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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指南
诉讼指南
参与分配制度的法律规定及实践中的
东莞高埗律师获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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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参与分配制度,法律规定比较基础,还不够详细。这些规定分散在《民事诉讼法解释》第506条至第510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2020年修订)》第五十五条至5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年修订)》第十七条至第十八条。
以《民事诉讼法解释》第506条为例。该条规定:“被执行人是公民或者其他组织的,执行程序开始后,取得执行依据的被执行人的其他债权人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不能全部债权已清偿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参与分配。对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享有优先权和担保权的债权人,可以直接申请参与分配,并主张优先受偿。 “实践中,争议较多,主要是法律适用上的混乱。争议包括“被执行人是企业法人能否参与分配?”“如何证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执行不能清偿全部债务,谁来提供证据?”“最终判决能否证明财产不能清偿全部债权?” “被执行人名下虽有资产但已被查封,虽有资产但无法处分,能否认定该财产不能清偿全部债权”“该由哪个法院审理?”我申请参与分配”?“不同类型的债权应按什么顺序分配?”“参与分配的范围是否包括本金、利息、违约金、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何分配?”了解参与分配的期限,即被执行人财产执行完毕之前”?“优先权人是否可以反对第三人对财产的执行,或者必须参与分配分配?” “特殊的优先权,比如建设工程价款优先获得补偿权,只要参与分配就应该先得到补偿吗?是否有行使期限(18个月)?” “什么?如果法院不同意参与分配申请怎么办? “对参与分配方案有异议如何补救”等问题。
上述问题基本涵盖了参与分配的核心争议问题,但最高人民法院尚未做出详细解释。笔者担心,《中华人民共和国执行法(草案)》也规定了参与分配(175-182),但在实践中仍无法解决很多争议。相反,各地高级法院出台了很多关于参与分配的相关会议纪要,如《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正确理解和运用参与分配制度的指导意见》、《高院关于参与分配制度的指导意见》等。浙江省人民法院关于同一被执行人多个债权人的责任问题》关于执行申请和执行异议办理中若干疑难问题的解答》、《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参与分配制度的实施指引》、《关于进一步规范执行分配制度适用有关问题的解答》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执行局执行参与分配制度》、《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执行局与执行庭联席会议纪要》、《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执行局与执行庭联席会议纪要》、《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执行局与执行庭联席会议纪要》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局(处)主任”等。这些文件有实体性文件和程序性文件。对于参与分配都有非常详细的规定,但这些会议纪要在一些焦点问题上的标准并不统一。例如,江苏高院、浙江高院、北京高院、四川高院在参与分配时都会向第一债权人发出函件。适当优惠(浙江高院、北京高院规定第一债权人应获得20%以上的适当比例),而其他高级法院没有类似规定。各高等法院对于参与分配的期限以及被执行人是否无力清偿全部债权的认定标准也有所不同。这里我就不一一列举了。
河南省高院尚未发布参与分配的相关会议纪要。鉴于此,笔者主要研究了近年来最高法院和河南省高院关于参与分配的案例,整理出这些仲裁规则,供大家参考。
裁判规则1
(一)裁判规则
被执行人的财产是否能够清偿全部债权,应当由执行法院审查,不能要求申请人承担被执行人不能清偿全部债权的举证责任。
(2) 规则分析?
最高人民法院和河南高院持相同观点,即申请参与分配,只需提交申请书和执行依据即可。不能要求申请人承担“被执行人不能清偿全部债权”的举证责任。只要申请人主观上认为被执行人不能清偿全部债权或者有初步证据的,法院就应当受理参与分配的申请。至于被执行人的财产是否不能清偿全部债权,应由执行法院进一步进行实质审查。
相关案件判决书原文
一、何兴民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审查执行裁定书
案号:(2017)最高法执行325号
裁判日期:2017年12月20日
最高人民法院意见: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零九条第一款的规定,申请参与分配的申请人只需提交申请,说明本人参与分配和被执行人不能清偿债务。全部债权的相关事实、理由以及执行依据,不要求申请人承担证明被执行人不能清偿全部债权的责任。而且,从实际情况来看,由申请人承担严格的举证责任也是不现实的。实践中,只要申请人提供相关材料并符合一定要求,就应当予以认可。至于被执行人的财产是否符合无法清偿全部债权的条件,应由执行法院审查,执行法院对此也应从宽。抓牢。只要确定现有财产不能清偿全部债权,就应当允许申请人参与分配。因此,在本案中,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要求李国冲承担严格的举证责任,因而不支持李国冲参与分配的申请,不符合法律规定和执行实践。
二、王峰、张同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审查执行裁定书
案号:(2020)御知检30号
裁判日期:2020年8月3日
河南高院裁判意见:
本案争议焦点在于申请人王峰申请参与分配是否应当承担被执行人无法清偿全部债权的举证责任以及该申请是否符合法律规定。首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零九条第一款的规定,申请参与分配的申请人只需提交申请书,载明:参与分配人和被执行人不能提供清偿全部债权的相关事实和理由,并提供执行依据。申请人无需承担被执行人不能清偿全部债权的举证责任。因此,在本案的异议和复议审查中,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和高新区法院以王某未能证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无法证明其参与分配的申请为由,驳回了王某的参与分配申请。付清所有索赔,这是毫无根据的,应该予以纠正。其次,对于是否有能力参与财产分配,执行法院在核实被执行人的财产明细、债务总额等基本事实后,对于被执行人的财产不能参与财产分配的要求,应当从宽处理。清偿全部债权,并确保普通债权人能够申请参与分配并获得同等利益。获得赔偿的权利。本案中,高新区法院、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未明确核实被执行人全部债权债务的基本事实,而是驳回申请人参与分配的申请,理由是:被执行人名下尚有一辆汽车,可以共同执行。显然不合适。
裁判规则2???
(一)裁判规则
被执行人是企业法人,也可以参与分配。
(这一观点存在争议,主流观点认为,参与分配仅适用于被执行人为自然人或非法人组织的情况。如果作为被执行人的企业法人无力清偿全部债务, ,应当适用破产程序,不能进行参与分配,笔者认为,两种观点并不矛盾,该规则应进一步细化为:被执行人为公司法人,债权人为公司法人。财产优先权可以且只能参与分配)
(2)规则分析
最高人民法院和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的案例均认为,被执行人为公司法人的,也可以适用参与分配程序。但对比这些案例,我们不难发现,这些案例中的申请人都是优先权持有人,或者认为自己对执行价格具有优先权。实质上,申请人是依据《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五百零六条第二款“向人民法院提出异议”。对查封、扣押、冻结财产享有优先权和担保权的债权人,可以直接申请参与分配,并以主张“优先受偿”为由主张参与分配。最高人民法院第一案还指出,“根据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被执行人为公司法人的,按比例清偿债务的狭义参与分配程序债权不予采纳。”中国银行重庆分行向海南高院提出异议,实际上是请求加入海南高院执行案件程序,可以按照《广泛参与分配程序》办理。 《关于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同时同意,被执行人为公司法人时,优先权人可以参与分配。因此,应当对这一判断规则进行修改。 “被执行人是企业法人,拥有优先权的债权人可以且只能参与分配。”为什么作者要加上“只能参与分配”?请参见裁判规则3。
相关案件判决书原文
1、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海南宝发工贸公司与本公司纠纷执行裁定
案号:(2019)最高执法复14号
裁判日期:2020年6月30日
最高人民法院意见:
多个债权人对同一被执行人申请执行或者申请参与被执行财产分配的,执行法院可以按照规定制定分配方案;当事人对分配方案不满意的,可以通过分配方案异议或者异议诉讼程序处理,且不区分被执行人是公司法人还是公民或者其他组织。事实上,参与分配有广义和狭义两种概念。广义的参与分配是指无论被执行人是否为公司法人,只要有多个债权人申请分配其财产,执行法院就应当遵循执行程序。 《解释》第二十五条规定启动分配程序;狭义的参与分配,特指被执行人为公民或者其他组织,且其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权时,按照债权比例公平支付的分配方式。 。 《民事诉讼法解释》第508条的规定是针对狭义的参与分配,但这并不能以此否定《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二十五条规定的广义参与分配程序的适用。执行程序中的问题。根据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被执行人为公司法人的,不得采用按照债权比例清偿债务的狭义参与分配程序。本案中,中国银行重庆分行向海南高院提出异议。事实上,其请求与海南高院共同执行案件程序,并优先受偿拍卖所得款项。该请求可以按照《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的规定,通过一般参与分配程序办理。但海南高院片面理解了参与分配的含义,并直接辩称中国银行重庆分行不符合参与分配条件,应通过破产程序寻求救济。拒绝其请求是错误的,应当予以纠正。当然,海南高院在适用参与分配程序时,法律上禁止采用按债权比例清偿债务的狭义参与分配程序。在具体分配过程中,如果结合案件的其他情况,则视为符合转破产的条件,案件也可以依法转入破产。
2、重庆中集物流有限公司、重庆三峡融资担保集团有限公司不服分配方案再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2019)高法146号
裁判日期:2019年5月21日
最高法院的类似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三条并未限制申请人在被执行人为被执行人的情况下对执行分配方案提出异议的权利。企业法人。债权人对分配方案的执行有异议的,应当有权提起异议诉讼,以维护其合法权益。本案被执行人仁寿公司为企业法人,中集物流公司作为债权人,有权提起诉讼对债权分配方案提出异议。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认为,“被执行人为企业法人的,不适用对执行分配方案提出异议的诉讼”,没有法律依据。据此,裁定驳回中集物流的诉讼。法律适用错误,应当予以纠正。鉴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已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应依法继续对中集物流的上诉请求进行二审。
3、刘霞、何红淼等人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审查及执行裁定书
案号:(2021)渝知复191号
裁判日期:2021年4月9日
河南高院裁判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零八条规定:“被执行人是公民或者其他组织。执行程序开始后,被执行人的其他债权人已取得执行依据的被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不能清偿全部债权的,对被执行人扣押、扣押、冻结的财产享有优先权或者担保权的债权人应当人民法院可以直接申请参与分配并主张优先受偿。“上述司法解释第五百零八条至第五百一十二条关于“参与分配”的规定东莞高埗律师,并不限制人民法院在案件中适用执行分配程序。被执行人是企业法人的。当有多个被执行人及执行债权人申请分配可供执行财产时,执??行法院会在处理涉案财产前制定分配方案,更有利于平等保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执行债权人。本案中,刘霞提出的执行异议的实质是在南阳市中院扣除裕丰公司建设用地附着物处理款时主张先领印章权和优先受偿权,案件执行期间,被执行人。夏柯提交了参与分配涉案995万元的申请。执行部门将根据认定的执行申请、有无担保情况以及各申请人的优先权等情况,对涉案995万元进行分配。计划,并赋予债权人对分配计划提出异议的权利,该异议不应通过执行异议审查程序来解决。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刘霞的执行异议申请符合上述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并无不当。
4、安阳金德瑞废旧物资回收有限公司与金学吉二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2019)豫民终463号
裁判日期:2019年4月29日
河南高院相反意见: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零八条、第五百一十一条、第五百一十二条关于对执行分配方案提出异议的诉讼的规定,其他债权人被执行人提出反对执行分配方案的诉讼,必须符合一定条件。第一,被执行人必须是公民或者其他组织;二是需要其他已取得执行依据的债权人申请参与执行财产分配的,执行法院应当制作财产分配方案,送达各债权人和被执行人;三、债权人、被执行人对分配方案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分配方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执行法院提出书面异议,由执行法院通知债权人或者被执行人。未提出异议的被执行人。未提出异议的债权人、被执行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未提出异议的,执行法院应当根据异议人的意见审查修改分配方案并予以分配;未提出异议的,执行法院应当根据异议人的意见,审查修改分配方案并予以分配。有异议的,应当通知异议人。异议人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以提出异议的债权人、被执行人为被告,向执行法院提起诉讼。本案执行法院为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金德瑞公司提出异议或者执行异议的申请应当向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其请求本院审理的请求没有事实依据、法律依据。被执行人伊银公司为企业法人,不符合上述分配方案异议被执行人的条件。而且,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在执行过程中也没有制定财产分配方案。金德瑞公司因对分配方案有异议而未提起诉讼。遵守法律程序要求。因此,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金德瑞公司对分配方案的异议后,裁定驳回诉讼并无不当。
裁判规则3?
(一)裁判规则
执行价格的优先主张应当通过参与分配的方式提出,不得对执行标的提出执行异议。
(2)规则分析
优先权人要求优先于执行价格的请求实质上是请求获得拍卖或出售价格的优先付款。本质上是对执行价格的优先分配请求,而不是对执行价格的反对以排除他人执行(优先权持有者不享有所有权,而仅享有优先权,此时的执行主体已完成变价措施,对变价的执行标的提出案外异议是没有意义的)。因此,结合《民事诉讼》《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解释》第五百零八条第二款的规定,以参与分配的方式主张优先执行价款,并且不得对执行标的提出执行异议。
相关案件判决书原文
1.天津巨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中国节能(天津)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再审审查及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案号:(2017)高院民申5098号
裁判日期:2017年12月26日
最高人民法院意见:
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虽然不能阻止执行标的物的转让和交付,但并不影响执行标的物的转让和交付。获得相应的执行价格后,案外当事人以享有法定优先权为由,请求参与执行价格的分配。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五百零八条规定:“被执行人是公民或者执行程序开始后,被执行人取得执行依据的其他债权人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不能清偿全部债权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法院参与分配;对被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享有优先权和担保权的,可以直接申请参与分配并主张优先受偿”。可见,对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享有优先权和担保权的债权人,可以直接申请参与分配,并主张优先受偿。 《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五百零九条至第五百一十二条规定了申请参与分配的程序、财产分配的顺序、分配方案的编制和送达程序、对分配方案有异议的处理和程序等。综上,案外人主张优先受偿人民法院执行财产的建设工程价款的,应当根据《解释》第五百零八条第二款的规定申请参与分配。符合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但不能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款的规定申请参与分配。第一百二十七条的规定对执行标的提出异议。本案执行法院裁定驳回案外人异议,不影响案外人根据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五百零八条第二款申请参与分配。巨成公司以“本案驳回起诉的裁定无法获得司法救济”为由申请再审,不能成立。
二、刘霞、何红淼等人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审查裁定
案号:(2021)渝知复191号
裁判日期:2021年4月9日
河南高院裁判意见:
本案中,刘霞提出的执行异议的实质是在南阳市中院扣除裕丰公司建设用地附着物处理款时主张先领印章权和优先受偿权,案件执行期间,被执行人。夏柯提交了参与分配涉案995万元的申请。执行部门将根据认定的执行申请、有无担保情况以及各申请人的优先权等情况,对涉案995万元进行分配。计划,并赋予债权人对分配计划提出异议的权利,该异议不应通过执行异议审查程序来解决。
裁判规则4?
(一)裁判规则
被执行人名下虽有其他财产但已被抵押、扣押,但不能自动认定有财产可供清偿。人民法院应当对财产是否能够清偿进行实质审查。
相关案件判决书原文
1、周毅、曾伟新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监督及执行裁定
案号:(2020)最高执法监察270号
裁判日期:2021年3月29日
最高人民法院意见:
在周易申请处决张晔、凤城、新雅达公司一案中,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虽然扣押了被执行人的大量财产,但尚未清偿周易的全部债务。周毅诉称,在其申请执行的案件中,丰城、张晔、新雅达公司虽有其他房产,但其在其他案件中拥有抵押权,此前已被其他法院查封,该房产残值已被其他法院查封。不足的。对此,执行法院并未审查查封的多处财产是否能够清偿周易的债务。尽管周YI曾经放弃了第三方提供的执行担保财产的执行,但由于该财产的局外人的反对属性的执行。总而言之,江苏高等法院裁定,基本事实尚不清楚,应被撤销。
裁判规则5?
(1)裁判规则
尽管以执行执行的人的名义有许多财产和公平性,并且有很多人受到执行,但许多债权人尚未全额支付。可以确定,受执行的人的财产无法偿还其所有索赔。
(2)规则分析
规则4和5都是关于“财产无法偿还所有索赔”的争议,这也是参与分配的争议的核心重点。只有在满足此先决条件时,才能开始参与分销过程。那么,哪些证据或情况可以证明“财产无法偿还所有索赔”?在各种高等法院的会议纪要中,作者认为以下情况可以证明“财产不能偿还所有索赔”:1。受到处决的人已经案件已由人民法院终止,执行终止的原因是,经过调查后,没有以执行执行的人的名义执行的财产; 2。尽管以执行人数的名义有其他属性,但该属性显然是毫无价值或价值较小的; 3。尽管在执行执行的人的名义中还有其他财产,但很难实现或处置该财产; 4.资产负债表,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等受到执行的人,表明其财产不足以偿还所有债务。
相关案例判断的原始文本
1。执行执行裁决,审查 Trust Co.,Ltd。和Zhang Rong 的贷款合同的争议
案例号:(2019)Yu Zhifu No. 283
裁判日期:2019年8月20日
河南高等法院的裁判的意见:
根据债权人权利的平等和财产分配的公平性,应宽恕所有债权人权利的财产是否可以偿还所有债权人权利的条件。在这种情况下,尽管要执行执行的人Zhang Rong具有许多财产和股权利益,而 申请执行执行的人并不是Zhang Rong,但到目前为止,Zhang Rong的债权人 , , , , ,lu 张朗,杨·朱宁,关东瓜,郭等人的主张尚未得到完全回报。可以确定张朗的财产无法偿还所有索赔。根据上述司法解释的规定,应允许公司参加该案所涉及的物业的销售价格拍卖和分配。以同样的方式,由于执行人申请执行,如果其索赔没有完全偿还,Barry 还可以参与张朗的其他财产的分发,以尽可能地实现其索赔。 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公司不符合参与分销的条件,拒绝其异议请求是不当的。它应该允许 参与分销并制定新的分销计划。
本文的作者:建筑工程商业部的高布律师Zhao 拥有西南政治科学和法律大学的法律学士学位,并通过了公司合规检查
专业领域:建筑项目,商业争议解决和其他相关法律事务。
主要成就:
[非启动性能]
他曾经在China 20th Group Co.东莞高埗律师,Ltd。担任法律官员,熟悉公司合规流程,并且在公司法律风险预防和控制方面拥有丰富的经验。
他为大型企业和机构提供法律服务,例如河南省医院,中国海外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Henan Group和 Hi-Tech Real Co.,Ltd.
他参加了许多房地产合作开发,建筑项目,房地产投资和融资并购以及主要土地开发业务,并在房地产建设项目领域拥有丰富的非诉讼实践经验。
【诉讼绩效】
参与处理大量房地产发展合同纠纷,建筑项目建设合同纠纷,商业住房销售合同纠纷,商业租赁合同纠纷,私人贷款纠纷,金融贷款合同纠纷,并参加了大量商业诉讼和仲裁服务。
编辑|冯·霍克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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