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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条例5至10级工伤三个一次性补助金系列研究之五,各省市标准及后续修订情况?

时间:2025-06-07 20:36 作者:佚名 【转载】

东莞高埗律师获悉

《工伤保险条例》5至10级工伤的“三个一次性”补助金系列研究第五部分数据显示,自该条例颁布以来,吉林、甘肃等五个省份相继在本地区出台了各自的实施办法,对条例中未详细规定的内容进行了具体化处理,特别是关于一次性工伤医疗和伤残补助金的标准。数据显示,吉林、甘肃、宁夏、青海四地的标准以个人缴费工资为准,而天津则以当地职工月均工资为基准。此外,工伤医疗补助金在员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合同后由工伤保险基金承担,伤残就业补助金则由企业负责支付。随后,各省市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对相关政策进行了进一步的修订。

接下来,我们将持续探讨西藏、新疆、内蒙古、黑龙江、贵州、海南等地5至10级工伤人员的“一次性”补助政策,具体的研究进展情况阐述如下:

26、西藏自治区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中规定:

第三十二条规定,若职工在工作中受伤被评定为五至十级残疾,一旦劳动合同到期或职工主动与雇主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并在相关机构确认无误后,工伤保险基金将负责发放一笔工伤医疗补助金,同时,雇主也需承担支付一笔伤残就业补助金的责任。

工伤医疗补助金的一次性发放标准如下:以本区上一年度在职员工每月的平均薪资为计算基础,五级伤残为23个月的薪资,六级伤残为19个月,七级伤残为14个月,八级伤残为12个月,九级伤残为9个月,十级伤残为5个月。而伤残就业补助金的一次性发放标准则是:同样以本区上一年度在职员工每月的平均薪资为计算依据,五级伤残为25个月的薪资,六级伤残为21个月,七级伤残为16个月,八级伤残为13个月,九级伤残为11个月,十级伤残为7个月。

工伤职工在获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偿金以及伤残就业补偿金之后,其工伤保险关系随即宣告结束,此后工伤保险基金将不再负责支付相关待遇。当工伤职工与雇主结束或解除劳动合同,且其年龄距离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时,将一次性获得全部工伤医疗补偿金;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偿金则按照每减少一年年龄递减20%的比例进行支付;若不足一年的,则按全额的10%进行支付。工伤职工在办理退休相关手续时,将无法获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偿金以及伤残就业补贴。

27、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

第二十八条规定,若五级或六级伤残的职工主动向用人单位提出解除或结束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依据该职工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的州、市(地)上一年度的职工月均工资作为计算标准,向其发放一笔伤残就业补助金。同时,工伤保险基金也需向该职工发放一笔工伤医疗补助金。五级伤残的职工,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按照27个月的标准发放,而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则按照11个月的标准发放;六级伤残的职工,这两项补助金分别按照24个月和10个月的标准发放。对于患有职业病的职工,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将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30%。

第二十九条对于七级至十级伤残的职工,若其劳动(聘用)合同到期终止或职工主动提出解除合同,应依据终止或解除劳动(聘用)关系时所在州、市(地)上一年度的职工月均工资作为计算基数,由雇主一次性发放伤残就业补助金,同时,工伤保险基金也将一次性支付工伤医疗补助金。七级伤残的职工,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按照21个月的工资发放,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则按照9个月的工资发放;八级伤残的职工,这两项补助金分别按照18个月和8个月的工资发放;九级伤残的职工,相应地,这两项补助金分别按照15个月和7个月的工资发放;至于十级伤残的职工,这两项补助金则分别按照12个月和6个月的工资发放。对于患有职业病的职工,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将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20%。

28、内蒙古自治区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办法中规定:

第三十六条对于因工作原因造成残疾,经鉴定评定为五级或六级伤残的职工,他们将获得以下相应的福利待遇:

依据工伤保险基金的规定,针对不同伤残等级,将发放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具体标准为:五级伤残者将获得相当于本人工资18个月的补偿,六级伤残者则可获得16个月的补偿。

(二)维持与雇主的雇佣关系,雇主将指派适宜的职务。若难以指派职务,雇主将按月支付伤残补助金,具体标准为:五级伤残者补助金为本人工资的百分之七十,六级伤残者补助金为本人工资的百分之六十。此外,雇主和雇员需依照规定缴纳各类社会保险费用。在扣除个人应缴部分后,若伤残补助金的实际数额低于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雇主需负责补齐差额。

工伤职工若提出要求,有权与雇主解除或结束劳动合同。在工伤职工与雇主解除或结束劳动合同的过程中,工伤医疗补助金将由工伤保险基金一次性发放,而伤残就业补助金则由雇主一次性支付。

在工伤职工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当月,以该统筹地区上一年度的职工月均工资作为计算依据,工伤保险基金将为其发放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具体标准如下:五级伤残者可获得相当于26个月该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均工资的补助(以此类推),六级伤残者则可获得23个月的补助。对于患有职业病的工伤职工,其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将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额外增加20%。

用人单位需根据工伤职工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统筹地区上一年度的职工月均工资水平,向工伤职工发放一次性就业补助。具体标准为:五级伤残者获得26个月的补助,六级伤残者则获得23个月的补助。

第三十七条规定,对于因公受伤并被评定为七级至十级残疾的职工,他们将获得以下相应的福利待遇:

工伤保险基金根据伤残等级发放一次性伤残补助,具体标准如下:七级伤残可获得相当于本人13个月工资的补助,八级伤残则可获得11个月工资的补助,九级伤残为9个月工资的补助,而十级伤残则可领取7个月工资的补助。

工伤职工的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到期后终止,抑或是职工主动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此情况下,工伤医疗补助金将由工伤保险基金负责一次性发放,而伤残就业补助金则由用人单位负责一次性支付。

在工伤职工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终止,或职工主动提出解除劳动关系的情况下,以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均工资为计算依据,工伤保险基金将向工伤职工发放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具体标准为:七级伤残者获得16个月的补助,八级伤残者获得13个月,九级伤残者获得10个月,十级伤残者获得7个月。对于患有职业病的工伤职工,其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在上述基础上额外增加20%。

用人单位需依据工伤职工终止劳动合同或职工主动提出解除劳动关系,以及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均工资水平,向工伤职工发放一次性就业补助。具体标准如下:七级伤残者补助16个月工资,八级伤残者补助13个月工资,九级伤残者补助10个月工资,十级伤残者补助7个月工资。

第三十八条规定,对于五级至十级工伤职工,若其距离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无论是用人单位单方面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还是职工本人提出解除,都应全额支付一次性医疗补助金。此外,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发放将根据与法定退休年龄的差距逐年递减高埗律师,每相差一年减少10%,若不足一年则按一年计算。而当工伤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将不再享有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就业补助金。

员工在一家企业连续任职期间若多次遭遇工伤事故,在符合《条例》第三十六条和第三十七条的相关规定,申请享受相应待遇时,将依据其在该公司遭受工伤的最高伤残等级,分别发放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和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29、黑龙江省贯彻《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办法中规定:

第十四条规定,对于五级至六级伤残的员工,若其本人以书面形式向用人单位提出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请求,或者七级至十级伤残员工的劳动合同(聘用合同)到期自然终止,亦或是员工本人主动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工伤保险基金将负责支付一笔工伤医疗补助金,而用人单位则需承担支付一笔伤残就业补助金的责任。

五级至十级伤残职工在离岗前,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的数额是依据本人工资的30%、25%、20%、15%、10%、5个月来确定的;同样,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数额也是根据离岗前本人工资的16%、14%、12%、10%、8%、6个月来计算。

对于距离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伤残职工,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发放将按照每年递减20%的比例进行,而那些距离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一年的职工,则将获得全额补助金的10%。

工伤人员一旦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或完成退休手续,便无法获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贴以及伤残就业补贴。

贵州省在实施新修订的《工伤保险条例》过程中,针对相关问题提出了具体的指导意见。

六、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的发放标准,依据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时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的月均工资来确定,具体为:五级伤残者可获36个月补助,六级伤残者可获26个月补助,七级伤残者可获12个月补助,八级伤残者可获9个月补助,九级伤残者可获6个月补助,十级伤残者可获3个月补助。

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发放标准,依据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时所在统筹地区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月工资来确定。计算方法是以工伤职工距离法定退休年龄剩余的月数为基础。具体来说,五级伤残的补助金最高可达36个月,最少为11个月;六级伤残的最高补助金为26个月东莞高埗律师,最少为8个月;七级伤残的最高补助金为12个月,最少为4个月;八级伤残的最高补助金为9个月,最少为3个月;九级伤残的最高补助金为6个月,最少为2个月;十级伤残的最高补助金为3个月,最少为1个月。”

31、海南经济特区工伤保险实施办法中规定:

第十八条 规定,若五级或六级伤残的员工主动要求与雇主解除或结束劳动合同,工伤医疗补助金将由工伤保险基金一次性发放,而伤残就业补助金则由雇主一次性支付。工伤医疗补助金的数额对应于劳动关系终止时,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18个月或16个月;伤残就业补助金的数额则对应于员工本人工资的40个月或30个月。

第十九条 规定,若七级至十级伤残人员主动要求终止劳动或聘用合同,亦或是合同到期自然结束,那么工伤医疗补助金将由工伤保险基金负责支付,而伤残就业补助金则由用人单位负责发放。工伤医疗补助金的发放标准,在劳动关系终止时,依据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具体为14、12、10、8个月;而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发放标准则根据个人工资,具体为20、16、12、9个月的金额。

第二十条 规定,依据本办法第十八条和第十九条,个人工资水平上限不得超过终止劳动关系当年全省在岗职工月均工资的三倍,下限则不得少于该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均工资的百分之六十。

根据上述数据,西藏和新疆(包括其州、市或地级市)以及内蒙古、贵州等地在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标准上,均以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准。而海南的工伤医疗补助金也参照此标准,但伤残就业补助金则按个人工资计算(取个人工资与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中的较低值,或取个人工资与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中的较高值)。在黑龙江,这两项补助金均以个人工资为标准。值得注意的是,工伤医疗补助金在员工与用人单位终止劳动合同后,由工伤保险基金负责支付;伤残就业补助金则由企业承担。此外,自实施办法公布以来,各省份亦根据自身情况进行了相应的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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