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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
以案说法
雇主责任保险详解:工伤补充作用与
东莞高埗律师获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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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主责任保险及其在工伤中的补充作用
雇主责任保险是指被保险人雇用的职工,在保险期间内,从事与被保险人业务相关的工作,发生事故或者患国家规定的与工作有关的职业病的保险。就业。造成伤害、残疾或死亡。
被保险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劳动合同规定,在规定的赔偿限额内,负责赔偿医疗费用和经济赔偿责任,包括应当支付的诉讼费用的一种保险。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高步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有职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全体职工或者本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的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简称员工)。
因此,雇主责任保险项下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属于《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劳动关系和工伤保险范围,理赔应按参照《工伤保险条例》有关规定。即使用人单位未参加工伤保险,其对职工的赔偿责任仍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办理。
对于《工伤保险条例》未规定的因劳动关系而产生的个人用人单位责任,如退休职工重新就业,需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处理。 《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规定》,明确了赔偿标准。另请参阅本司法解释的计算标准。
雇主责任保险是工伤保险的良好补充,对于分散企业责任风险、有效保护当事人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发挥着重要作用。
首先,工伤保险不能完全转移用人单位的法律责任。对于部分赔偿责任,尤其是四级以下伤残的,用人单位仍需承担大部分赔偿责任,如一次性残疾就业补贴等。因此,雇主责任保险可以作为工伤保险的补充来转移这部分风险。
其次,雇主责任保险可以保障实习生、试用期员工、再就业退休人员等无法参加工伤保险或未及时参加工伤保险的人员。
第三,雇主责任保险属于商业保险,比工伤保险手续更简单,赔付更快,有利于提高效率,减少矛盾摩擦。
第四,雇主责任保险费可以作为公司生产成本的一部分,不占用公司费用,并且可以在税前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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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主责任保险的责任原则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与侵权责任法在司法实践中对用人单位责任的理解和适用方法有所不同。
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的《民法典》是在此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和《侵权责任法》的基础上,明确了不同场景下的责任归属。也解决了司法实践中雇主责任原则适用不一致的问题。
(一)因执行工作任务/提供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
一、用人单位、劳务派遣单位、劳务用工单位的责任。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用人单位应当承担侵权责任。雇主可以向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的雇员寻求赔偿。
2.个人劳动关系中的责任。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一款规定,在个人劳动关系中,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接受劳务一方也应当适用不予赔偿的原则。 - 过错责任,特殊情况下可追偿。从法律规范上看,与单位主体责任原则一致。
(2)因执行工作任务/提供劳务而受伤
一、用人单位、劳务派遣单位、劳务用工单位的责任。
民法典没有对用人单位的责任以及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和其他单位因执行工作任务受到损害的劳动者的责任作出解释和明确。
结合《工伤保险条例》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背景东莞高埗律师,可以合理推定,如果存在上述情况——上述用人单位的雇主和雇员在工作过程中受到损害的,根据事故原因,可以通过工伤或者司法途径寻求赔偿。
2.个人劳动关系中的责任。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第一款后段规定,个人劳务提供者因提供劳务而遭受损害的高埗律师,保留原过错责任原则,即以劳务双方的过错为基础。服务接受者和服务提供者 负有防止劳务提供者利用工作机会的责任,并增加劳务接受者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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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主责任保险与工伤赔偿保险的区别
(1)保险的性质不同。雇主责任保险属于商业保险,属于自愿性质;工伤保险属于社会保险,是国家强制实行的。
(2)保护对象不同。雇主责任保险为雇主提供保障,企业可以借此减轻雇主的经济责任,降低自身经营风险;工伤保险为员工提供保障。
(3)计费依据不同。雇主责任保险按赔偿限额计费,工伤保险按工资金额计费。
(四)赔偿范围不同。
1、医疗费用。
2. 残疾福利。
3. 与工作有关的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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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主责任保险的保险竞争
保险并发是指保险事故发生时,多家保险人应给付的保险金的受益人均为同一人。一般来说,实践中判断保险责任竞合问题的标准如下:一是以条款为准,明示条款优先于默示法律规定。
二是优先选择针对性条款。例如,职业责任保险就是一个有针对性的条款。三是过错责任保险优先。如果公共责任和雇主责任发生冲突,则公共责任优先。
(一)雇主责任保险与工伤保险的权限
一是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责任保险的补偿。这时,用人单位责任保险就体现了工伤保险的功能。理赔时,只需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和保单约定计算保险金额范围内的赔偿即可。
二是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责任保险的赔偿。商业保险公司雇主责任保险第一条:“第三十二条 发生保险事故时,存在具有同等保障的其他保险(包括工伤保险)的,无论该保险是否赔偿,保险人不承担第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规定的赔偿责任,我们仅承担差额。
本保险公司不负责垫付其他保险公司应承担的赔偿金额。被保险人未如实告知情况,导致保险人多付赔偿金的,保险人有权向被保险人追偿多付部分。 ”
从以上三个表格我们可以发现,工伤保险并不能完全转移用人单位的用人责任风险。工伤事故中的部分费用仍需由用人单位自行承担:如停工期间的工资、护理费、一次性伤害等。伤残就业基金等。例如工作场所死亡,雇主只负责法律费用。
因此,实践中,如果用人单位责任保险与工伤保险属于同一性质,仅承担补充责任,保险公司应当向用人单位作出明确、充分的说明,并履行如实告知用人单位的义务。
实践中,保险公司对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给予费率优惠,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降低雇主责任保险的保费,降低用人单位的保险成本。
(2) 竞争性雇主责任险及其他人身伤害赔偿
雇主责任险与机动车险(交通、商业险)保险竞争案件:2019年10月24日,李X伟驾驶一辆普通小型客车,与正在进行道路保洁工作的李XFu相撞。车辆受损,李新福经抢救无效身亡。李X伟承担此次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李X福不承担责任。李新福的保洁公司在A保险公司办理雇主责任险(李新福年龄超过65岁,未参加工伤保险),李新伟的小型普通客车在B保险公司办理机动车保险。
李新福因工发生事故属于工伤,李新伟交通事故民事责任属于人身伤害赔偿范围。本案是一起工伤保险待遇与交通事故侵权赔偿竞争的典型案件。
实践中,解决保险竞争的办法是优先选择过错责任险。本案依据的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劳动者在从事劳动活动中遭受人身伤害的,用人单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劳动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劳动者人身损害的,赔偿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或者用人单位承担赔偿责任。用人单位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规定,B保险公司的交通保险和商业第三者保险将赔偿李新福的死亡损失。
责任保险属于财产保险的范畴。雇主责任保险和机动车辆保险均适用财产保险的损失赔偿原则。即李保险已全额赔偿其损失,A保险公司的雇主责任险无需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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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赔偿与人身伤害赔偿并行
在我国目前的司法实践中,部分省份高级人民法院民事法庭支持工伤损害赔偿与其他一般人身伤害赔偿可以合并的主张。
例如,受害人因享受医疗、社保待遇或者参加新农合等原因报销了部分或者全部医疗费用的,义务人因侵权行为应当承担的医疗费用是否可以减免或者减少因此?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一庭审理认为:受害人因侵权行为造成人身伤害发生的医疗费用已部分核销或者从其享受的城镇职工(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中核销。或其参加的新农合。如果全部医疗费用是由于医疗费用与相关社会保险机构之间的关系造成的,义务人的侵权责任不能相应减少。赔偿义务人主张医疗费用相关核销部分应从损害赔偿总额中扣除的抗辩不予采纳。
例如,工伤是由第三人造成的,无论是受伤劳动者还是因工死亡劳动者的遗属,在接受工作后都有权要求第三人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相关工伤保险待遇,还是要求用人单位在收到侵权损害赔偿后支付赔偿金?工伤保险待遇?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认为:根据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参照《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缴纳工伤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因第三人、受伤职工或者死亡职工遗属造成工伤的,按照《涉及第三者责任的待遇》(渝人社会保障局发[2013]77号)在职期间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和用人单位缴纳相应的工伤保险待遇。
工伤保险属于社会保险范畴。其本质是国家对劳动者劳动权益的社会保障措施。目的是使损害负担社会化,实现劳动者利益的充分保障和迅速赔偿。
如果员工因第三人原因遭受工伤,就会产生两种不同的法律关系,即工伤保险法律关系和第三者侵权法律关系。
在法律、法规没有其他规定的情况下,职工因工受伤或者因工死亡的,其遗属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和用人单位支付相应的工伤工资。相关的工伤保险福利。也就是说,侵权损害赔偿和工伤保险待遇可以同时获得。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和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的意见是,赔偿义务人的责任并不因受害人在社会保险范围内享受了一定的赔偿而减轻。受害人与社会保险机构的关系以及受害人与侵权人的关系是平行关系,而非互补关系。
同时,认为工伤保险是社会保险的一种。当工伤赔偿与其他形式的人身伤害赔偿竞争时,受害人仍有权根据工伤保险法通过一般民事侵权法获得民事损害赔偿。按规定享受相应的工伤保险待遇。
因此,用人单位的责任还应当承担工伤保险的补充责任予以赔偿,即根据非侵权第三人的情况,将其视为与工伤保险的竞合方。派对。但当侵权人为用人单位时,受伤职工只能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领取工伤保险待遇,不能再请求用人单位承担人身伤害民事赔偿。这也符合民事诉状中“一切都没有解决”的说法。原则。
对于雇主责任险与其他人身伤害赔偿的竞争,作为保险公司,应依法合规经营,明确承保责任,并在投保时充分说明。这才是保险公司应该对保险消费者做的事情。法律义务也是避免纠纷、保护双方合法权益的手段。
同时,我们也希望国家司法部门能够尽快给予更加明确的指导,让雇主责任险这一传统险种能够体现更多的社会价值,发挥更大的社会保障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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