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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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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利息详解:借期内、逾期及
东莞高埗律师获悉
根据协议或法律,货币债务通常带有利息。利息债务属于次级债务,其产生和数额的确定取决于作为主债务的货币债务。就私人贷款的利息达成一致是很常见的。实践中,贷款本金数额不断增加,利息是否存在及数额问题始终是当事人和办案人员无法回避的“争议焦点”之一。
本文试图从“理解与运用”层面对民间借贷利息相关问题进行梳理,供读者参考。
01
民间借贷的三种利息
1、借款期内利息:即双方约定的借款期内计算的利息;
2、逾期利息:即贷款期满后、偿还贷款前对未付本金收取的利息;
3、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即因未在生效法律文件规定的期限内履行货币支付义务而单独计算(双倍)的利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3年修正案)第264条规定,被执行人在判决、裁定等法律文书规定的期限内不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逾期履行期间,应加倍支付债务利息。被执行人在判决、裁定或者其他法律文件规定的期限内不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缴纳迟延履行费。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包括一般债务利息和迟延履行期间的双倍部分债务利息,因此逾期利息的计算可分为两部分:一部分是履约期满前应计利息另一部分为生效法律文件确定的履约期限届满后应计利息。对于后者,如果生效法律文件没有明确规定支付利息,则不计算利息。
02
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第二次修改,下同)第二十四条规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当事人之间关于贷款利息的,法院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处理贷款人的利息主张是否成立:
主体
没有协议
协议不明确
自然人之间
不支付利息
不支付利息
仅一方当事人为自然人或法人或其他组织
不支付利息
利息根据民间借贷合同内容并根据当地或当事人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利率等因素确定。
所谓未约定或约定不明确,就“贷款期限内的利息”而言,是指当事人对逾期还款利息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但不影响权利人主张借款期限内的利息。逾期利息。
03
借款利息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规定,贷款人请求借款人按照合同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双方约定的利率超出合同约定的。目前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除外。前款所称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是指自2019年8月20日起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每月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该规定也适用于逾期利息。
04
逾期利息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规定,逾期利息应当区分下列不同情况区别对待:
1、明确约定逾期利率不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
2、明确约定贷款期间利息但未约定逾期利息:贷款人可以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贷款期间利率主张支付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
3、贷款期限内未约定利息、未约定逾期利息:贷款人可主张自逾期还款之日起参照现行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计算的利息承担责任逾期还款;
4、延期履行期间一般债务利息:按照生效法律文件确定的方法计算。
此外,贷款人和借款人还约定了逾期利息、违约金或其他费用。贷款人可以选择追偿逾期利息、违约金或其他费用,也可以全部追偿,但总额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短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与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履行期限后产生的下列利息相比,该利息属于一般债务利息。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程序延迟履行期间计算债务利息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解释[2014]8号](以下简称《解释》) 《迟延履行利息司法解释》)第一条第二款规定:“迟延履行期间一般债务的利息,按照下列方法计算:由生效法律文件确定;生效法律文件未明确支付利息的,不予计算。”
05
延迟履行期间部分债务利息双倍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3年修订)第264条规定,被执行人在判决、裁定等法律文书规定的期限内不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逾期履行期间,应加倍支付债务利息。被执行人在判决、裁定或者其他法律文件规定的期限内不履行其他义务的东莞高埗律师,应当缴纳逾期履行罚金。 《延迟履行利息司法解释》第一条规定:部分债务加倍利息的计算方法为:部分债务加倍利息=债务人未付有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一般债务利息以外的货币债务×每日万分之一点75×延迟执行期。但《解释》第七条第一款规定:本解释施行时尚未清偿的货币债务,本解释施行前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按照本解释施行前的规定计算。符合以前的规定;本解释施行后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按照本解释计算。此前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计算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及执行中其他问题的批复》(2009年5月11日)对于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的计算有不同的规定。
因此,履约期内的债务利息应分两部分计算:
第一部分:根据上述批准,截至2014年7月31日,延期履行期间债务利息=法律文件确定的货币债务(含利息等)×同期贷款基准利率(天)×2×延迟履行期限(参照相应期限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基准利率,根据利率变化分段计算)。
第二部分:根据上述司法解释,自2014年8月1日起至履行完毕之日止,债务加倍部分的利息=按未偿还有效债务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外的货币债务。法律文件×每天10,000 1.75×延迟履行期限。两次计算结果之和即为延迟履行期间需要收取的债务利息。
2014年8月1日前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的计算依据包括债务本金、利息、罚息、滞纳金、违约金、评估费、鉴定费、公告费以及因诉讼或仲裁发生的其他费用,但不包括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和其他申请费。
需要说明的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3年修正案)第264条规定,在法律文件规定的期限内不履行金钱给付义务的,对债务期间债务加倍利息。迟延履行期间应当支付报酬。支付双倍部分债务利息或延期付款是法律义务,而不是合同义务。无论当事人是否有约定,或者是否记载于法律文书,只要出现本法律条规定的情形,均适用。也就是说,无论被执行人生效法律文书中是否援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3年修订)第264条的规定,如果被执行人不履行履行了按时支付金钱义务的高埗律师,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支付。
06
其他问题
(1)“斩首”。也就是说,贷款人从向借款人支付的本金中扣除利息。有的提前扣除第一个月的利息,有的则扣除借款期间的所有利息。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规定,借条、收据、欠条等信用凭证载明的贷款金额为一般被认为是校长。提前从本金中扣除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实际贷款额确定本金。
(2)复利。所谓“复利”、“复利”、“滚驴”,是指贷款人将借款人到期但未支付的利息计入本金中,重新计算利息。计算复利是金融机构采用的一种利息计算方法,这种约定在民间借贷中也很常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七条规定:借款人和贷款人结清前次借款本息后,利息计入后续贷款本金,并开具新的信用证明。如果之前的利率没有超过合同约定的,则合同成立。目前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为四倍,补发资信证明上注明的金额可确认为后期贷款本金。超出部分的利息不视为后期贷款本金。按照前款规定计算,贷款期限届满后借款人应付的本金和利息之和超过按初始贷款本金和合同签订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四倍计算的全部贷款已确立的。超过贷款期限利息总额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三)新旧规定的衔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本规定施行后,新受理的一审民间借贷纠纷案件,适用本规定。由人民法院审理。 2020年8月20日以后新受理的一审民间借贷案件,如果借款合同成立于2020年8月20日之前,当事人请求适用当时的司法解释计算自合同成立起至8月19日止的利息、2020年,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2020年8月20日至贷款偿还之日止的利息部分,适用起诉时本规定的利率保护标准。本条例施行后,最高人民法院此前发布的有关司法解释与本条例不一致的,适用本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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