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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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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 年 11 月 24 日莆田市荔城区
东莞高埗律师获悉
2022年11月24日15:50左右
莆田市鲤城区镇海街道
东大路421弄3号房屋拆迁工程
(以下简称“事故项目”)
施工现场发生塌方事故
造成1人死亡。
事故具体过程:
2022年11月24日下午,施工人员梁、张、秦、李等人正在事故工程现场施工。其中,梁某、张某在事故工程二楼工作面操作挖掘机对已拆除的建筑构件进行拆除,并提取钢筋;因为下雨,秦和李在事故项目的房间里。李某避雨,位于事故工程三楼楼梯间(从二楼通向)的房间内。
15时50分左右,秦某听到一声巨响,回头看到李某休息的房间倒塌。随后,秦某用对讲机给其他施工人员打电话。与此同时,现场正在拆除钢筋的梁某也听到了声音,抬头一看,前方10米处出现了塌方。
张某在事故现场给李某打电话,但无人接听,于是他通知了严某。大约十分钟后,严某赶到现场并拨打了110。
事故发生时,高某正在事故项目旁的凤山寺避雨。听到倒塌的声音后,他跑到事故工程现场查看情况。得知事故情况后,郑某、李某立即赶赴现场。
接到报警后,公安、消防、120等单位派员赶赴现场开展救援。
2023 年 2 月 22 日
历城区应急管理局发布事故调查报告
多个单位多名人员被追究责任
经调查,确定历城区镇海街道东大路421巷3号房屋拆迁工程“11·24”倒塌事故系生产安全事故。此次倒塌事故截至目前已造成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104万元。
事故涉案单位责任认定及处理意见
1、文旅公司
该文旅公司违反《建设项目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第十一条,未在拆迁项目施工前将相关信息报区住建局备案。建议历城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按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的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并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文旅公司向区政府进行了书面检查。
2. 建筑公司
事故工程承包商建筑公司违反国家规定,允许高某以建筑公司名义承包事故工程,未履行施工单位下列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一)聘请(授权)不具备相应专业资格且未通过有关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的高先生为事故工程项目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经理;
(二)项目建设前未对作业人员进行岗前安全教育和培训的;
(三)拆迁工程施工前未向施工人员进行书面安全技术交底的;
(4)拆除过程中,施工现场未设置警戒线及相关安全警示标志,并有专人监控;
(5)未按规范要求的顺序拆除,部分承重结构先于板拆除;
(6)拆除产生的建筑垃圾未按规范及时清理,导致板上积聚不应有的荷载;
(7)未对被拆除物体的稳定状态进行监测。
该建筑公司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条规定,未落实企业主体责任,确保安全生产。其对此次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建议鲤城区应急管理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建议鲤城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八条、第四十六条的建筑公司进行处罚。 《建设项目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对涉及《包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的违法行为,将依法查处,并将有关处理结果书面报告区政府,并抄送区保卫处。
3.切割公司
切割公司违反国家规定承包房屋拆迁工程,并擅自将事故工程分包给个人(郑某)施工。建议历城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切割公司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十二条、第一条的行为进行调查。对第十三条、第五十条规定的违法行为,应当依法查处,并将有关结果书面报告区政府,并抄送区保卫局。
4.镇海街道办事处
在项目推进过程中,镇海街道办事处未对事故项目相关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进行监督检查。建议镇海街道办事处向区政府进行书面核查。
5.历城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历城区住建局未及时跟进督促文旅公司按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规定》履行拆迁项目登记手续,建议历城区住建局农村发展局向区政府进行书面检查。
相关责任人责任认定及处理意见
1、赵某,男高埗律师,汉族,家住福建省仙游县鲤城街道一中街,建筑公司法定代表人。经查,赵某作为建筑公司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未依法履行作为建设单位主要负责人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对发生事故负有责任。这次事故。建议历城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赵某涉嫌违反《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的违法行为予以处罚东莞高埗律师,将依法查处,并严肃处理。相关处理结果书面报告区政府,并抄送区保卫局。
2、高某,男,汉族,家住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华亭镇云峰村下社。经查,高某违反国家规定,以建筑公司名义承包房屋拆迁工程。他还伙同切割公司,擅自将事故工程转包给个人(郑某)施工。在接受建筑公司聘用(授权)期间,未依法履行工作职责。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负有安全生产管理责任,对本次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建议历城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依法对高某涉嫌违反《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的行为进行查处。 ,有关处理结果应当书面报告区政府并抄送区保卫办公室。
3、陈某,女,汉族,家住福建省莆田市鲤城区镇海街道东大路,鲤城区镇海街道宣战委员。经查,陈某作为凤山社区的分包领导,负责该拆迁工程。未能督促相关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未能及时发现工程中违规分包问题。建议陈某向区政府进行书面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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