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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认罪认罚后高埗律师能否辩护?这些情况或许还有从轻空间

时间:2025-06-07 20:31 作者:佚名 【转载】

东莞高埗律师获悉

众多被告为了确保最低保障,签订了承认罪行并承诺处罚的协议,然而他们依旧希望能得到比量刑建议更轻的刑期。在此情况下,律师在被告认罪认罚之后,是否还能够进行有效辩护?案件的减轻处罚空间是否真的已经不复存在了呢?

1、提出新的从宽情节。

在一些案件里,涉案人员或许存在自首、立功、退赔等情形。检察官或许会因证据不足或个人主观判断而拒绝承认,然而这仅是检察官的个人看法。案件一旦进入法院审理阶段,这些事实仍有机会获得法官的认同。

除此之外,众多非法集资与诈骗案件涉及人员众多,其中项目的“一把手”常常选择潜逃或藏身海外,尚未归案。在这种情形下,某些执法机构倾向于将案件中地位最为显赫、影响力最大的个体认定为首要嫌疑人,这样的处理方式为辩护律师留下了不少辩护的余地。

在韩某某主导的传销活动案件中,韩某某担任地方负责人一职,而案件中的主要犯罪嫌疑人是项目方,此人尚未归案。在此案件中,韩某的“职务”层级最高,因此被检察院判定为首要犯罪分子,对其的刑罚建议是五年有期徒刑。然而,实际上韩某仅对传销组织在当地的扩展贡献了辅助力量,按照法律规定,他应当被定性为次要犯罪分子。幸运的是,案件中的法官采纳了辩护方的观点,判定韩某某属于从犯身份,同时认为公诉方提出的刑罚建议不妥,最终判决其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案件编号:(2021)辽1282刑初231号)。

2、检察院罪名认定错误

有些当事人或其亲属觉得,承认罪行并愿意接受处罚即是对检察官所提罪名的接受。然而,行为的最终判决,包括是否构成犯罪,都应由法官来作出。向检察院表示认罪认罚,只是表明对被指控的事实予以承认,即承认自己确实实施了这些行为,但具体是哪种罪名,还需由法官来决定。即便检察院提出了较为严重的指控,但在审判过程中,法官在仔细审查了案件的具体情况之后,依然存在认定当事人所犯罪行较轻的可能性。

在孙某涉嫌非法集资诈骗的案件中,检察机关提出了七年有期徒刑的量刑建议,但最终孙某仅被判三年刑期。这主要是因为法院判定检察机关对罪名的认定存在错误,认为孙某并无非法占有的意图,其行为应当被定性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而非集资诈骗(案件编号:(2021)辽1282刑初126号)。

3、检察院认定事实错误

由于各方的办案思路有所区别,即便面对相同的证据,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和审判机关对于案件事实的判断可能会有所出入,这便是为何某些案件在侦查、起诉和审判三个阶段会涉及不同罪名的原因。再者,由于对事实的认定不同,案件的具体情节和涉案金额也可能产生差异,这种现象在经济类犯罪案件中尤为普遍。

法官或许会因证据不充分、存在矛盾之处,或是部分证据被剔除,故而采纳辩护方关于金额削减的辩护意见,进而导致认定的事实金额低于检察官提出的量刑依据,最终在检察官量刑建议之下对被告人进行刑罚判决。

苟某某在合同诈骗案中,检察机关指出其诈骗金额超过百万,并建议对其判处十一年有期徒刑。然而,辩护方提出部分指控金额与苟某某无关,主张应予以剔除。经审理,法官采纳了辩护意见高埗律师,最终认定苟某某诈骗金额为八十余万元,并依法判处其八年六个月有期徒刑(案件编号:(2020)浙0921刑初156号)。

4、量刑建议过重

一些省份出台了《量刑指导意见》,该指导意见根据犯罪金额和情节,对各类犯罪的刑罚在法定刑罚范围内进行了更为细致的划分。在当事人承认罪行并愿意接受处罚的情况下,辩护人可以参照这一指导意见,评估公诉方提出的刑罚建议是否过于严厉,进而有针对性地提出自己的辩护观点。

在处理回某涉嫌走私贩卖毒品一案时,法庭提出的刑罚建议是一年六个月的监禁。然而,辩护方提出,考虑到回某具备的诸多减轻处罚的条件,认为将其刑罚的起始点设定为八个月更为合理,并主张刑罚应控制在一年左右,而检方提出的刑罚建议过于严厉。经过审理,法院最终接受了辩护方的观点,并判处回某一年有期徒刑(案件编号:(2023)陕0527刑初91号)。

依据2019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发布的《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规定辩护律师需对被告人认罪认罚的罪名确定、刑罚建议以及适用的诉讼程序提出相应的辩护观点。此外,还要求在案件办理过程中,法检机关必须严格遵守证据裁判原则,对于证据不足以证明被告人有罪的东莞高埗律师,应依法作出撤销案件、不予起诉或宣告无罪的决定。

即便承认了罪行并愿意接受惩罚,也应当努力寻找可以争取从轻处理的辩护角度,在最终判决公布之前,各种可能性都依然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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