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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三与北坡六号煤炭公司劳动争议案

时间:2025-01-05 20:28 作者:佚名 【转载】

东莞高埗律师获悉

本案基本事实:2005年初,张三被介绍到北坡六煤公司工作,双方形成了劳动合同关系,张三在北坡六煤公司运输队从事卸煤工作。自2008年10月以来,北坡六煤公司设立养老保险账户,但因张三参加了新农合作医疗体系,北坡六煤公司一直没有为张三缴纳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和医疗保险。2017年12月,张三因北坡六煤公司生产过程中频繁停产,工资收入不稳定,加上北坡六煤公司未向张三缴纳社会保险,解除了双方劳动关系,离开了北坡六煤公司。劳动关系终止后,双方未能就经济补偿、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等事项达成一致,张三于2019年6月4日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劳动仲裁]。

劳动仲裁以张三的申请超过诉讼时效为由驳回了张三的申请,张三提起了诉讼。

[一审]。

张三不服,提起诉讼,一审法院认定张三与北坡六煤公司于2005年形成劳动合同关系,双方的劳动合同关系受法律保护。根据我国有关劳动合同法律法规的规定,北坡六煤公司应向张三缴纳社会保险,但北坡六煤公司以张三参加新农合作医疗制度为由,未向张三申请缴纳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金。 也没有向张三说明张三没有缴纳保险费,张三要求北坡六煤公司为其缴纳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是依法成立和支持的。

北坡六号煤公司辩称,本案已超过诉讼时效,是因为张三的申请超过了诉讼时效,但其诉讼请求未超过诉讼时效,北坡六号煤炭公司的抗辩不成立,未依法得到支持。庭审后,张某的部分主张得到了支持。

[二审]。

北坡六煤公司不服一审判决高埗律师,提起上诉,请求如下:1、依法撤销(2019)陕西0632民初893号民事判决,改判驳回上诉人的全部诉讼请求。2. 本案之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

上诉理由:本案中,被上诉人的劳动争议已超过劳动仲裁的一年时效期限,一审判决在认定应适用时效期间的事实和适用法律方面存在错误。被

上诉人张三书面答复:1、一审法院认为事实正确,适用法律正确,请求二审法院维持;2. 一审中,上诉人承认被上诉人于 2005 年至 2017 年期间为上诉人工作。上诉人在职期间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应依法缴纳经济补偿金。

二审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申请劳动争议仲裁的时效期限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限自当事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利受到侵犯之日起计算。一方当事人向另一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向有关机关请求权利和救济,或者另一方当事人同意履行其义务时,前款规定的仲裁诉讼时效终止。从中断时间开始,仲裁时效期限重新计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根据《劳动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以当事人的仲裁申请超过六十日期限为由作出不予受理的书面裁定、决定或者通知的, 当事人不服,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申请仲裁期限已届满,没有不可抗力或其他正当理由的,依法驳回诉讼请求。

二审判决书称,被上诉人张三于 2017 年 12 月离开上诉人,并于 2019 年 6 月 4 日提出劳动争议仲裁申请,已超过一年的劳动争议仲裁申请期限,被上诉人未提供诉讼时效已中断或未届满的相关证据, 因此,应依上述法律规定驳回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一审法院适用法律失误东莞高埗律师,本应依法改判。上诉人的上诉理由得到本法院的支持和支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项第二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1. 撤销(2019)陕西0632民初893号民事判决;

2. 被上诉人张三的诉讼请求被驳回。

张三对二审判决不服,向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重审]。

再审的原因是:劳动争议案件是预仲裁,劳动争议仲裁的诉讼时效是当事人因劳动争议而希望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必须在法定期限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的诉讼时效制度,否则法律规定其申请仲裁的权利将消灭。如果申请人未在法定时效期限内申请仲裁,则仅取消仲裁权,不消灭诉讼权。申请人的诉讼属于民法范围,应适用三年诉讼时效,而非劳动仲裁的诉讼时效,因此请求法院重新审理此案。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申请劳动争议仲裁的时效期限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限自当事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利受到侵犯之日起计算。申请人于 2017 年 12 月离开公司,但于 2019 年 6 月才申请劳动仲裁,已超过法律规定的仲裁诉讼时效,二审法院以仲裁诉讼时效已过为由不予支持,并非不当。张三申请再审,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应当再审的情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张三的再审申请被驳回。

案号:(2021)陕西民深1839号(当事人为化名)。

—全文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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