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以案说法>>以案说法
以案说法

以案说法

建筑工人签劳务协议,工程参保,工伤能否申报理赔工伤保险?

时间:2025-07-05 19:31 作者:佚名 【转载】

东莞高埗律师获悉

张*提问:建筑工人若签署的是劳务用工协议而非劳动合同,并且工程已依法加入工伤保险,那么在发生工伤的情况下,是否因为协议的性质,而不被允许申请工伤保险理赔?

您好!关于您所咨询的事项,我们已进行了深入探讨。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安全监管总局、全国总工会关于进一步推进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我们决定对那些无法通过用人单位参保、且在建筑项目中工作的职工,尤其是农民工,实施按项目参保的工伤保险政策。[]

感谢您对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的关注和支持!

附件

关于进一步做好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的意见

人社部发(2014)10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相关部门以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总工会:

自改革开放至今,我国建筑行业呈现出强劲的增长势头,从业员工数量持续增长,为社会经济的繁荣与民众的安居提供了强有力的支撑。建筑行业工伤风险相对较大,同时也是农民工聚居之地。为了确保建筑业职工,尤其是农民工的工伤保障权益得到充分保障,我国政府陆续颁布了一系列法律法规及政策。各地及相关部门也积极响应,采取有效措施,强化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制度的建设和监督执行,同时,积极推动建筑施工企业依法加入工伤保险,从而持续提升建筑业职工工伤权益的保障水平。然而,目前仍有不少建筑公司未能严格执行安全管理制度,工伤保险的参保率不高,一线建筑工人,尤其是农民工在维护自身工伤权益方面能力不足高埗律师,且工伤待遇的落实也存在困难。

为执行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切实保障和改善民生的重要指示,根据社会保险法、建筑法、安全生产法、职业病防治法以及《工伤保险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东莞高埗律师,现提出以下意见,旨在进一步强化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切实保障建筑业职工的工伤权益:

一、需构建契合建筑行业特性的工伤保险参保制度,积极拓宽建筑公司工伤保险参保的广度。建筑施工企业必须依照法律规定加入工伤保险。考虑到建筑行业的特性,对于相对稳定的员工,建筑施工企业应按照用人单位的身份参保工伤保险;而对于那些无法以用人单位身份参保、参与建筑项目的工人,尤其是农民工,则应按项目进行工伤保险的参保。房屋建筑与市政基础设施项目需以项目为单位加入工伤保险,且在各项社会保险中享有优先权以办理工伤保险手续。在申请施工许可时,建设单位需提交项目工伤保险参保证明,这作为确保工程安全施工的重要措施之一;若安全施工措施未得到有效实施,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将不予发放施工许可证。

二、对工伤保险费用的征收方法进行优化。对于参加社会保险的建筑施工企业,其应依据工资总额作为计算基础,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用。若以建设项目为参保单位,则可依据项目工程的总造价,按一定比例来计算并缴纳工伤保险费用。

三、需科学设定工伤保险的费率标准。各地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需依据本地的建筑行业基准费率,遵循以支出为基础、确保收支相抵的原则,与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协商,合理设定具体建设项目的工伤保险缴费比率。需充分利用工伤保险浮动费率制度,依据各建筑公司工伤事故的频发程度、工伤保险基金的实际运用状况等因素,及时且适度地调整费率标准,以此推动企业强化安全生产管理,有效预防和降低工伤事故的发生。

四、务必保障工伤保险资金的稳定供应。建设方需在工程预算中单独设立工伤保险费用科目,将其归类为非竞争性支出,不纳入投标竞争范围。同时,施工总承包单位需在项目启动前,一次性代为缴纳本项目的工伤保险费用。该费用将涵盖项目涉及的所有工作人员,包括专业分包单位及劳务分包单位所雇佣的农民工。

五、完善工伤认定过程中劳动关系确认的体系。建筑施工企业必须依照法律规定与员工签订劳动协议,并强化对施工现场劳务用工的监管。施工总承包单位需在工程项目建设期间,监督专业承包和劳务分包单位建立员工名册、考勤登记、工资支付记录等档案,并对项目施工期间的所有施工人员实施实时实名制管理。工伤事故发生后,施工人员与雇主间的劳动关系将依据劳动合同来认定。对于那些尚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员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将依据工资支付凭证、工作证明、招工登记、考勤记录以及其他劳动者提供的证言等资料,来核实实际存在的劳动关系。各方应主动提供相关证据;若按照规定,用人单位需承担举证责任但未提供,则需承担相应的不利后果。

六、对工伤认定及劳动能力评估流程进行规范化与简化处理。一旦职工遭遇工伤,其所在单位需在30天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同时,施工总承包单位需积极配合,并提交相关参保证明等资料。若用人单位未在规定期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职工本人或其亲属、工会组织有权在一年内自行提出工伤认定申请。一旦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调查核实并确认工伤,那么在此期间产生的工伤待遇及其他相关费用,将由该职工的用人单位承担。同时,各地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及劳动能力鉴定机构需改进流程,简化程序,以缩短工伤认定和鉴定的所需时间。对于工伤认定申请中事实明确、权利义务关系清晰的案例,应从受理该申请之日起,在15天内完成工伤认定的判定。同时,应积极研究并建立工伤认定及劳动能力鉴定所需材料在网上进行申报、审核及送达的流程,以此提升工作效率。

七、应优化工伤保险待遇的发放政策。对于被认定为工伤的建筑行业从业者,各级社会保险管理部门以及雇主单位必须依照法律规定,准时且足额地发放各项工伤补偿金。在参与参保项目施工过程中若不幸发生工伤,或项目完工时工伤认定及劳动能力鉴定尚未完成,相关建筑业职工的雇主需持续保障其医疗救治及停工期间的法定权益。待工伤认定及劳动能力鉴定完成后,职工将依法享有参保职工应有的各项工伤保险待遇。至于应由雇主支付的待遇,雇主需按时足额发放,同时也可应职工要求,选择一次性支付。鉴于建筑行业工资收入分配的特殊性,对于那些在工伤保险待遇中难以依据个人工资水平确定发放基数的情形,可以参考统筹区域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水平来确定计发基数。

八、落实工伤保险先行支付政策。未参加工伤保险的建设项目,一旦职工遭遇工伤,其待遇依照法律规定应由所在单位承担。此时,施工总承包单位与建设单位需共同承担连带责任。若用人单位或相关责任单位未履行支付义务,工伤保险基金将先行垫付。相应款项必须由用人单位和相关责任单位予以归还。若仍不归还,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将依法进行追讨。

九、应构建完善的工伤赔偿连带责任追责体系。若建设单位、施工总承包单位或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分包单位将工程(业务)委托给无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个人,而该组织或个人雇佣的劳动者遭受工伤,则委托单位与无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个人需共同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十、强化工伤保险政策的宣传教育。施工总承包单位需依照项目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统一制定的标准,制作展示项目参与工伤保险情况的公示牌,并在施工现场的显眼位置进行展示。同时,还需组织相关工伤预防和工伤保险政策的培训课程,确保广大建筑行业职工,尤其是农民工了解自身权益,提升其依法维护自身权益的意识和能力。各地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机构需与相关部门紧密协作,增强对工伤保险政策的宣传推广,确保广大劳动者充分了解他们依法应得的工伤保险待遇以及相应的办理手续。实施工伤预防试点工作的区域有权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提取部分资金用于工伤预防,同时,各地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需与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紧密合作,大力推广建筑业工伤预防的相关宣传和培训活动,并且应将建筑业中的职工,尤其是农民工群体,作为宣传和培训工作的主要关注对象。构建起政府部门、行业协会、建筑施工企业等多方参与的多级培训架构,持续增强建筑业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观念、工伤权益保护意识以及职业技能,从而在根本上有效遏制和降低安全事故的发生。

十一、严厉打击事故虚假报告的行为。在生产安全事故发生之际,建筑施工单位现场人员及企业领导必须严格遵守《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相关法规,迅速、真实地向安全监管部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及其他承担监管责任的机构上报,同时妥善处理工伤保险事宜。若事故报告后情况有变,需立即补充上报。对于任何谎报、瞒报事故情况,以及故意延迟报告或遗漏报告的相关单位和责任人,必须依照法律规定进行严肃的处理。

十二、工会组织需在职工工伤维权工作中发挥积极作用。各级工会需强化基层组织的构建,采取项目工会、托管工会、联合工会等多种模式,致力于将建筑施工领域的职工纳入工会体系,为其维权提供坚实后盾。同时,还需提高基层工会组织在职工工伤维权领域的业务处理能力和服务水平。企业工会需设立专门的工伤保障人员,他们需深入学习工伤保险的相关政策,全面参与工伤事故的处理流程,深入了解工伤职工的具体需求,持续关注工伤待遇的支付进度,并对工伤职工的各项权益落实情况进行监督。

十三、我们要共同努力,确保建筑工人工伤权益得到妥善保护。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需主动与相关部门紧密协作,将积极推动建筑施工企业加入工伤保险视为当前扩大社会保险范围的关键任务和优先关注的领域。对各类建筑施工企业和建设项目进行全面摸查,力求迅速实现工伤保险的全覆盖。各地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住房和城乡建设、安全生产监管等相关部门需切实执行职责,对违反施工规定、擅自转包、违规用工、未参加工伤保险等违规行为依法进行严厉打击,以此推动建筑市场秩序的进一步规范化,并确保建筑行业职工工伤保险权益得到有效保障。同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和城乡建设、安全生产监管等部门以及总工会需定期联合开展对建筑业职工工伤维权工作的专项监督检查。相关部门及工会需构建信息互通平台,确保项目启动、用工情况、工伤险加入及安全生产监管等信息的实时交流,从而实现建筑行业员工参保信息的无缝对接,为保障其工伤权益奠定坚实基础。

交通运输领域、铁路行业以及水利等相关部门的员工在遭受工伤时的权益保护,应依据本文件的相关条款进行操作。

各地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住房和城乡建设、安全监管部门以及工会组织,需依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本文件指导原则,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拟定详细的实施计划。同时,应定期举办协调会议,召集相关部门共同探讨并解决关键和复杂问题,协同努力,确保建筑业职工的工伤保险权益得到充分保障。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

安全监管总局

全国总工会

2014年12月29日

高埗 镇律师?敬请于评论区发表高见,并对本文予以点赞及转发,以助广大读者把握法律与正义的界限。

技术支持: 建站ABC | 管理登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