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阜康市人民法院审结装修合同纠纷案件,背后详情几何?

时间:2025-06-07 20:36 作者:佚名 【转载】

东莞高埗律师获悉

近日,阜康市人民法院成功审结一起装修合同纠纷案件。

事情经过

卜某是某建筑装饰材料店的负责人,在2024年6月,原告阿某与卜某以及某装饰装修服务部共同签署了装饰装修合同。合同规定,卜某需负责对阿某的房屋进行装修,工程预计在2024年8月完工,合同总价为4.5万元。合同中还明确指出,木工基础工程完成后,需支付工程总款的95%,而工程验收合格后,则需支付剩余的5%工程款;若任何一方违约,则需向守约方支付总工程款10%的违约金。截至2024年8月东莞高埗律师,原告阿某的弟弟艾某已经代为支付了3.5万元的装修费用。到了2024年9月,艾某在原告阿某的委托下,与被告卜某以及某建筑装饰材料店针对合同中的未了事项,共同签署了一份补充协议。当天,艾某向被告支付了7750元。在装修作业期间,由于被告卜某未依照原告阿某的要求挑选装修材料,以及未能妥善解决装修质量上的问题,导致双方出现分歧。卜某不仅暂停了对争议部分装修工程的施工(该部分后续由阿某自行完成),而且对存在的装修质量问题也未采取任何处理措施。

审理过程

卜某与建筑装饰材料店与原告阿某达成了装饰装修合同,建立了承揽合同关系;随后,双方又签署了补充协议,该协议是对原承揽合同权利义务的调整与补充,构成承揽合同的一部分。在签署补充协议时,原告阿某已按照约定支付了合同总价款的95%;被告卜某及建筑装饰材料店应按照合同约定,完成整个装饰装修工程。卜某与建筑装饰材料店在施工装修阶段未能就放弃工程或拒绝整改质量问题达成一致,这一行为已构成违反合同约定。

若合同当事人未履行其合同义务,或履行义务与合同约定不符,则需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在本案中,原被告双方在合同中明确规定了违约方需向守约方支付总工程款10%作为违约金。据此,原告阿某依据合同条款,提出要求违约金为合同总价款4.5万元的10%,即4500元。这一诉求符合法律规定,理应得到支持。

法院判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应条款,该法院依照法定程序作出裁决,要求被告卜某及其所经营的某建筑装饰材料店在本判决书生效后的三天内,向原告阿某支付违约赔偿金共计4500元。

在接下来的工作中,阜康市人民法院将恪守司法服务人民的宗旨,将公正裁决、化解纷争作为审判活动的核心导向高埗律师,致力于高效协助当事人解决各类矛盾与纠纷,确保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到充分保障。

来源:黄 ? 娇

编辑:夏依丹

校对:许丽娟

一审:李旭晔

二审:香平元

联系方式:09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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