品及放射性物质运输的铁路罐车、专用运输车辆及各类容器,其生产与检测、检验活动必须遵循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

第二十五条规定,铁路运输所必需的安全检测、监控和防护设施设备,集装箱及集装化工具等运输工具,专用的装卸机械、绳索、篷布、装载加固所需材料或装置,还有运输包装和货物装载加固措施,都必须符合国家、行业的技术标准和规范要求。

第二十六条规定,若铁路机车车辆及铁路专用设备存在设计、制造或标识等方面的缺陷,导致同一批次、型号或类别的设备普遍不符合国家或行业标准,存在安全隐患,那么必须立即停止生产、销售、进口和使用;同时,设备制造企业需召回有缺陷的产品,并采取相应措施来消除这些缺陷。具体办法由国务院铁路行业监督管理部门制定。

第四章 铁路线路安全

第二十七条规定,铁路线路两侧必须设置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该保护区的具体范围是从铁路线路的路堤坡脚、路堑坡顶或者铁路桥梁(包括铁路与道路共用的桥梁,以下同)的外侧开始,向外延伸的距离。

(一)城市市区高速铁路为10米,其他铁路为8米;

城市郊区的居民住宅区,高速铁路的限高设定为12米,而其他类型的铁路则规定为10米。

(三)村镇居民居住区高速铁路为15米,其他铁路为12米;

(四)其他地区高速铁路为20米,其他铁路为15米。

若前述规定中的距离不足以确保铁路运输的安全防护,则需由铁路建设方或运输企业提出相应的解决方案;随后,铁路监管部门或县级及以上地方政府将依据本条第三款所规定的程序进行划界。

铁路用地内需设立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的,由铁路监管部门牵头,负责组织铁路建设或运输企业进行划设并对外公布。而铁路用地之外的安全保护区划设,则需由县级及以上地方政府依据确保铁路运输安全及合理利用土地的原则,联合铁路监管部门及地方国土资源等部门共同完成划设和公告工作。

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若与公路建筑控制区、河道管理区域、水利工程及保护区域、航道保护区域,或是石油、电力等关键设施保护区存在交叉,此类情况应由县级及以上地方政府牵头,联合相关部门,依据法律法规进行协商,明确划定边界并对外公布。

铁路建设项目的线路安全保护区,需在工程初步设计获批准后的30天内,由相应级别的政府依据本条例要求进行明确并对外公布。铁路建设方或运营企业需依据工程完工后的资料进行边界勘测,绘制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的平面图,并据此设立相应的标识桩。

第二十八条规定,对于设计运行速度超过120公里的列车所使用的铁路,必须实施全面的封闭式管理。铁路的建设单位或运营企业需依据国务院铁路行业监督管理部门的相关规定,在铁路所占用的土地区域内,安装必要的封闭装置以及警示标识。

第二十九条明令禁止在铁路线路的安全保护区进行烧荒、放养牲畜的行为,同时也不得种植那些可能对铁路线路的安全和行车瞭望造成影响的树木及其他植物。

严禁在铁路线路的安全保护区域内排放污水、丢弃废弃物,亦不得倾倒任何可能威胁铁路安全的物品。

第三十条规定,在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域内部,若需建设建筑物、构筑物等设施,进行取土、挖砂、挖沟、采空作业东莞高埗律师,或堆放、悬挂物品,必须事先获得铁路运输企业的批准,并与其签订安全协议。同时,必须遵循确保铁路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以及施工安全规范,并采取有效措施,以避免对铁路运输安全造成影响。铁路运输企业还需派遣专人负责对施工现场进行安全监督。

第三十一条规定,若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的既有建筑或构筑物对铁路运输安全构成威胁,必须实施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即便采取了这些措施,若仍无法确保安全,则需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予以拆除。

对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的建筑和设施进行拆除,对保护区内的植被进行清除,亦或是对他人已在保护区依法获得的采矿等合法权益实施限制,若因此给他人带来损失,则必须依照法律规定进行赔偿,或采取相应的补救手段。然而,针对非法建筑和设施的拆除则不在此列。

第三十二条规定,任何在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及其周边地带建造或安装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均不得超出国家规定的铁路建筑限界范围。

第三十三条规定,在铁路线路两侧区域,若需建设或设立用于生产、加工、储存或销售易燃、易爆及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场所或仓库,必须严格遵守国家及行业标准,确保其安全防护距离符合相关要求。

第三十四条规定,若在铁路线路两侧进行采矿、采石或爆破活动,必须严格遵循采矿及民用爆破的相关法律法规,同时确保作业符合国家、行业规范以及铁路安全防护的相关要求。

铁路线路的堤坡底部、堑坡顶部、桥梁外侧边缘向外延伸1000米区域,以及隧道上方中心线两侧各1000米范围内,若必须进行露天采矿、采石或爆破活动,必须与铁路运输公司达成共识,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向县级以上地方政府相关部门提出申请,获得批准后,方可实施,并需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

第三十五条规定,在高速铁路线路的路堤坡脚、路堑坡顶以及铁路桥梁外侧向外延伸的200米区域内,严禁进行地下水的抽取活动。

超出前述规定界限,若高速铁路线穿越地面沉降地带,若抽取地下水可能威胁高铁安全,则需设立地下水禁止或限制开采区。这些区域的确定需由铁路监管部门与县级以上地方政府的水利部门共同制定方案,并经省级、自治区级或直辖市政府审批及公布。

第三十六条在电气化铁路周边区域,若进行排放粉尘、烟尘或腐蚀性气体的生产作业,且其排放量超出国家设定的标准,对铁路运输安全构成威胁的,应由县级以上地方政府相关部门依照法律法规要求进行整改,并彻底消除潜在的安全隐患。

第三十七条规定,任何组织或个人均不得擅自于铁路桥梁跨越的河道上下游两侧各设立1000米范围内进行围垦耕地、筑坝拦河、搭建浮桥或建设任何可能危及铁路桥梁安全的设施。

若因特定情形确实有必要在上述规定的界限内开展围垦造田、筑坝拦河、搭建浮桥等工程,必须进行安全评估。负责审批的部门在作出批准决定前,需主动征询相关铁路运输企业的看法。

第三十八条规定,严禁在铁路桥梁横跨的河道上下游特定区域内进行砂石开采或金子淘洗活动。

此类铁路桥梁横跨宽度超过500米的河道,其上游范围延伸至500米,下游则覆盖至3000米。

此类铁路桥梁横跨河流,其长度介于100至500米之间;同时,在河道上游范围达到500米,而在下游则延伸至2000米。

此类铁路桥梁横跨河流,其长度未满百米,位于河段上游约五百米处,以及下游区域的一千米范围内。

相关部门依照法律规定,在铁路桥梁横跨的河道上下游所指定的禁止开采区域,其范围超过了前述规定的禁止开采区域,应当依照所划定的禁止开采区域进行操作。

县级以上地方政府的水资源管理部门和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依据其职能范围,明确禁止开采的区域,设立相应的警示标志,并采取措施阻止非法挖掘河砂和淘金活动。

第三十九条规定,于铁路桥梁跨越处上下游各五百米区域实施疏浚工作时,必须进行安全技术评估。同时,河道和航道管理部门需征询铁路运输企业的看法,并在确认安全或采纳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后,方可批准疏浚作业的实施。然而,依法进行的河道和航道日常养护及疏浚作业不受此限。

第四十条铁路和道路共用的桥梁,应由其所在地的铁路运输公司以及道路管理部门或道路经营单位负责,进行定期的检查和联合保养,确保桥梁始终保持在安全的技术状况中。

铁路与道路共用的桥梁结构,如桥墩、桥梁等部分,其检测与维护工作由铁路运输公司及道路管理部门,亦或道路经营单位共同承担,相关费用则依照公平公正的原则进行分摊。

第四十一条规定,我国铁路的关键桥梁与隧道,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由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承担守护任务。

第四十二条规定,船舶在穿越铁路桥梁时,必须确保其高度不超过桥梁的通行净空标准,并且必须严格遵循相关的航行规定。

铁路运输企业负责安装与保养桥区航标中的桥梁航标、桥柱标以及桥梁水尺标,同时负责水面航标的安装工作,而航道管理部门则承担这些航标的维护职责。

第四十三条规定,道路穿越铁路桥梁或涵洞时,必须依照国家相关标准设立车辆通行的高度和宽度限制标识,以及相应的防护设施。这些限高、限宽标识的设置和维护工作,由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相关部门负责;而对于公路上的此类标识,则由公路管理部门负责。至于限高防护架,它们应在铁路桥梁、涵洞及道路的建设阶段一并安装,其后续的维护工作则由铁路运输企业承担。

在驶经铁路桥梁或涵洞下方时,车辆必须遵循相应的限高和限宽限制。

铁路涵洞的日常运营及维护工作由其管理主体承担,其主要职责包括保障涵洞畅通无阻、避免淤积和积水现象的发生。

第四十四条规定,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的道路、铁路线路路堑上的道路以及跨越铁路线路的道路桥梁,必须依照国家相关法规,安装防范车辆和其他物体进入或坠落铁路线路的安全防护装置及警示标识。同时,这些设施应由道路管理部门或道路经营企业负责维护与管理。

第四十五条规定,铁路信号及通信线路的架设与铺设,以及杆塔的设置,必须遵守国家、行业的相关标准,并满足铁路安全防护的规范。铁路运输企业以及为铁路运输提供服务的电信企业,需强化对铁路信号、通信线路和杆塔的维护与管理工作。

第四十六条,若需设立或加宽铁路道口及铁路人行道,必须事先获得铁路运输企业的批准。

第四十七条,对于无人看守的铁路与道路交叉道口,必须依照国家规定安装相应的警示标识;而在有人看守的道口,则需配备可移动的栏杆、列车临近报警系统、警示灯具、警示标识以及铁路道口路段的标线等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

铁路运输企业负责安装与保养道口处的移动栏杆、报警装置以及警示灯等安全设施;同时,警示标志和铁路道口路段的标线则由当地的道路管理部门负责设置和维护。

第四十八条规定,若机动车或非机动车在铁路道口出现故障或装载物品坠落,必须迅速将故障车辆或掉落物品移至铁路道口停止线之外,亦或是铁路线路最外侧钢轨5米开外的安全地带。无法立即转移至安全区域的,需立即向铁路道口守护人员汇报;若道口无人看管,则需迅速在道口两端实施措施以阻止列车行驶,并立即通知附近的铁路车站或公安机关。

第四十九条规定,对于履带车辆以及其他可能对铁路设施设备造成损害的车辆和物体,若需通过铁路道口,必须事先向铁路道口管理单位发出通知,并在其提供的协助和指导下安全通行,同时必须实施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

第五十条规定如下地点,铁路运输企业需依据国家及行业标准,设立醒目且易于辨认的警示和保护标识。

(一)铁路桥梁、隧道的两端;

(二)铁路信号、通信光(电)缆的埋设、铺设地点;

电气化铁路的接触网、自动闭塞的供电线路以及电力贯通线路等电力设施周边,往往是容易发生危险的地方。

第五十一条明令禁止任何形式的破坏行为,包括但不限于铁路线路、站台等关键设施,以及铁路路基、护坡、排水沟、防护林木、护坡草坪、铁路线路封闭网等各项铁路防护设施。

第五十二条 禁止实施下列危及铁路通信、信号设施安全的行为:

在设有地下光(电)缆线路的地面之上,不得进行钻探作业,不得堆放重型物品或垃圾,不得进行物品燃烧,亦不得倾倒具有腐蚀性的物质。

在地下光(电)缆两侧各设立1米宽的安全区域,此区域内不得建造或搭建任何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

(三)在地下光(电)缆两侧各1米的范围内挖砂、取土;

在光(电)缆两侧各100米区域内,严禁挖掘砂石、抛锚或者从事任何可能危害光(电)缆安全的作业活动。

第五十三条 禁止实施下列危害电气化铁路设施的行为:

(一)向电气化铁路接触网抛掷物品;

在铁路电力线路导线两侧各设立500米的保护区,此区域内严禁放飞风筝、气球等任何低空漂浮物。

禁止攀登铁路的电力线路杆塔,亦不得在杆塔上搭建或安装其他各类设施设备。

在铁路电力线路的杆塔和拉线周边20米直径区域内,严禁进行挖土作业、桩基施工、钻孔作业以及倾倒任何有害的化学物质。

(五)触碰电气化铁路接触网。

第五十四条规定,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以及铁路运输企业,必须遵循地质灾害防治的相关法律法规,共同强化对铁路周边地质灾害的防范、整治以及紧急应对措施的实施。

第五十五条铁路运输企业需定期对铁路线路、防护设施及警示标志进行检查与保养;一旦巡查过程中发现安全隐患,应立即采取措施予以解决;若无法即时解决,则需迅速向铁路监督管理部门汇报。同时,巡查及处理的相关信息必须予以记录并妥善保存。

第五章 铁路运营安全

第五十六条铁路运输企业需遵照法律法规以及国务院铁路行业监督管理部门的相关规定,构建铁路运输安全管理体系,优化各项作业流程,确保铁路旅客和货物的运输安全。

第五十七条铁路机车车辆的操作人员需接受国务院铁路监管部门所举办的考核,通过考核后方可正式担任驾驶职务。相关具体实施措施由国务院铁路监管部门负责制定。

第五十八条规定,铁路运输企业需强化对专业技术岗位及关键行车岗位工作人员的职业技能与安全知识的培训,以此提升他们的专业技能水平及安全防范意识。

第五十九条规定,铁路运输企业需强化运输环节的安全保障措施,所采用的运输设备、装载加固装置以及各类专用设施,均需满足国家、行业的相关标准以及安全规范。

第六十条规定,铁路运输企业需构建完善的铁路设施设备检查防护体系,并强化对日常维护与检修工作的执行力度,以此保障铁路设施设备性能的完整性与安全运行的稳定性。

铁路运输企业的工作人员需遵循操作规范,对铁路的设施和设备进行正确使用与维护管理。

第六十一条规定,在法定节假日、传统节日等铁路运输的繁忙时段,亦或是遇到恶劣天气等不利情况时,铁路运输企业必须实施相应的应急安全管理措施,强化铁路运输安全检验,以保障运输过程的安全无忧。

第六十二条规定,铁路运输企业需在列车、车站等关键地点张贴或公布相应的安全管理制度,要求旅客、列车工作人员以及所有进站人员共同遵守。

第六十三条,公安机关需依据各自的职责范围,负责保障铁路车站、列车以及其他铁路设施以及铁路周边地区的治安稳定。

第六十四条,铁路运输公司需遵照国家铁路行业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严格执行火车票实名制购票及核查流程。

实行火车票实名制购票及查验流程的,乘客需出示合法的身份证件进行购票和乘车;若车票上所注明的身份信息与乘客所持身份证件或实际身份不一致,铁路运输公司有权拒绝该乘客进站及乘车。

铁路运输公司需实施相应策略,确保旅客在实名购票和乘车过程中享受到便捷服务,同时也要切实加强旅客个人信息的安全防护。公司员工严禁擅自获取或透露旅客的个人信息。

第六十五条规定,铁路运输企业必须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务院铁路行业监督管理部门的具体要求,对乘客及其随身携带的物品以及托运的行李进行严格的安全审查。

安全检查工作人员需配戴安全检查标识,依照法律规定执行安全检查任务,同时享有拒绝未接受安全检查旅客进站登车及托运行李物品的权力。

第六十六条观光客需遵守并协助铁路运输部门在车站或车厢内执行的安全审查程序,严禁擅自携带或私藏任何非法的管制工具,亦不得擅自携带或委托运输烟花、枪械弹药等具有危险性的物品或任何禁止携带的物品。

国务院铁路行业监督管理部门与公安机关共同制定了关于禁止或限制携带物品的种类及其数量的规定,并已在车站、列车等场所进行公示。

第六十七条规定高埗律师,铁路运输中的托运人在进行货物、行李或包裹的托运时,应避免以下行为:

(一)匿报、谎报货物品名、性质、重量;

在一般货物中掺杂有危险物品,亦或在危险物品中混入了不得搭配运输的物品。

(三)装车、装箱超过规定重量。

第六十八条规定,铁路运输公司需对所运输的物品执行安全审查,同时,不得实施以下行为:

(一)在非危险货物办理站办理危险货物承运手续;

(二)承运未接受安全检查的货物;

(三)承运不符合安全规定、可能危害铁路运输安全的货物。

第六十九条在运输危险货物时,必须遵循法律法规及国家其他相关规范,采用专用设施和设备。托运方需配备充足的安全押运人员、应急处理所需的器材和设备,以及必要的防护用品,确保危险货物始终在押运人员的严密监控之中;一旦发生货物被盗、遗失或泄漏等紧急情况,必须按照国家规定立即上报。

第七十条在从事危险货物运输业务的过程中,相关人员包括工作人员、装卸工以及押运员,必须熟悉危险物品的固有属性、潜在危害、包装容器操作规范以及突发状况下的应急处理办法。

第七十一条规定,铁路运输企业及托运方需严格遵循操作规范,对危险货物进行妥善包装、装卸和运输,以避免发生泄漏或爆炸事故。

第七十二条规定,铁路运输企业及托运方必须遵循相关法律法规及国家其他相关规定,对特殊药品进行妥善包装、装载和押运,以确保在运输途中避免药品被盗、被抢或遗失。

第七十三条规定,铁路管理信息系统及其相关设施的建设与运用,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各项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

铁路运输公司需构建一个针对网络与信息安全的应急响应机制,同时,应配备专业的技术团队,以承担网络和信息系统的安全管理职责。

第七十四条明令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利用无线电台(站)或其它设备、设施对铁路运营指挥调度所使用的无线电频率进行干扰。

若铁路运营指挥调度的无线电频率遭遇干扰,相关铁路运输公司需迅速启动排查流程,并向无线电管理以及铁路监管机构进行汇报;同时,无线电管理及铁路监管机构应依照法律规定,积极消除干扰现象。

第七十五条规定,电力企业必须依照法律规定,确保为铁路运输提供稳定不间断的电力供应,同时还要确保供电的品质达到标准。

铁路运输企业需强化电力使用安全管理,科学规划电力供应和备用电源的布局。

在遇到影响铁路电力供应的特殊情况时,电力公司及铁路运输公司应依据各自职责,迅速开展抢修工作,力争尽快恢复供电。

第七十六条铁路运输企业需强化铁路运营期间的食品安全监管,严格遵循食品安全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家出台的其他相关规定,确保食品安全得到有效保障。

第七十七条 禁止实施下列危害铁路安全的行为:

(一)非法拦截列车、阻断铁路运输;

(二)扰乱铁路运输指挥调度机构以及车站、列车的正常秩序;

(三)在铁路线路上放置、遗弃障碍物;

(四)击打列车;

五、严禁私自改变铁路线路上的机车车辆位置,亦不得擅自打开列车车门,更不得违规操作列车的紧急制动系统。

禁止对铁路设施设备进行拆卸、破坏或私自移动,包括机车车辆配件、标志桩、防护措施以及安全警示牌。

在铁路轨道上行走、躺卧,或者在未设置道口、人行通道的铁路线路上穿越。

未经允许擅自踏入铁路封闭区域,或者在未设人行通道的铁路桥梁与隧道中穿行。

(九)擅自开启、关闭列车的货车阀、盖或者破坏施封状态;

十、严禁私自打开列车上集装箱的舱门,损毁箱体、阀门、顶盖或破坏其封印状态。

未经允许擅自对列车上的货物加固材料、装置以及设备进行松懈、拆卸或移位。

(十二)钻车、扒车、跳车;

(十三)从列车上抛扔杂物;

(十四)在动车组列车上吸烟或者在其他列车的禁烟区域吸烟;

(十五)强行登乘或者以拒绝下车等方式强占列车;

(十六)冲击、堵塞、占用进出站通道或者候车区、站台。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七十八条规定,铁路监管部门需对参与铁路建设、运营以及设备制造与维护的企业执行本条例的状况进行严格监督,并对违反条例的行为进行法律制裁。同时,监管部门还需依法进行或参与铁路安全事故的调查与处理工作。

铁路监管部门需设立企业违规行为档案及公示机制,对因违反本规定而依法受到法律惩处的参与铁路建设、运营、设备生产与维护的企业进行公开披露。

第七十九条,铁路运输管理部门需强化对铁路运输在高峰时段及极端天气状况下的安全监管,同时,对铁路运输的核心环节、关键设施设备的安全状态进行严格检查,并对应急预案的制定与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第八十条铁路监管机构及县级以上政府安全生产监管部门需设立信息互通机制和运输安全生产的协调体系。若发现重大安全隐患,且铁路运输企业无法自行解决时,必须立即向铁路监管机构和相关地方政府进行汇报。当地方政府得知铁路沿线存在可能威胁铁路运输安全的严重情况时,应及时通知相关铁路运输企业和铁路监管机构。

铁路监管部门一旦发现存在安全隐患,便需责成相关单位迅速整改。在重大安全隐患尚未彻底消除或正在处理过程中,若无法确保安全,则必须要求人员与设备撤离危险区域,并暂停作业活动;只有待重大安全隐患得到妥善处理,作业方可恢复正常。

第八十二条,执行铁路安全监督检查职责的人员在执行任务时,必须穿戴明显的标识或展示相关证件。任何组织或个人均不得妨碍或干扰安全监督检查人员依法执行安全检查的职责。

高埗 镇律师?敬请于评论区发表高见,并对本文予以点赞及转发,以助广大读者把握法律与正义的界限。

技术支持: 建站ABC | 管理登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