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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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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25家企业因环保违规被罚,青车
东莞高埗律师获悉
新网10月30日讯 近日,青岛市生态环境局披露了10月初的行政处罚结果。共25家企业和个人被罚款,涉及汽车服务、玻纤加工、金属制品、石材加工等行业。处罚理由包括未按规定安装污染防治设施、擅自开工建设等。
青岛轻车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处罚日期:2021年10月8日
处罚文号:清环利处罚字[2021]25号
违法事实:现场检查发现,该单位在位于李沧区永川路北端的一家汽车修理店从事汽车维修业务,且未安装喷漆作业废气处理装置。 2020年11月10日,执法人员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的决定》(清环理改字[2020]069号),对有上述违法行为的单位处以罚款。经审查,未进行更正。
处罚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二十条的规定
处罚内容:停业整顿
执法单位:青岛市生态环境局李沧分局
青岛海奥斯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处罚日期:2021年10月8日
处罚文号:清环细信处罚字[2021]6013号
违法事实:2021年7月16日,执法人员检查发现青岛海奥斯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未组织实施环境影响报告书和生态环境审批决定中提出的环保对策部门同时。
处罚依据:违反《山东省实施办法》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处罚按照《山东省实施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执行。
处罚内容:罚款
罚款金额:(元)
执法单位:青岛市生态环境局西海岸新区分局
青岛奥通矿业化工有限公司
处罚日期:2021年10月8日
处罚文号:清环细信处罚字[2021]6008-1号
违法事实:2021年7月9日,执法人员检查发现,青岛奥通矿业化工有限公司运营的黄岛区双泊河路805号洗砂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未提交环境影响报告书依法报批并擅自开工建设的;要求配套环保设施尚未验收,建设项目已投入生产。
处罚依据: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二款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处罚内容:罚款
罚款金额:(元)
执法单位:青岛市生态环境局西海岸新区分局
关岭
处罚日期:2021年10月8日
处罚文号:清环细信处罚字[2021]6008-2号
违法事实:2021年7月9日对青岛奥通矿业化工有限公司进行调查,发现该单位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洗砂要求建设环保设施项目未通过验收,建设项目已投入生产。关玲为本公司法定代表人、该项目的直接负责人。
处罚依据: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二款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处罚内容:罚款
罚款金额:87500(元)
执法单位:青岛市生态环境局西海岸新区分局
王勇
处罚日期:2021年10月8日
处罚文件编号:清环细信处罚字[2021]3017号
违法事实:2020年7月8日,执法人员会同滨海街道办事处环保处工作人员对滨海街道办事处小马家庄南侧王勇石材加工厂进行现场检查,黄岛区.经检查,发现该加工厂废弃物资源化石材加工项目未办理环评审批和验收手续,建设项目已投入生产。
处罚依据: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依照《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环境保护法》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二款、第二款、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建设项目保护管理。
处罚内容:罚款
罚款金额:(元)
执法单位:青岛市生态环境局西海岸新区分局
曹建猛(玻璃钢加工点)
处罚日期:2021年10月9日
处罚文号:清环纪刑字[2021]132号
违法事实:曹建猛经营的玻璃钢加工点位于青岛市即墨区兰村镇王彦庄东村351号。现场检查中发现,该加工点在取样,刷胶、烘干工序均在封闭车间内进行,产生挥发性产品。但未按规定安装污染防治设施,含有挥发性有机物的废气未经处理直接排放。
处罚依据: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款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管制法》。
处罚内容:罚款
罚款金额:72500(元)
执法单位:青岛市生态环境局即墨分局
青岛卓海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处罚日期:2021年10月9日
处罚文件编号:清环高新处罚字[2021]007号
违法事实:2021年9月3日,执法人员前往青岛高新区新运路高石城项目施工现场进行检查。经检查发现,该工程由青岛卓海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施工,使用装载机(环2-)产生明显黑烟。我局委托第三方济南中汇汽车检测有限公司对机械吸光系数(烟度)进行了检测,结果超标。
处罚依据: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
处罚内容:罚款
罚款金额:5000元(元)
执法单位:青岛市生态环境局高新区分局
胜狮物流(青岛)有限公司
处罚日期:2021年10月9日
处罚文号:清环细信处罚字[2021]8004号
违法事实:2021年7月12日,执法人员检查发现胜狮物流(青岛)有限公司使用的非道路移动机械叉车排放不合格,烟度为1.73m-1。该值不符合《非道路移动柴油机排气烟度限值及测量方法》(-2018)表1中排气烟度限值的Ⅲ级限值要求。
处罚依据: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六条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法”。
处罚内容:罚款
罚款金额:5000元(元)
执法单位:青岛市生态环境局西海岸新区分局
山东瑞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处罚日期:2021年10月9日
处罚文号:清环细信处罚字[2021]8005号
违法事实:2021年7月12日,执法人员检查发现,山东瑞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使用排放不合格的非道路移动式机械旋挖钻机,烟度值为1.23m-1。该值不符合《非道路移动柴油机排气烟度限值及测量方法》(-2018)表1中“排气烟度限值Ⅲ类限值要求”。
处罚依据: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六条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法”。
处罚内容:罚款
罚款金额:5000元(元)
执法单位:青岛市生态环境局西海岸新区分局
青岛春耀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处罚日期:2021年10月10日
处罚文件编号:清环处罚字[2021]019号
违法事实:2021年7月13日,该单位擅自倾倒、堆放、丢弃、撒落固体废物。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二款、《山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2020年版)》 )”。
处罚内容:罚款
罚款金额:(元)
执法单位:青岛市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青岛即墨区自来水公司
处罚日期:2021年10月10日
处罚文号:清环处罚字[2021]018号
违法事实:2021年7月13日,该单位未按照规定委托他人运输、处置工业固体废物。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第九项、第二款、《山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2020年版)》 )”。
处罚内容:罚款
罚款金额:(元)
执法单位:青岛市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青岛恒盛源集团建设有限公司
处罚日期:2021年10月12日
处罚文号:清环北处罚字[2021]4号
违法事实:该单位在青岛市镇坪一路2号施工现场使用了无环保编号的装载机。经现场核实,该装载机发动机符合国I排放,属于高排放机器。
处罚依据:该行为违反了《山东省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和《关于划定禁止使用高排放区域区域的通知》的规定。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按照《省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三)款的规定进行处罚。
处罚内容:罚款
罚款金额:5000元(元)
执法单位:青岛市生态环境局市北分局
青岛电站汽车维修
有限公司云南路店
处罚日期:2021年10月14日
处罚文号:清环南处罚字[2021]03号
违法事实: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将危险废物(废矿物油、废油桶等)混入非危险废物(废纸箱、废汽车座垫等)存放。
处罚依据: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八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第(六)项及第二项之规定。
处罚内容:罚款
罚款金额:(元)
执法单位:青岛市生态环境局市南分局
青岛奔达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
处罚日期:2021年10月14日
处罚文号:清环城处罚字[2021]28号
违法事实: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产生含有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服务活动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款、《山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七十二条第三款。
处罚内容:罚款
罚款金额:(元)
执法单位:青岛市生态环境局城阳分局
陈旭
处罚日期:2021年10月14日
处罚文号:清环城处罚字[2021]29号
违法事实:现场检查发现东莞高埗律师,陈旭经营的石材加工厂在石材研磨过程中产生的粉尘未采取集中收集、处理等措施控制和减少粉尘排放。
处罚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五项的规定。
处罚内容:罚款
罚款金额:(元)
执法单位:青岛市生态环境局城阳分局
青岛金贤光学有限公司
处罚日期:2021年10月14日
处罚文件编号:清环城处罚字[2021]27号
违法事实: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未按照规定设置大气污染物排放口。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条第五项的规定。
处罚内容:罚款
罚款金额:8万元(元)
执法单位:青岛市生态环境局城阳分局
青岛福成汽车贸易有限公司
处罚日期:2021年10月14日
处罚文号:清环城处罚字[2021]26号
违法事实: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内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和使用污染防治设施。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款、《山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七十二条第三款。
处罚内容:罚款
罚款金额:(元)
执法单位:青岛市生态环境局城阳分局
青岛智社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处罚日期:2021年10月14日
处罚文号:清环城处罚字[2021]24号
违法事实: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产生含有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服务活动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
处罚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款和《山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七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
处罚内容:罚款
罚款金额:72500(元)
执法单位:青岛市生态环境局城阳分局
青岛永红源啤酒有限公司
处罚日期:2021年10月18日
处罚文号:清环老挝刑字[2021]5号
违法事实: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生产项目所需建设的环保设施在项目投产前未验收。
处罚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山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建设项目管理类别第8号以及第 8 条的适用规定。
处罚内容:罚款
罚款金额:(元)
执法单位:青岛市生态环境局崂山分局
张瑞成
处罚日期:2021年10月18日
处罚文号:清环老挝刑字[2021]6号
违法事实:现场检查发现,青岛永红源啤酒有限公司啤酒生产项目所需的环保设施未在项目投产前验收。张锐出任青岛永红源啤酒有限公司直接负责的负责人。
处罚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山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建设项目管理类别第8号以及第 8 条的适用规定。
处罚内容:罚款
罚款金额:(元)
执法单位:青岛市生态环境局崂山分局
青岛城头春晖第一康复医院有限公司
处罚日期:2021年10月19日
处罚文号:清环南刑字[2021]04号
违法事实: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的污染物种类和监测频次对水污染物进行自行监测。
处罚依据: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二条第(一)项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
处罚内容:罚款
罚款金额:(元)
执法单位:青岛市生态环境局市南分局
青岛福莱建材厂
处罚日期:2021年10月27日
处罚文号:清环细信处罚字[2021]6010号
违法事实:2021年8月10日高埗律师,执法人员检查发现,青岛福莱建材厂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止厂区西南侧砂石料堆扬尘污染。
处罚依据: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处罚。
处罚内容:罚款
处罚金额:4万元(元)
执法单位:青岛市生态环境局西海岸新区分局
青岛中集专用汽车有限公司
处罚日期:2021年10月27日
处罚文号:清环细信处罚字[2021]5006号
违法事实:2021年7月27日,执法人员接到群众举报后检查发现,青岛中集专用汽车有限公司在厂区内进行集装箱露天喷漆作业及后续喷漆修补工作。医院,未在密闭空间或设备内进行,不符合规定。规定污染防治设施的安装和使用。
处罚依据: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处罚内容:罚款
罚款金额:72500(元)
执法单位:青岛市生态环境局西海岸新区分局
王嘉文
处罚日期:2021年10月27日
处罚文号:清环细信处罚字[2021]8006号
违法事实:2021年8月13日,执法人员检查发现,王家文使用的非道路移动机械装载机排放不合格,烟度值为3.09m-1。该值不符合《非道路移动柴油机机械排气》《烟度限值及测量方法》(-2018)表1中排气烟度限值中的Ⅲ级限值要求。
处罚依据: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六条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法”。
处罚内容:罚款
罚款金额:5000元(元)
执法单位:青岛市生态环境局西海岸新区分局
青岛宇翔金属制品有限公司
处罚日期:2021年10月27日
处罚文件编号:清环细信处罚字[2021]2010号
违法事实:2021年8月6日,执法人员对青岛宇翔金属制品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产生的危险废物堆放在车间北侧室外。储存地点未采取防渗措施,储存地点未采取防渗措施。危险废物贮存国家环境保护标准。
处罚依据: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九条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的规定处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研究。
处罚内容:罚款
罚款金额:(元)
执法单位:青岛市生态环境局西海岸新区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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