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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兴法院判决:公司违法解雇员工,

时间:2025-01-05 20:31 作者:佚名 【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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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本报报道(记者王伟、通讯员曹玉婷何毅),用人单位以“业务调整”为由,将该员工的职位从“主管”调为“专员”,并以旷工为由将其解雇。近日,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了这起劳动争议案件,认定该公司解雇行为违法。

2009年12月,薛女士加入一家管理公司,后担任电子商务交易部负责人。薛女士入职时,与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约定从事支持、服务岗位。公司变更工作内容、工作地点的,应当经双方协商一致东莞高埗律师,变更劳动合同。

2022年12月22日,公司向薛女士发出《员工调动通知书》,称“因公司业务发展需要,经公司与薛女士平等协商,拟将电商客服专员职位调任物业部客服专员岗位,将于2022年12月23日到新岗位报到。”调职后,薛女士从主管降职为专科,工作内容也发生了变化。

面对突然的调岗通知,薛女士表示不同意调岗,仍然在原来的岗位上打卡。 2022年12月29日,公司认为薛女士违反公司调动安排,未按规定时间到新岗位报到,构成连续旷工。公司在未通知工会的情况下终止了她的劳动关系。

薛女士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赔偿违法解雇等情况。仲裁裁决后,薛女士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经审理认为,工作调动是用人单位行使管理权的一种方式,但行使权利应当在合理范围内,用人单位的工作调动行为应当充分合理。用人单位没有单方面调动工作岗位。案件合理性有证据证明的,应当承担不利证据的法律后果。

本案中,公司以业务发展为由对薛女士进行了调岗,但对于调岗后薪资、工作地点、工作时间等方面的变化高埗律师,公司并未给出合理解释,沟通过程中也缺乏必要的协商。因此,公司对薛女士的调动不合理。薛女士留在原岗位而不到新岗位报到的行为不属于旷工。公司在未事先通知工会原因的情况下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构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向薛女士支付赔偿金。

最终,法院依法判决管理公司向薛女士支付赔偿金16.4万元以及2022年绩效工资和年休假工资共计17.1万元。一审判决后,公司提起上诉,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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