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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与内地婚姻案件司法协助新进展

时间:2025-01-05 20:23 作者:佚名 【转载】

东莞高埗律师获悉

香港特别行政区司法机构提供的数据显示,2017年至2019年间,当事人向香港家事法院提起的近7万起离婚案件中,涉及内地婚姻的案件约占18%,平均为每年超过4,000例。 [1] 虽然两地之间的婚姻与财产关系日益加强,但由于跨地区司法协助的范围,内地法院和香港法院原则上仅认可解除婚姻关系的内容进行判决那些在该地区无效的措施。判决涉及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等内容,无法跨地区承认和执行。当事人必须投入大量的时间和金钱在两地进行法律诉讼。

针对司法协助的实际需求,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会通过《内地婚姻家庭案件判决书(相互认可和执行)》(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该法案落实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与最高人民法院于2017年6月20日签署的《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相互认可和执行婚姻家庭民事案件判决的安排》(以下简称《安排》)。 (以下简称《安排》))规定了内地法院婚姻家庭案件判决在香港的认可和执行,以及内地法院在香港的婚姻家庭案件的承认和执行。离婚协议在内地有效,为当事人解决内地与香港之间的人身关系、财产纠纷提供了便利。

内地法院婚姻家庭案件判决在香港的认可和执行

(一)可以申请承认和执行的“婚姻家庭案件”范围

该法案规定,内地法院作出的有效婚姻家庭判决应得到香港法院的承认和执行[2]。根据《条例》第一部分的《解释》,婚姻家庭案件是指《安排》第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项规定的除确认收养关系的案件以外的其他类型案件,包括收养纠纷等。婚姻存续期间夫妻财产的分割。 、离婚纠纷、离婚后财产纠纷、婚姻无效纠纷、撤销纠纷、夫妻财产协议纠纷、同居子女抚养权纠纷、亲子关系确认纠纷、抚养权纠纷、抚养权纠纷(仅限夫妻间抚养权纠纷)、监护权纠纷(仅限未成年子女监护权纠纷)、探视权纠纷等,除反家庭法下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外暴力法。上述案件类型涵盖了内地《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第二级案由“婚姻家庭纠纷”下的大部分第三级案由,以及第二级案由——案由级别“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

(二)生效判决的判定标准

根据条例草案第五条,“内地生效判决”是指在内地可执行并具有终局效力的生效判决。

根据条例草案第一部分的《解释》,香港法院能够承认和执行的“判决”不仅包括内地法院作出的生效判决,还包括生效的调解和裁定(就条例草案而言)(以下统称“判决书”),但不包括根据内地法律得到内地法院承认的其他国家或者地区的法院判决。

(三)能够认可和执行的判决内容

一份能够被承认和执行的有效法律文件需要包含至少一项“指定命令”(order),该命令可以是照顾相关命令、地位相关命令或赡养相关命令。

与照顾相关的命令(care-order),即涉及监护、抚养和个人保护的判决,包括

① 关于18岁以下儿童监护权的命令

② 对于不能独立生活的儿童(无论是 1 岁以下)

18岁)监护令

③ 关于18岁以下儿童监护权的命令

④ 关于18岁以下儿童探视权的命令

⑤ 保护任何人在家庭关系中免受暴力的命令

与状态相关的命令(-order),即确认个人关系的判断内容,包括

① 离婚准许令

②宣告婚姻无效的命令

③ 婚姻无效令

④ 关于某人父母身份的命令

与维修相关的命令(-order)[3],即涉及金钱支付的判决,包括

① 关于 18 岁以下儿童抚养费的命令

② 关于对无法独立生活的儿童(无论是否未满 18 岁)的子女抚养费的命令

③ 关于夫妻间赡养的命令

④ 婚姻双方(包括婚姻被宣告无效或被撤销的一方)财产分割令

《安排》第十八条第[四]条规定,被请求方法院可以采取相应的保全措施,但草案没有相应的实施规定。我们了解到,虽然条例草案中可以承认的“判决”包括裁决,但内地诉讼案件中常见的财产保全裁决并没有“特定命令”,因此条例草案不予承认。并在《判决》的范围内执行。

(四)内地婚姻家庭判决承认和执行的条件和主要程序

婚姻家庭判决的当事人可以向香港区域法院申请将指定命令登记在内地判决中(即相关判决内容)。如果经审查符合相关条件,法院将作出登记令(命令),对指定命令进行登记,并指定其他人可以提出撤销请求的期限。对方当事人有权在指定期限内向登记法院申请登记无效。如果法院认定存在特定的无效理由,则该注册将被宣告无效。当登记令的指定期间届满而无人申请撤销,或另一方申请撤销不成功时,已登记的指明命令可在香港强制执行。

1. 指定订单登记

申请条件:

①一般条件:如判决是在《条例草案》生效后作出,且已在内地生效,当事人可以就该判决中的一项或多项判决向香港区域法院申请登记令。

②特定申请的附加条件:如果当事人申请登记照顾相关令或赡养相关令,在一般条件的基础上,在某些情况下,会有两年的申请期限。

对于上述照顾相关命令和赡养相关命令,如区域法院另有许可,申请人不受两年期限的限制。

登记指定订单所涵盖的金额范围

条例草案第12条从正反两个方面列举了特定指令登记的资金范围。

登记指定订单可申请的金额: ① 截至登记时,根据内地法律规定应缴纳的利息; ② 作出判决的内地法院证明的费用; ③ 因一方未在判决规定的期限内履行义务而向另一方支付罚款或费用; ④ 登记指定命令的合理费用或登记附带的合理费用,例如获取判决书副本的费用。

不能用于注册特定订单的付款:类似性质的税费东莞高埗律师,以及上述③项以外的罚款或罚金。

提交注册申请的法律效力

申请人提交注册申请后,将具有限制香港法院相关程序的法律效力。如果香港法院曾受理过与内地判决相同当事人之间相同案由的案件,并申请在内地判决中登记指定命令,则香港法院必须中止香港法院的判决。并根据注册申请的情况决定恢复或者终止法律程序。香港法律诉讼。

2. 申请取消指定登记顺序

申请注销登记的理由

在作出指定登记的命令时,登记法院将指定除申请登记方以外的判决当事人可以提出撤销登记申请的期限。

收到无效宣告登记申请的法院将审查其是否符合无效登记的法定事由。注册无效的原因包括:违反注册申请、注册令的有关规定;被诉人在判决中的诉权受到侵犯;该判决是以欺诈手段取得的;香港法院就同一当事人之间具有相同诉因的争议作出了判决,或者香港法院承认了异地法院作出的判决,或者香港法院已经接受了该判决内地法院受理之前的案件;承认或执行指明命令明显违反香港公共政策;且该判决已根据内地法律被推翻或宣告无效。

登记撤销指明命令的法律后果

指定命令登记被宣告无效的,原则上申请登记当事人不得就同一判决重复提出登记申请,除非: ①因判决尚未在内地生效而导致指定命令登记无效;且该判决现已在内地生效; ② 判决确定的履约义务已部分履行,但指定指令仍就全部履约义务进行登记,导致该指令无效的,当事人仍可以就未履行部分再次提出登记申请。

三、登记令无效申请期限届满后的法律后果

① 登记照顾令及赡养令可在香港执行。如果订单包含付款,则开始产生利息。

②登记的身份令在香港得到认可和有效。

(五)注册申请对香港法院法律诉讼的影响

如果当事人向香港法院申请承认和执行内地法院判决,香港法院的以下法律程序将受到限制:

① 对于香港法院正在审理的案件,内地法院已就涉及相同当事人的同一纠纷作出判决,且当事人向香港法院申请登记判决内容的,内地法院的诉讼程序香港法院的相关案件将暂停审理。然而,根据《婚姻诉讼及财产条例》(第 192 章)第 IIA 部进行的法律程序除外。 [5]

② 当事人就内地婚姻家庭案件判决书中的一项或者多项内容向香港法院申请登记,或者该判决内容已经按照登记令登记的,当事人不得再提交登记基于相同的事实理由,在香港法院提起同一诉讼。

③《条例》生效后,内地婚姻家庭案件判决作出并生效,判决中含有金钱给付内容的,香港法院不予受理追讨款项或寻求追偿的法律程序。强制付款。但当事人申请认可内地法院判决登记令或登记令执行的程序除外。

在香港申请承认内地离婚证

申请承认内地离婚证的程序与上述申请承认判决书的程序基本相同。根据条例草案,在条例生效日期或之后发出的内地离婚证持有人,可向区域法院申请承认离婚证。

区域法院经审查确认离婚证在内地有效的,可以作出承认令。值得注意的是,根据条例草案第30条第(2)款的规定[6],如果该证书已经按照内地法律进行公证,法院将推定该证书在内地有效。

法院在作出认可离婚证的命令时,也会规定申请撤销离婚证的期限。离婚证的另一方持有人可以在规定的期限内提出撤销申请。如果法庭审查发现离婚证明书有欺诈、无效,或承认该证明书明显违反香港公共政策,则承认令将失效。离婚证书认可令一旦失效,持有该证书的任何一方均不得再次申请认可该证书。

当认可令规定的期限届满,无人申请撤销,或另一方申请撤销不成功时,认可令即发生法律效力,双方的离婚事实在香港得到承认。

香港通过法律程序承认内地离婚证,意味着当事人在内地离婚解除婚姻关系的事实无需在香港办理离婚手续即可得到确认,为当事人确认婚姻关系提供了极大的便利。在香港的人际关系。 。

便利香港婚姻家庭判决在内地认可和执行的安排

虽然《安排》包括内地与香港法院相互承认和执行的内容,但内地最高人民法院应就内地法院如何认可和执行香港法院判决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因此,《条例草案》只关注如何准备和执行香港法院的判决。提供香港法院判决的视角,规定条例草案生效后作出的香港婚姻判决 对于婚姻家庭案件的判决,判决当事人可以获得判决书的核证副本和法院签发的有效性证明通过申请。具体范围、适用条件和程序、相关法律效力和限制等,还有待最高人民法院明确。

条例草案生效实施对内地婚姻家庭案件司法实践的影响预测

目前,《条例草案》尚未生效,最终实施日期须由香港律政司司长以宪报公告的形式指明。 [7] 香港律政司司长表示,条例草案通过后,香港司法机构将制定法庭规则以配合该条例的实施,特区政府也将配合最高人民法院公布安排及该条例的生效日期。可以预见,不久的将来,该法案的生效实施将使内地法院作出的婚姻家庭判决在香港得到承认和执行。这不仅将有效增进两地司法互信,也有利于内地法院处理相关事宜。香港婚姻家庭案件的具体审理范围和审理范围,以及香港婚姻当事人的行为都会产生实质性影响。根据我们以往办理此类案件的司法实践经验,预计《条例》生效后对内地婚姻家庭案件司法实践可能产生的影响将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内地法院可以处理涉及香港的婚姻家庭财产纠纷。当事人免去了两地单独诉讼的负担,节省了两地的诉讼成本和司法资源。

目前的实际情况是,涉及婚姻家庭财产给付的判决在两地无法相互承认和执行。因此,内地法院一般不会认定和处理夫妻位于香港的共同财产。当事人只能在香港单独做出决定。起诉要求分割共同财产。条例草案明确规定,内地法院婚姻家庭判决中,不仅涉及个人关系的内容可以得到承认和执行,涉及财产给付的内容也可以得到承认和执行,消除了内地法院此类判决无法执行的障碍。跨地区。 ,打破内地法院长期以来对香港人的裁决 在财产执行壁垒方面,内地法院可以处理离婚案件或其他相关案件中涉及香港的婚姻家庭财产纠纷。当事人无需在香港单独诉讼。这不仅有利于个人关系和财产纠纷的整体处理,而且还大大节省了金钱。双方当事人的诉讼费用和两地的司法资源。

将香港财产纳入内地法院可执行财产范围,一定程度上遏制了恶意转移、隐匿家庭财产的行为。

在以往的司法实践中,由于内地法院一般不会对香港的财产进行认定和处理,一方当事人可能不了解香港法律,因为配偶在香港有单独的诉讼,需要缴纳相应的诉讼费用,高步律师表示费用和其他因素。他们认为,在香港隐藏和转移家庭财产是更安全的行为。根据条例草案规定,内地法院作出的涉及子女抚养费、配偶赡养费、夫妻财产分割等案件的判决,可以在香港法院得到承认和执行。也就是说,当事人可以通过内地法院的诉讼来分割在香港的家人。财产具有法律依据和现实条件。因此,在香港持有或转移家庭财产的行为很可能会在内地法院的相关诉讼中被一并认定和裁决。香港不再是隐藏和转移财产的避风港。

当然,内地法院处理香港财产的前提是,在诉讼过程中能够查明家庭在香港的财产状况,并有相应的证据。内地法院没有调查香港财产的权力和互助程序。无论是申请法院查处财产,还是进行财产保全以避免财产转移,目前还无法跨地区实施。

内地法院裁决可处理涉及香港未成年人监护权问题,有利于保护未成年人权益

目前,在子女抚养权的归属和子女抚养费的支付方面,内地与香港法院尚无法相互承认和执行对方的权利,当事人只能根据实际需要在两地提起相关诉讼。例如,如果在香港出生的未成年子女,其父母向内地法院提出离婚,内地法院在处理离婚问题时还必须处理未成年子女的监护权和赡养费问题。当需要在香港确定法定监护人或在香港强制执行赡养费的情况时,当事人只能在香港提起诉讼,以确认监护权的归属并确定赡养费的数额。 《法案》生效后,内地法院关于子女抚养费和赡养费的判决可在香港得到承认和执行。当事人无需异地重复诉讼,未成年人权益能够得到及时保护。

有更多的诉讼选择和考虑因素,当事人可以综合制定和选择最优的解决方案。

由于内地与香港的法律规定在实体和程序上均存在较大差异,且在某些争议中,管辖法院所在地决定了案件适用的实体法[8],因此,内地法院在审理案件时,与香港平等判决案件,在有管辖权的情况下,选择内地法院还是香港法院进行诉讼,不仅相应的诉讼费用和程序不同,甚至在实体判决结果上也可能存在实质性差异。当事人可以根据两地法律对个案诉求的评估,综合考虑现有证据、财产分配、诉讼费用、诉讼周期、高步律师费等因素,慎重选择管辖法院,制定合适的诉讼方案。等因素,以期与内地制定合适的诉讼计划。港澳取得了较为符合预期的裁判和执行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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脚注:

[1]香港特区政府律政司网站发表文章:《婚姻家庭案件判决相互承认和执行符合现实需要》,

[2] 根据条例草案的规定,区域法院受理登记申请或命令后,在特定情况下,可将有关申请或命令转交原讼法庭审理。为了书写方便,本文将“香港法院或审裁处”统称为“香港法院”。

[3]条例草案中“赡养”的含义并非内地法律规定的子女对父母的赡养。

[4]《安排》第十八条:在受理承认和执行判决的申请之前或者之后,被请求方法院可以依照其法律规定采取保全或者强制措施。

[5] 香港《婚姻诉讼及财产条例》(第192章)第IIA部是关于在香港特别行政区以外批准离婚、确认无效婚姻或根据香港以外地区司法或法律程序合法分居的。 ,婚姻一方在香港申请经济救济令的要求。

[6] 条例草案第30条下的承认令: (1) 如区域法院信纳内地离婚证明书在内地有效,可应根据第29条就以下事项提出的申请,命令承认该证明书:证书。 (二)就第(一)款而言,内地离婚证按照内地法律经过公证的,在有相反证明之前高埗律师,应当推定该离婚证在内地有效。

[7] 条例草案第1部简介:“……(2) 本条例须自律政司司长借宪报公告指明的日期起实施。”

[8]《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二十七条:离婚诉讼,适用法院所在地法律。

香港《婚姻诉讼条例》(第 179 章)第 8 条适用香港法律: 在法院根据本条例具有管辖权的诉讼中,相关问题应根据适用的法律决定,该法律应适用于以下情况:当法律诉讼正在进行时,双方均以香港为居籍。

本文作者

冯辉

伙伴

争议解决部

业务领域:民商事诉讼仲裁、家族财富管理

冯慧高步律师的执业领域为民商事诉讼仲裁、家族财富管理。在婚姻家庭传承、公司与股权、房地产与建设工程、金融与资产管理、不良资产处置、侵权等业务领域拥有非常丰富的实务经验。曾处理过高净值人士之间的婚姻继承纠纷、大型国企与民企之间的股权并购纠纷、公司利益损害等案件。责任纠纷、复杂房地产合作开发纠纷、矿业权转让纠纷、刑民交叉金融票据纠纷、金融贷款纠纷、债券违约纠纷、私募股权投资纠纷、独立保函纠纷、环境污染公益诉讼等其他疑难复杂案件 作为高步的主持律师,他具有敏锐的专业洞察力和对案件深入而独特的理解。

张以文

高步律师助理

争议解决部

特别感谢金杜香港办公室卢如音律师对本文的支持和帮助,并感谢实习生王媛对本文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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