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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指南
诉讼指南
最高人民法院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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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签署《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相互认可和执行婚姻家庭民事案件判决的安排》(以下简称《安排》) )最早于2017年6月20日起,旨在使边境婚姻家庭案件的跨境判决能够在两地相互承认和执行,从而减轻负担为当事人重复诉讼。
历经四年,香港终于在2021年完成本地立法,制定了《内地婚姻家庭案件判决(相互承认和执行)条例》(香港法例第639章,以下简称《条例》),将会刊宪。 2022 年 2 月 15 日生效。
按照两地以往司法协助安排的惯例,《安排》也将于同日生效。本文探讨《安排》和《条例》施行后,两地跨境婚姻诉讼实践将发生的变化。
一、CEPA及实施细则的主要内容
《安排》和《条例》对互认和执行案件的范围、当事人的申请程序和救济途径、法院的审查程序和结果、不予承认和执行的情形等作出了全面的规定。 。主要包括三个方面:
一是内地婚姻家庭案件判决在香港承认和执行,使在内地生效的婚姻家庭案件判决在香港得到承认和执行。具体而言东莞高埗律师,CEPA及条例生效后,当事人可向香港法院申请承认和执行内地法院就下列十四类婚姻家庭案件作出的生效判决、裁定和调解书:
夫妻存续期间财产分割纠纷
离婚纠纷案件
离婚后财产纠纷案件
婚姻无效纠纷案件
撤销婚姻纠纷案件
夫妻财产协议纠纷案件
同居关系子女抚养权纠纷案件
亲子关系确认纠纷案件
抚养权纠纷案件
纠纷案件支援(仅限夫妻纠纷案件支援)
收养关系纠纷案件确认
抚养权纠纷案件(仅限未成年子女抚养权纠纷)
探视权纠纷案件
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
二是便利香港婚姻家庭案件判决在内地认可和执行,便利香港婚姻家庭案件生效判决在内地认可和执行。具体而言,对于《安排》和《条例》生效后,香港法院就下列十二类婚姻家庭案件作出的生效判决、命令、法令、税务证明和固定费用证明,当事人可以向香港法院申请承认和执行:
根据香港法例第179章《婚姻诉讼条例》第III部作出的绝对离婚判令;
根据香港法例第179章《婚姻诉讼条例》第IV部作出的婚姻绝对无效的判决;
根据香港法例第 192 章《婚姻诉讼及财产条例》作出的案件悬而未决期间的赡养令;
根据《婚姻诉讼及财产条例》第 II 部和第 IIA 部、香港法例第 13 章、《未成年人监护条例》第 13 章、《分居令及赡养令条例》第 16 章以及第 16 章作出的赡养令《婚姻诉讼及财产条例》IIA;
根据香港法例《未成年人监护条例》第13章及《婚姻诉讼及财产条例》第II部及IIA部第192章作出的财产转让及出售令;
根据香港法例第 182 章《已婚人士身份条例》作出的与财产有关的命令;
根据香港法例第192章《婚姻诉讼及财产条例》的规定,修改双方在世期间订立的赡养协议的命令;
根据香港法例第 290 章《领养条例》发出的领养令;
根据香港法例第179章《婚姻诉讼条例》及第429章《父母及子女条例》作出的父母身份、合法身份或确立合法身份的声明;
根据香港法例第13章《未成年人监护条例》、第16章《分居令及赡养令条例》及第192章《婚姻诉讼及财产条例》作出的监护令;
就受香港法院监护的未成年子女发出的监护令;
根据香港法例第189章《家庭及同居关系暴力条例》对未成年子女作出限制骚扰令、驱逐令、重新入境令或修改或暂停监护令及探视令。
三是承认内地离婚证;建立独立程序,使有效的内地离婚证在香港得到承认。
二、《安排》及《条例》施行后对跨境婚姻诉讼的影响
《安排》和《条例》吸收两地婚姻家庭改革最新成果,创新表达手法,有效实现两地法律制度对接,体现婚姻的最大公约数以及两地的家事系统。但《安排》和《规定》并不能解决所有问题,跨境诉讼中的平行诉讼、竞逐问题仍将存在。
(一)两地判决和内地离婚证相互承认和执行高埗律师,平行诉讼现象得到缓解。
根据《安排》和《条例》,内地与香港之间婚姻家庭民事案件的生效判决,可以由两地相互承认和执行。
对于《安排》生效后在香港作出的生效判决,当事人可以向内地有管辖权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承认和执行。内地法院将根据《安排》审查是否存在不予承认和执行的情形,然后作出决定。决定是否承认并实施。
对于条例生效后在内地作出的生效判决,当事人可以向香港区域法院提出申请。如果符合规定,香港法院将发出登记令,从而在香港得到承认和执行。
(二)平行诉讼、诉讼竞速仍有较大空间。
《安排》第九条规定,经查证存在下列情形的,法院作出的裁定不予承认和执行: 一、被请求方法院已就同一纠纷作出判决,或者已经认可并执行其他国家或者地区的判决;二、被请求方法院受理诉讼后,申请人法院受理诉讼并作出判决。
《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申请无效登记(相当于内地申请撤销承认和执行香港判决的裁定)的理由包括:第一,香港已经就同一案由作出判决。或承认香港以外地方法院作出的判决。二是内地判决是在法律程序中作出的,且在内地法院受理该法律程序之前,相同当事人之间已经就同一案由(原因)进行了法律程序,在香港Kong法庭或法庭展开。
这意味着平行诉讼仍将存在,当事人可以根据自身利益同时在两地进行诉讼。例如,一方当事人可以寻求向对自己有利的法院提起诉讼,以阻止另一方向当地法院申请承认另一法院的判决并获得对自己有利的结果。
《安排》和《条例》可能会在一定程度上加剧诉讼竞争。例如,为了阻止对方承认和执行对方的判决,后来提起诉讼的一方会试图获得后来被诉法院的判决。
具体诉讼行为及法律影响如下表所示:
诉讼行动
法律影响
先向A法院提起诉讼
阻止A法院承认B法院的判决
首先在A法院提起诉讼,并进一步取得胜诉判决并向B法院申请承认和执行
彻底阻止B法院作出判决
如果B法院先受理案件,则向A法院立案,由A法院先作出判决。
阻止B法院判决在A法院得到承认和执行
(三)内地离婚证和香港解除婚姻协议、备忘录两地均可认可。
随着两地往来频繁,香港有很多场合需要使用内地离婚证(证明婚姻状况已离婚),比如最常见的需要再婚、申请单身福利、办理继承手续不过,由于在内地领取离婚证属于行政程序,以往的内地离婚证在香港获得认可并不容易。
对于条例生效后发出的有效内地离婚证,当事人可向区域法院申请承认。经审查并符合要求后,区域法院将发出承认令,离婚证将在香港得到承认。
相应地,香港的解除婚姻协议、备忘录经公证后也可以得到内地认可。这无疑方便了很多需要在香港和内地使用内地离婚证的居民,让人们告别繁琐的手续。
(四)离婚后纠纷仍然存在的。
对于协议离婚,经过公证的内地离婚证可以得到香港法院的认可。不过,《安排》和《条例》均未规定双方签订的离婚协议是否会得到香港法院的认可。因此,即使内地离婚证被认可,向民政局备案的离婚协议书也不一定会被香港法院认可。
为了处理涉及财产、子女抚养费等问题,当事人可能需要在香港提起相应的诉讼。也就是说,在内地通过协议离婚取得民政部门签发的离婚证后,如果有财产、子女抚养事宜需要在香港处理,离婚后仍会存在纠纷。
《安排》和《条例》的一些问题,例如承认“同一诉因”和离婚协议,尚有司法判例予以澄清。无论如何,《安排》和《条例》的生效将对两地跨境婚姻诉讼产生深远影响。
冼一凡
天大共和合伙人
深圳办事处
+86 755 2633 8900
冼一凡,高埗律师,具有中国高埗及香港特别行政区律师执业资格。冼高步律师的主要执业领域为争议解决、并购、破产清算。冼高步律师尤其擅长跨境业务。曾在香港顶级高步律师事务所及国外知名国际律师事务所执业多年。凭借在普通法系和大陆法系的丰富实践经验,我们在争议解决和商事交易领域为客户提供从中国到海外从设计到执行的跨境全流程服务。冼高步律师的工作语言为中文(普通话、粤语)和英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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