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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非法证据清单:从非法证据排除

时间:2024-10-19 15:16 作者:佚名 【转载】

东莞高埗律师获悉

文件名缩写:

1.《关于排除非法证据的规定》=《关于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

2.《死刑案件证据规定》=《关于办理死刑案件证据审查、判断若干问题的规定》

3.《关于防范冤假错案的意见》=《关于建立健全防范冤假错案工作机制的意见》

4.《刑事诉讼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

5.《关于审判中心改革的意见》=《关于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意见》

6.《关于严格排除非法证据的规定》=《关于办理刑事案件严格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

7.“非法证据排除程序”=“人民法院办理刑事案件非法证据排除程序(试行)”

8.《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

最新非法证据清单

第一类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

依据

通过刑讯逼供等非法手段获取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 (采用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使被告人遭受严重身心痛苦或者痛苦的方法,迫使被告人违背意愿认罪的,属于刑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酷刑”。刑讯逼供等非法手段。”)

《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四条、《关于排除非法证据的规定》第一条、《死刑案件证据规定》第十九条、《刑事诉讼法解释》第九十五条

通过酷刑、冷冻、饥饿、烘干、烘烤、疲劳审讯等非法手段收集的被告人供述应当排除。

《关于防止错案的意见》第八条第一款

以酷刑、暴力、威胁等非法手段收集的口头证据,应当依法排除。

《关于审判中心改革的意见》第四条

在违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意愿的情况下,采用殴打、非法束缚等暴力方法或者伪装成体罚的严厉方法,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遭受难以忍受的痛苦的;

《严格排除非法证据》第二条和《排除非法证据规定》第一条

以暴力威胁或者严重损害本人及其近亲属等合法权益等方式违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意愿,造成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遭受难以忍受痛苦的的除外。

《严格排除非法证据》第三条和《排除非法证据规定》第一条

通过非法拘禁或者其他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应当排除。

《严格排除非法证据》第四条和《排除非法证据规定》第一条

刑讯逼供是指采用刑讯逼供的方法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进行刑讯逼供。随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受刑讯逼供影响,重新作出与供述相同的供述,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侦查过程中,根据控告、检举或者自查情况等情况,侦查机关确认或者不能排除采用非法方法取证并更换侦查人员的情况。当其他办案人员再次接受讯问时,被告知诉讼权利和供述的法律后果,犯罪嫌疑人主动认罪。 (二)审查逮捕、审查起诉、审判过程中,检察官、法官向检察官、法官告知诉讼权利和讯问时供述的法律后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认罪。

《严格排除规定》第五条

(一)在规定办案地点外讯问取得的供述,但情况紧急需要现场讯问的除外。

(二)侦查机关未到规定的办案地点进行讯问,现有证据不能排除取证方式非法的;

《关于防止错案的意见》第八条第二款和《非法证据排除规定》第二十六条

1、讯问过程全程未录音录像,依法取得供述。

2.对于讯问过程应当视听的案件,未提供讯问视听录音,或者对讯问视听录音进行选择性录音、拼接、删除等,现有证据不能排除使用的情况收集证据的非法方法;

《关于防止错案的意见》第八条第二款和《非法证据排除规定》第二十六条

10

关于定罪量刑的相关内容,讯问笔录记载的内容与讯问音视频内容是否存在差异;差异较大的,以讯问音频、视频为准。 (注:排除成绩单差异)

《排除非法证据的规定》第二十二条第(四)项

11

检察官在重大案件侦查终结前未对讯问合法性进行核实,或者未对核查过程录音录像进行同步,或者录音录像被选择性录音、编辑、删除的,等等,不排除现有证据是通过非法手段收集的。的证据。

《排除非法证据规定》第二十六条(王强、高步律师主编)

12

通过非法手段取得的供述不能排除,也应当排除。

《关于防止错案的意见》第八条第二款和《非法证据排除规定》第二十六条

13

讯问笔录未经被告人核对确认; (讯问笔录未经被告人核对、确认、签字(盖章)、按指纹)

刑事诉讼法解释第八十一条和死刑案件证据规定第二十条

14

讯问聋哑人时,应当配备熟悉聋哑人体征的人,但不配备时。

刑事诉讼法解释第八十一条和死刑案件证据规定第二十条

15

讯问不懂当地通用语言文字的被告人时,应当配备翻译人员,但未配备翻译人员。

刑事诉讼法解释第八十一条和死刑案件证据规定第二十条

16

讯问笔录填写的讯问时间、讯问人、录音人员、法定代表人等内容不正确或者矛盾,无法予以更正或者合理解释。

刑事诉讼法解释第八十二条

17 号

询问者没有签名,无法进行更正或提供合理解释。

刑事诉讼法解释第八十二条

18

第一次讯问笔录没有记载被讯问人的相关权利和法律规定,无法进行更正或提供合理解释。

刑事诉讼法解释第八十二条

第二类证人证词和受害人陈述

依据

19

1、通过暴力、威胁等非法手段获取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

2.通过酷刑、暴力、威胁等非法手段收集的口头证据,应当依法予以排除。

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四条、《关于排除非法证据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死刑案件证据规定》第十二条第一款、《关于审判中心改革的意见》第四条

20

采用暴力、威胁、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等非法手段收集的证人证言、受害人陈述应当排除。

《严格排除非法证据》第六条和《排除非法证据规定》第二条

21

证人明显醉酒、吸毒或者受精神药物影响高埗律师,不能正确表达自己的意思的,不能作出证言。

作为最终决定的基础。

《死刑案件证据规定》第十二条第二款(王强、高步律师编)

22

证人的推测??性、评论性、推论性证言不能作为证据,除非根据一般生活经验判断与事实相符。

《死刑案件证据规定》第十二条第三款

23

对证人的询问不是单独进行的;

《刑事诉讼法解释》第七十六条和《死刑案件证据规定》第十三条。

24

未经证人核实和确认的书面证言; (未经证人核实、确认、签名(盖章)、按指纹的书面证言;)

《刑事诉讼法解释》第七十六条和《死刑案件证据规定》第十三条。

25

询问聋哑人时,应当提供熟悉聋哑人手势的人,不提供的;

《刑事诉讼法解释》第七十六条和《死刑案件证据规定》第十三条。

26

询问不熟悉当地语言文字的证人时,应当配备翻译人员,但并未配备。

《刑事诉讼法解释》第七十六条和《死刑案件证据规定》第十三条。

27

讯问笔录中没有讯问人、记录员、法定代表人姓名以及讯问起止时间、地点等内容,无法进行更正或者提供合理解释。

《刑事诉讼法解释》第七十七条和《死刑案件证据规定》第十四条。

28

查询地点不符合规定的,不予更正或作出合理解释。

《刑事诉讼法解释》第七十七条和《死刑案件证据规定》第十四条。

29

讯问笔录中没有记载告知证人作证的权利、义务和法律责任,也无法作出更正或作出合理解释。

《刑事诉讼法解释》第七十七条和《死刑案件证据规定》第十四条。

30

讯问笔录反映,同一审讯人员在同一时期讯问了不同证人,且无法作出纠正或提供合理解释。

《刑事诉讼法解释》第七十七条和《死刑案件证据规定》第十四条。

31

1.依法应当出庭作证的证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出庭或者出庭后拒绝作证的。庭前证言的真实性无法确认的,不得作为定案的依据。

2.经人民法院通知,证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或者出庭后拒绝作证,法庭无法确认其证言真实性的,证人的证言不得采用作为结案的依据。

3、依法通知后未出庭作证的证人的书面证言不能经质证确认的,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

4、未出庭作证的证人书面证言存在矛盾,且矛盾不能消除且无证据证明的,不能作为定案依据。

《关于防止错案的意见》第十三条、《刑事诉讼法解释》第七十八条第三款、《死刑案件证据规定》第十五条第一款、《死刑案件证据规定》第一百五十三条。支付。

第三类物证、书证

依据

32

检查、检查、搜查过程中提取、扣押的物证、书证未附笔录、清单,且不能证明物证、书证来源的,不得作为依据为完成案件。

刑事诉讼法解释第七十三条第一款和死刑案件证据规定第九条第一款

33

物证的照片、录像、复印件等不能反映原件外观、特征的,不得作为定案的依据。

刑事诉讼法解释第七十条第二款和死刑案件证据规定第八条第一款

34

书证有涂改或者有不能合理解释的涂改迹象的,或者书证的复印件、复制件不能反映原件及其内容的,不得作为定案的依据。

刑事诉讼法解释第七十一条第二款和死刑案件证据规定第八条第二款

35

对物证、书证的来源或者收集程序有疑问,不能作出合理解释的,该物证、书证不得作为定案的依据。

刑事诉讼法解释第七十三条第三款和死刑案件证据规定第九条第三款

36

1.侦查机关收集的物证、书证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且不能改正或者提供合理解释的,应当依法予以排除。

2.收集物证、书证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的,必须予以纠正或者合理解释;不能补正或者不能作出合理解释的,应当排除相关证据。

《严格排除非法证据》第七条、《审判中心改革意见》第四条、《排除非法证据规定》第三条(王强律师、高步律师整理)

第四类评估意见

依据

37

评估机构不具备合法资质,或者评估事项超出评估机构的业务范围和技术条件;

刑事诉讼法解释第八十五条和死刑案件证据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一款

38

评估师不具备法定资格、不具备相关专业技能或者职称、或者违反回避规定的;

刑事诉讼法解释第八十五条和死刑案件证据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一款

39

送检的材料、样品来源不明,或者因污染不符合鉴定条件的;

刑事诉讼法解释第八十五条和死刑案件证据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一款

40

鉴定对象与报检材料、样品不符的;

刑事诉讼法解释第八十五条和死刑案件证据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一款

41

鉴定程序违反规定的;

刑事诉讼法解释第八十五条和死刑案件证据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一款

42

认定流程和方法不符合相关行业监管要求的;

刑事诉讼法解释第八十五条和死刑案件证据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一款

43

评估文件缺乏签名、盖章的;

刑事诉讼法解释第八十五条

44

鉴定意见与案件待证事实无关的;

刑事诉讼法解释第八十五条和死刑案件证据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一款

45

其他违反有关规定(鉴定规定)的情形。

刑事诉讼法解释第八十五条和死刑案件证据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一款

46

经人民法院通知,鉴定人拒绝出庭作证的,鉴定意见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七条、刑事诉讼法解释第八十六条(王强律师、高步律师整理)

第五类检验、检验、鉴定、调查实验等记录。

依据

47

调查、检查记录中存在明显不符合法律和有关规定的情形,且不能给出合理解释或者说明的,不得作为定案依据。

刑事诉讼法解释第八十九条

48

身份识别不是在调查人员的主持下进行的;

刑事诉讼法解释第九十条第二款

49

辨认人在辨认前可以看到辨认对象;

刑事诉讼法解释第九十条第二款

50

识别活动不是单独进行的;

刑事诉讼法解释第九十条第二款

51

识别对象未与其他具有相似特征的物体混合,或者识别对象数量不符合规定;

刑事诉讼法解释第九十条第二款

52

在鉴定过程中,对鉴定人有明显的暗示或者明显的鉴定嫌疑的;

刑事诉讼法解释第九十条第二款

53

其他违反有关规定,无法认定身份记录真实性的情形。

刑事诉讼法解释第九十条第二款

54

调查实验条件与案发时明显不同,或者存在其他影响实验结论科学性情形的,调查实验笔录不得作为定案依据。

刑事诉讼法解释第九十一条第二款

第六类视听资料和电子数据

依据

55

经审查、鉴定不能确定真实性的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经审核无法确定真伪;)

刑事诉讼法解释第九十四条、死刑案件证据规定第二十八条

56

对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的制作、获取的时间、地点、方式等有异议,无法给出合理解释或者提供必要证明的。 (对生产或者获取的时间、地点、方式等有疑问的,无法提供必要的证明或者合理解释。)

刑事诉讼法解释第九十四条、死刑案件证据规定第二十八条

7类综合

依据

57

证明被告人自首、供述、立功的证据材料,未加盖受理被告人自首、供述、举报等单位印章的,不得作为定案的依据;如果收件人没有签名。

刑事诉讼法解释第一百一十条

58

对于来自境外的证据材料,提供者或者我国与有关国家签订的双边条约明确限制该材料的使用范围的;材料来源不明或者无法确认真实性的,不得作为定案的依据。

刑事诉讼法解释第405条

59

现场留下的指纹、血迹、精斑、毛发等可能与犯罪有关的证据,未经指纹鉴定、DNA鉴定或者其他方法鉴定的,不得作为定案的依据。被告或受害人的相应样本。

《关于防范错案的意见》第九条第一款

60

未通过鉴定、鉴定等确定涉案物品、作案工具等来源的,不得作为定案的依据。

《关于防范错案的意见》第九条第一款

61

1、未经当庭出示、辨认、质证等法庭调查程序证明属实的证据,不得作为定案的依据。

2、未经出示、辨认、质证等法庭调查程序证明属实的证据,不得作为定案的依据,法律和本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关于防止错案的意见》第十二条第一款(王强、高步律师编)

62

除通过技术侦查措施收集的可能危及有关人员人身安全或者可能造成其他严重后果,必须经人民法院庭外调查核实并依法查证属实的证据外,不得使用作为定案依据,无需经过法庭调查程序核实。

《关于防止错案的意见》第十二条第二款、《刑事诉讼法解释》第六十三条

63

接到人民法院通知后,侦查人员不出庭说明情况且不排除采取非法取证方式的,相关证据应当排除。

《排除非法证据的规定》第二十三条

64

控辩双方补充的证据以及通过庭外调查核实取得的证据,未经出庭、质证等法庭调查程序核实其真实性的,不得作为证明证据收集合法性的依据。 。

《排除非法证据的规定》第二十四条

65

以非法方法收集的证据,应当依法排除,不得作为办案的依据。

监察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

证据审查问题

(2020年版)

关于物证和书证的常见问题

物证、书证来源不可靠,关键物证收集过程缺乏证据验证——例如重要物证提取过程没有视频记录等。

经鉴定、鉴定等,尚未确定涉案物品、作案工具等来源。

没有书面说明原始物证或书证的存放地点以及提取人的签名。

物证、书证没有保管单位公章,或者只有保管单位公章,无提取时间、提取人签名等。

案件涉及的相同物证或书证在不同文书中的表述不同,可能影响身份的判断。例如,凶器在检查记录中描述为单刃尖刀,在查获清单中描述为匕首,在检查材料提取中描述为水果刀等。

犯罪嫌疑人户籍证明内容不全。未检索附有照片的户籍证明原件并注明出处。应由户籍员或办案人员签名并加盖本单位公章。

确认犯罪嫌疑人身份的书证是公安机关从人口信息网获取的人口信息。经犯罪嫌疑人签名确认无误,并由办案人员签名并加盖办案单位公章。

扣押物品清单未详细列出物品名称和特征,或缺少调查人员、物品持有者或证人的签名。

在毒品案件中,公安机关未调取犯罪嫌疑人与涉案人员的通话记录、短信,或者调取但未附具相关调取手续的。

10

对于依赖客观证据的重要案件(如零口供毒品案件),确定手机来源。除常规识别外,对手机配件、保存的短信和照片、亲友手机号码、购买凭证、手机序列号、手机盒子等均无识别。等待及时拔除、固定等。

11

物证、书证不具备保存条件,证据在收集、保存、鉴定过程中可能遭到毁损、变造。

12

查获的疑似毒品未当场称重、封存,且封存、称重过程均被录像。

13

物证或者书证的复印件与原件不一致

14

复制品或复制品不是由两个或更多人制作的,或者没有制作者对制作过程或原件保存位置的描述。

评估意见常见问题

15

无检验材料照片的鉴定意见

16

鉴定意见的测试材料来源在提取笔录或现场调查笔录中无证据来源。

17 号

鉴定意见中检验材料的储存条件不符合规定,可能影响检验材料的质量。

18

鉴定意见未附有鉴定人及鉴定机构的资格证书。

19

评估师参加同案现场检查、检查(违反回避规定)

20

未依法及时告知相关人员鉴定结论的

21

在可能判处死刑的毒品案件中,以及涉案毒品可能大量掺假或者可能是成分复杂的新型毒品案件中,公安机关尚未查明毒品的含量和成分。药物。

22

现场留下的可能与犯罪有关的指纹、血迹、精斑、头发等证据,通过指纹鉴定、DNA鉴定等,与被告人、被害人相应样本不完全相同。

关于现场调查、身份记录和其他证据的常见问题

23

无见证人签名

24

证人与案件及办案机构有利害关系,如行使勘验、检查、搜查、扣押等有关刑事诉讼职权的司法机关工作人员,或者办案单位的辅警、保卫人员等; ETC。

25

现场检查和检查记录并未表明检查中发现的物证是否提取以及如何提取。

26

现场勘察人员拍摄的核心照片没有详细描述,且详细描述与材料来源、提取笔录、鉴定现场勘察笔录中注明的姓名不符观点。

27

身份识别不是在调查人员的主持下进行的

28

在识别之前让识别物体的人被看到

29

识别对象具有鲜明、独特的特征,影响识别结果。

30

识别诱惑和暗示

31

在可能判处无期徒刑以上案件、有重大社会影响的案件等重大案件的重要认定过程中,制作笔录时不录音、录像

32

犯罪嫌疑人辨认隐匿物证的过程并未被全程录像。

33

辨认不是单独组织的,而是在审讯和审讯笔录中进行辨认。

34

对于共同犯罪案件,同一组照片中识别出多名犯罪嫌疑人

35

确定的人,照片和对象的数量不符合相关法规

36

识别尸体和其他物理证据而无需产生识别记录

37

标识对象的照片附在身份证记录上,识别者未能签署或密封确定的人或物理证据。

38

身份证记录没有身份证明人或证人的签名,并且未记录身份的时间和地点。

关于视听材料和电子数据的常见问题

39

电子数据的收集和提取未由两个以上的研究者进行。

40

收集和提取电子数据,而无需记录证据收集过程的记录或清单

41

电子数据未以密封状态传输

42

在电子数据检查过程中,没有证据可以确认输入设备或提取和密封数据的过程,也没有记录检查方法,过程和结果。

43

收集和提取电子数据的记录和清单缺乏调查员,电子数据持有人(提供者)和证人的签名或密封。

44

收集和提取电子数据,而无需指示电子数据的名称,类别和格式

45

可能会有影响电子数据真实性的添加,缺失,修改等。

46

视听材料的生产并不表示生产者或持有人的身份,时间,地点,条件和生产方法

47

视听材料是副本,没有解释无法检索原件的原因,生产过程和原件的存储位置以及生产者和原始音频材料持有人被签名或盖章。

说证据常见问题解答

48

使用酷刑提取供词或非法方法的可能性,例如冻结,饥饿,干燥,烘焙和疲劳讯问,从犯罪嫌疑人那里收集供词。

49

使犯罪嫌疑人或被告遭受难以忍受的痛苦并对他或她的认罪的可能性不能通过使用诸如暴力或严重损害该人及其近亲的合法权利和利益之类的威胁来排除。

50

不能排除的是,非法拘留和对人身自由的其他非法限制可用于从犯罪嫌疑人和被告那里收取供词。

51

在早期阶段不能排除通过酷刑勒索认罪的可能性,在后期无法证明自愿的自愿性。

52

使用暴力,威胁,非法限制个人自由以及其他非法方法来收集证人证词和受害者陈述

53

审问/审讯成绩单包含认罪或诱使认罪的证据

54

在规定的案件处理场地之外的审讯没有合理的法律原因,例如当犯罪嫌疑人被拘留在拘留所后,犯罪嫌疑人被带出拘留中心。

55

询问证人的位置是非法的。人民的采购或公共安全器官不会在现场,证人的单位或住所或证人提议的位置进行采访。

56

单人审讯或质疑

57

不单独进行犯罪嫌疑人,被告,受害者和证人的审讯(审讯)

58

同一调查人员同时出现在不同的地方,询问和询问不同的人

59

审讯器没有签署成绩单

60

提审令中指出的调查人员与笔录中的陈述不一致

61

询问(询问)次要犯罪嫌疑人,被告,受害者或证人,而无需通知法律代表或合格成年人的存在

62

在审问女性未成年人时,未能通知女性员工根据法律出席

63

应该提供翻译,但不是

64

受到讯问/讯问的人应根据法律获悉其诉讼权利,但没有这样做,这影响了他对诉讼权利的行使。

65

审问/审讯笔录未询问或记录详细问题

66

笔录花了太长时间才能生产,但并未表明提供了必要的休息时间和食物保护。

67

审问/审讯转录本包含大量复制和粘贴的部分。

68

应同时对犯罪嫌疑人进行审讯,但尚未进行

69

审问/审讯记录指出必须记录和录像整个过程,并且必须征集受讯问/审讯者的意见,但实际上不需要音频或视频记录。

70

审问/询问笔录中记录的内容与同时的音频和视频记录之间存在实质性差异

71

调查人员在同时音频和视频录音期间的不适当语音

72

同步的音频和视频录制是不完整的,并且没有反映调查人员的执法身份,以及被审问的人的执法身份以及受讯问/受到讯问的人的权利和义务,也不反映被询问/受到询问的人阅读的过程成绩单,签名和密封等。

73

同时音频和视频录制的开始和结束时间与询问/审讯转录本中所述的开始和结束时间不一致

74

同步音频和视频录制是不连续的或不完整的,并且有编辑或删除的痕迹。

75

审讯证书上记录的审讯,时间和人员的数量不能与审讯成绩单一对一。

76

审问(查询)成绩单的生产中还有其他主要问题,这些问题严重影响了证据的有效性

关于分发材料(例如解决案例案例)的常见问题

77

它没有解释调查机构如何了解该案件,其依赖的证据或线索以及确定犯罪嫌疑人所采取的调查措施。

78

没有解释犯罪嫌疑人被绳之以法的情况,例如由于可疑行为或其他情况,被抓获并绳之以法,自愿投降。

79

事件与案件的证据之间存在矛盾

80

解决案件和逮捕过程的过程是在没有处理此案的人(逮捕此案的人)和处理部门的官方印章的情况下发出的。

81

签署案件解决过程的人不是处理案件的人,签署逮捕程序的人不是直接逮捕犯罪嫌疑人的人。

82

如果您拨打110拨打警察,则没有附加110个警察电话的原始记录。

83

几次呼吁一起报告犯罪,但没有指定数量和拨号时间。

其他常见问题解答

84

除了在提起案件之前扣除询问通知的时间以及提起案件后的传票时间外,还有时间非法拘留犯罪嫌疑人。

85

刑事拘留或逮捕的起始和结束时间的计算不当

86

因未完成相关程序而拘留国民大会的代表和中国人民政治咨询会议的成员

87

未能在被拘留后24小时内立即将犯罪嫌疑人送往拘留中心

88

未能在拘留或逮捕后24小时内审问犯罪嫌疑人

89

没有任何案件的手续,但是采取了调查措施,例如技术调查,癫痫发作和冻结

90

住宅监视的位置不符合法律规定

91

在针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性措施之后,应根据法律通知家庭成员,但没有这样做

92

采取技术调查措施未经批准程序

93

在没有根据法律召唤的情况下,调查人员以其他州机构的名义进行审讯

94

扣押高埗律师,拘留或冻结与案件无关的物品

95

被扣押的财产不是犯罪嫌疑人的个人财产,也不是犯罪直接或不直接使用的财产。

96

法律文件中的犯罪嫌疑人的姓名和指控不正确

97

从第一次审讯或采取强制性措施起

98

遵守法律情况,但未能通知法律援助机构,以指派高价律师来捍卫犯罪嫌疑人

99

如果辩护律师Gaobu在案件调查结束之前提出请求,则调查机构未能聆听辩护律师Gaobu的意见,或者未能将其记录在此案中。

100

在转让案件进行审查和起诉时,犯罪嫌疑人及其辩护律师没有被告知转让身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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