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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王丰安案看数罪并罚与禁止重复评

时间:2025-01-05 20:29 作者:佚名 【转载】

东莞高埗律师获悉

本案中多重犯罪应如何处罚?

——从本案数罪并罚看禁止重复评价原则

岩石

案件:

2014年7月17日,被告人王凤安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提起公诉。法院经审理查明,2014年4月期间,被告人王凤安两次向吸毒人员曹某某、陈某某出售海洛因,共计0.2克。另查明,王凤安于2011年12月13日因犯盗窃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 2012年1月5日被暂予监外执行。因犯贩卖毒品罪,2014年5月14日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零两个月,并处罚金15000元。

2011年12月13日,被告人王丰安因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1万元。两年监禁的执行量比最初拘留的 22 天有所折扣。王丰安 从2012年1月5日被暂予监视居住,到8月15日被告人王丰安被公安机关监视居住,还有三个月和二十八个月的时间。 2013年,因涉嫌贩卖毒品罪。执行工作已经好几天没有完成了。

分歧:

对于本案多重犯罪如何处罚东莞高埗律师,存在不同意见。第一种意见是,对被告人王凤安数罪并罚,应予两次处罚。理由是,被告人王凤安被起诉的犯罪行为是2014年5月14日贩卖毒品罪未遂,应处罚一次;被告人王凤安被起诉的罪名是新的盗窃罪,应重新合并。罚一分。第二种意见是,被告人王凤安数罪仅罚一次。理由是,被告人王凤安2014年5月14日的刑罚,已经将王凤安贩毒罪的刑罚与之前的盗窃罪的刑罚合并在一起。因此高埗律师,只要对被告人王凤安检控罪的刑罚与2014年相同即可。5月14日判决决定,可以并列处罚,无需两项并罚。

评论: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

1、两项并行处罚是对行为的重评价。禁止重复评价是刑法中实际遵循的重要原则,也为刑法理论界和学术界所认可。当我们在刑法中对被告人定罪、判刑时,我们不得对同一行为或事实做出两个以上的法律评价。本案中,被告人只有一项被指控的犯罪行为。在决定是否对数罪并罚、如何对数罪并罚时,他只能做出一种评价。如果被告人所指控的犯罪行为被视为以前因盗窃罪判处的新犯罪,并处罚一次,并且还被视为先前贩卖毒品罪的遗漏犯罪,并处罚一次,则实际上是一个评价对象。两次评估可能会导致被告刑事责任的不当增加。如果被告人在宣判后、刑罚执行完毕之前,有遗漏犯罪行为和新犯罪行为,则必须对其进行两次处罚,因为这种情况下有两个评价对象。但本案显然并非如此。

2、两项同时处罚实际上否定了先前的判决。如果前次因贩毒罪对前次指控的贩毒罪单独判处宣告刑,并与前次盗窃罪宣告缓刑同时作为新的犯罪处理,则前次对前次指控的贩毒罪判处宣告刑的,贩卖毒品罪的刑罚与原盗窃罪的刑罚都不需要、也不能分开执行,即对上述两种罪的刑罚合并为一项执行刑。如果被告人当前指控的犯罪行为与盗窃罪宣告缓刑、先前贩毒罪宣告缓刑同时处罚,则实际上否定了先前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的执行。影响刑事量刑的轻重。因此,本次指控的贩毒罪只能单独判处宣告刑,然后与之前判决决定的执行刑合并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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